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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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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姓名: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被申请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赵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 AA 市公安局 AA 分局提篮桥派出所于 2014 年 11月 27 日作出第 0XXXXXX1 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恢复 AA 市户籍。

  申请人称:其 1949 年出生于 AA,同年 12 月 24 日报出生,户籍登记于 AA 市某路某号。申请人因历史原因遭受株连,根据冤假错案平反的原则,应当恢复原户籍。鉴于当时户籍管理的不规范,申请人被错误登记为南通户籍,且登记时无从 AA 迁入的记录。真实情况是,申请人的 AA 户籍从未迁出,因公安机关的工作差错而被错误注销。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恢复 AA 市户籍的申请,被申请人当即作出了《决定书》。故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14 年 11 月 27 日,申请人委托其女儿向被申请人提出恢复申请人户口的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仔细审核,申请人提出恢复其户口的理由为其户口于 1949 年 12 月 30 日被错误注销,根据《AA 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其恢复户口的申报理由并不属于该规定之中的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等情况之一,故被申请人认为该申请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根据《AA 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下称《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决定书》。此外,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户口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反映。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4 年 11 月 27 日,申请人委托其女儿向被申请人提出恢复申请人被错误注销的 AA 市户口的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27 日的《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申请书、委托书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27 日的《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恢复户口的理由是其自称户口于 1949 年被错误注销。该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此外,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户口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反映。故被申请人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 AA 市公安局 AA 分局提篮桥派出所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第0XXXXXX1 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A 市 AA 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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