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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档案借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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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档案借阅规定

 第一条

 借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经理级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二条

 案卷不许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第三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四条

 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第六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七条

 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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