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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政局实施行政强制与处罚规定

时间:2025-08-02 19:27:25 浏览次数: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种类的决定

 对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依法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由科室负责人决定),人秘(法制)科、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局长作出决定;

 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备案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局人秘(法制)科备案,重大行政处罚自作出之日起,应在 5 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三、行政强制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

 2、收集证据。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

 3、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拟作出行政强制的,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

 4、审查并作出封存或者取缔决定。

 5、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强制决定书的送达。在七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

 7、采取封存措施的,制作封存物品清单。清单详细记明封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和完好程度等,注明封存日期后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本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8、案卷的全部材料按照规定归档。

 四、行政处罚程序

 ㈠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

 6、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

  7、行政处罚决定报本局人秘(法制)科备案。

 ㈡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1、有案件来源立案,按照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

 3、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告知听证权利)。

 4、审查作出处罚决定。实施行政执法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七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并填制《送达回证》。

 7、案卷按照规定归档。

 (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㈠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㈡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1 条、第 42 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注意以下情况: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

 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5、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6、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9、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10、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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