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第 3 3 章
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
都江堰市司法局 2018 年都江堰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范围: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承担都江堰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包括:1、受理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责任已经确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公安交警部门行政调解未果,且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调委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及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3、接受交警部门的委托或邀请,参与协助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4、通过调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知识的宣传;5、调解不成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并协助提供法律援助;6、及时排查发现道路交通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三、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要求:
服务期间每个工作日确保指派 2 名坐班人员(均为执业律师)在都江堰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
见附件 1《都江堰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月考核评
— 1 —
分细则》 六、其他要求:
(一)甲方名称、地址:都江堰市司法局,都江堰市善政路路 613号 (二)项目现场:都江堰市司法局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市交警大队办公楼一楼人民调解室。
(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中标价的 30%作为固定工作经费,70%作为考核经费,执行按月考核按月支付。每月下旬对上月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上月的考核经费(每月实际支付考核经费=70%×每月中标价×月考核得分÷100),并与月固定经费(月固定经费=30%×每月中标价)一并支付。
(五)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收取合同款项不予退还。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合同款项。①发现乙方丧失交调委项目应具备条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②乙方在交调委服务期内,因派驻交调委法律服务人员调解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担任同一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情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未尽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附件:《都江堰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月考核评分细则》
8 2018 年
月
考核时间:8 2018 年
月
日
序号
评分板块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评分
加分(扣分)理由
1 1
工作实绩
(得分制)
每月调解案件数量,以人民调解申请表和调解记录为准。
调解 1 件得 1 分,最高分为 40 分。
40
每月成功调解案件数量,以调解个案卷宗为准。
调解成功 1 件得 2 分,最高分为 50 分。
50
及时上报信息。
每月上报交调委纠纷分析信息得 10 分。
10
2 2
基础工作
(倒扣分制)
调解案件首问责任制,固定人员将一个案件负责到底。
未实行首问责任制,发现 1 起扣 10 分 10
调解个案卷宗出现重大问题。
因协议书内容出现问题当事人投诉情况的扣 20 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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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案件登记表和调解案件登记表登记情况。
咨询案件登记表和调解案件登记表登记不完整、记载不全面的出现 1 次扣 4 分。此项最多扣 20 分。
20
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未确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出现私自用章、档案丢失等情况,出现 1 次扣 20 分。
20
坐班情况(签到表由交警队每月提供给司法局备案)
未签到、坐班表调整未告知司法局,发现 1 次扣 4 分;坐班人员无执业律师,发现 1 次扣 5 分。此项最多扣20 分。
20
遵守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现象每起扣 10 分,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10
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的法律服务人员不得担任涉及同一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发现 1 起,扣 10 分。
10
公安交警部门行政调解未果且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调委调解的案件调解率达100%。
未达到,扣 20 分。
20
调解成功率达到 97%。
未达到,扣 5 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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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加分奖励
(加分制)
领导肯定情况 得到都江堰市领导肯定的加 3 分;
信息采用情况 信息被都江堰市司法局采用的,加 2 分,被都江堰市、成都市、省、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分别加 4 分、6 分、8分、10 分;
创新工作情况 积极探索交调委工作新思路,工作有创新的加 3 分。
12
合计
100
说明:考核 评分每月开展 1 1 次,作为发放交调委考核费用的重要依据。
货物、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加“★”号的条款为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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