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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政定额总说明(2010版)

时间:2025-08-03 01:57:42 浏览次数:

 广 广 东 东 省 省 市 市 政 政 定 定 额 额

 总说明

 总 总

 说

 明

 一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 范 》( GB50500-2008 )、《 建 设 工 程 劳 动 定 额 》 (LD/T99.1-2008 , LD7T99.4 ~8-2008,LD/T99.12-2008,LD/T99.13-2008)、《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七册)(GYD-301-1999 ~GYD-307-1999)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七册。

  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

 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四

 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 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 本综合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4.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

 关于人工: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 51 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 4 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 小时外至 8 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

 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混凝土和砂浆制作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4.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5.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6.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7.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 2009 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8.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 5 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 1.50%收取保管费;单价 5 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9.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

 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 2009 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

 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 25km 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

 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 2009 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

 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

 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 10.00 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 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

 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

 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宽×高(厚)、长×宽(厚)或宽×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 mm。

  十四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 998 年省政府令第 40 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

 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册 册

 说

 明 1.0.1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共六部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桩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包括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其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措施其他项目。

 1.0.2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0.2.1

 《全国统_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 1.0.2.2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1.0.2.3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

 1.0.3

 市政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0。

 1.0.4

 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D.1.1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1.1.1

 本章定额包括挖、运、填土石方、挡土板、软基处理及支护加固等内容。一般规定如下 1.1.1.1

 工程计量前,应了解以下事项:

  1.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2.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3.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4.其他需了解的有关事项。

 1.1.1.2

 当单项工程挖、填总土方量在 1000m3 以内的,其相应挖、运、填土方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0。

 1.1.1.3

 本章的土石方工程量除定额注明外,挖、运土石方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 ┃

 天然密实度体积

 ┃

 虚方体积

 ┃

 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 ┃1.00

 ┃1.30

 ┃

  0.87

  ┃

 1.08

 ┃ ┃0.77

 ┃1.00

 ┃

  0.67

  ┃

 0.83

 ┃ ┃1.15

 ┃1.49

 ┃

  1.00

  ┃

 1.25

 ┃ ┃0.93

 ┃1.20

 ┃

  0.81

  ┃

 1.00

 ┃ ┗━━━━━━━━━━┻━━━━━━━┻━━━━━━━━┻━━━━━━━━━━┛ 1.1.1.4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1.1.1.5

 平整场地、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

  1.凡就地挖、填、还、找平土方厚度在±30cm 以内的为平整场地;

  2.凡图示底宽在 7m 以内,且底长大于底宽 3 倍以上的为沟槽;

  3.凡图示底长小于底宽 3 倍以下,且底面积在 l50m2 以内的为基坑;

  4.凡超过上述范围的,按一般土石方计算。

 1.1.1.6

 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及地表水排除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1.1.7

 本章的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 30km 以内的运输,超过 30km 部分按每增加一公里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 0.65 计算。

 1.1.1.8

 本章的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输道路是按不同道路等级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汽车、人力车运输重车上坡降效因素,除定额有规定外,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1.1.1.9

 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 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 ┃

 坡度(%) ┃

 5--10

  ┃

 1 5 以内 ┃

 20 以内

 ┃

 25 以内

 ┃ ┣━━━━━╋━━━━━━╋━━━━━━╋━━━━━━╋━━━━━━┫ ┃

 系数

 ┃

 1.75

 ┃

 2

  ┃

 2.25

 ┃

 2.50

 ┃ ┗━━━━━┻━━━━━━┻━━━━━━┻━━━━━━┻━━━━━━┛

 1.1.2

 土方 1.1.2.1 平整场地适用于桥涵、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道路和给排水等管道不能计算平整场地。

 1.1.2.2

 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 1.18,机械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10 。

  干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1.1.2.3

 挖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 60cm 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 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0。

 1.1.2.4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 1.200。

 1.1.2.5

 机械挖土人工辅助开挖,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的,按机械挖土方 94%、人工挖土方 696 计算。

 1.1.2.6

 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5,定额内未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1.2.7

 挖桩间土和湿土时,按规定系数相加计算(1+0.3+0.18)。

 1.1.2.8

 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 1.50m 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 ┃

 深度(以内)

 ┃

 2m

 ┃

 3m

 ┃

 4m

 ┃

 5m

 ┃

 6m

  ┃ ┣━━━━━━━━╋━━━━━╋━━━━━╋━━━━━━╋━━━━━╋━━━━━━┫ ┃工日/100m3

  ┃

 4.72

 ┃

 8.4

  ┃

 14.96

  ┃

 18.6

 ┃

 22.24

 ┃ ┗━━━━━━━━┻━━━━━┻━━━━━┻━━━━━━┻━━━━━┻━━━━━━┛ 1.1.2.9

 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

 1.1.2.10

 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 0.73。

 1.1.2.11

 淤泥、流砂运输定额按即挖即运考虑。对没有即时运走的,经凉晒后的淤泥、流砂按运一般土方子目计算。

 1.1.3

 石方 1.1.3.1

 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除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另行计算。

 1.1.3.2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其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1.1.3.3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未计爆破所需覆盖的安全设施、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1.1.3.4 凿桩头运输按石方运输子目计算。

 1.1.4

 挡土板 1.1.4.1

 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分为密板和疏板,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 30cm;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 150cm,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1.1.5

 软基处理及支护加固 1.1.5.1

 地基强夯分满夯和点夯子目,子目内不包括夯填料,夯填料按如下规定计算:

  1.夯填料应根据夯沉量计算后乘以系数 1.30 或按实际填入量计算。

  2.填料场内运输费用按实计算。

 1.1.5.2

 如夯条形基础、管沟,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乘以系数 1.10。

 1.1.5.3

 地基强夯子目表内每 100m2 夯点数是点夯的最终夯点数。

 1.1.5.4

 地基强夯子目内不包括机下垫板,如需垫板时,每 100m2 增加松杂板材 0.05m3。

 1.1.5.5

 整平包括夯前、夯间和夯后的整平。

 1.1.5.6

 夯击能量每 tm 按每 10kN.m 换算。

 1.1.5.7

 袋装砂井直径按 7cm 考虑,实际直径不同时按砂井截面积等比例调整砂用量,其他不变。

 1.1.5.8

 振冲碎石桩子目不包含桩面碎石层,桩面碎石层按设计要求另计。本子目不包括污泥排放费用,如有发生应另行计算。

 1.1.5.9 抛石挤淤分机械推运和人工抛填。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

  (一)土方工程

  1.挖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包括工作面、放坡)以 m3 计算。

  2.挖土方放坡及工作面工程量,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设计没有明确的,按表一、表二规定计算。

 表一放坡系数表 ┏━━━━━━━┳━━━━━━┳━━━━━━┳━━━━━━━━━━━━━━━┓ ┃

 ┃

 放坡起点

 ┃

 ┃

 机械开挖

  ┃ ┃

 ┃

 ┃

 ┣━━━━━━━┳━━━━━━━┫ ┃

 土壤类别

 ┃

 深度(m)

  ┃

 人工开挖

 ┃

 坑内作业

 ┃

 坑上作业

  ┣━━━━━━━╋━━━━━━╋━━━━━━╋━━━━━━━╋━━━━━━━┫ ┃

 一、二类土

 ┃1.20

 ┃1: 0.50

  ┃0.33

 ┃0.75

 ┃ ┃

 三

 土

 ┃1.50

 ┃1: 0.33

  ┃0.25

 ┃0.67

 ┃ ┃

 四类土

 ┃2.00

 ┃1: 0.25

  ┃0.10

 ┃0.33

 ┃ ┗━━━━━━━┻━━━━━━┻━━━━━━┻━━━━━━━┻━━━━━━━┛ 表二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 ┃

 基础

 材料

  ┃

 每侧工作面宽度(mm)

 ┃ ┣━━━━━━━━━━━━━━╋━━━━━━━━━━━━━┫ ┃

 砖基础

 ┃

 150

  ┃ ┃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

 200

  ┃ ┃

 混凝土垫层、基础支模板

 ┃

 300

  ┃ ┃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

 600

  ┃ ┗━━━━━━━━━━━━━━┻━━━━━━━━━━━━━┛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增加工作宽度,单面加 10cm,双面加20cm 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4.挖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中心线计算;沟底的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表三规定的工作面宽度计算。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按管道开挖的总土方量乘以系数计算:排水管沟乘以 1.05;给水管沟、煤气管沟均乘以 1.10。

 表三

 管道沟槽沟底宽度估算参考表 ┏━━━━━━━━┳━━━━━━━━━━━━┳━━━━━━━━━━━┳━━━━━━┓ ┃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

 ┃ ┃

 管径(mm)

 ┃

 铸铁管、钢管、塑料管 ┃预应力混凝土管

  ┃

 陶土管

 ┃ ┣━━━━━━━━╋━━━━━━━━━━━━╋━━━━━━━━━━━╋━━━━━━┫ ┃

 50-70

  ┃

 O.60

  ┃

 O.80

  ┃

 O.70

  ┃

 ┣━━━━━━━━╋━━━━━━━━━━━━╋━━━━━━━━━━━╋━━━━━━┫ ┃

 100-200

  ┃

 O.70

  ┃

 O.90

  ┃

 O.80

  ┃ ┣━━━━━━━━╋━━━━━━━━━━━━╋━━━━━━━━━━━╋━━━━━━┫ ┃

 250-350

  ┃

 O.80

  ┃

 1.OO

  ┃

 O.90

  ┃ ┣━━━━━━━━╋━━━━━━━━━━━━╋━━━━━━━━━━━╋━━━━━━┫ ┃

 400-450

  ┃

 1.OO

  ┃

 1.30

 ┃

 1.10

 ┃ ┣━━━━━━━━╋━━━━━━━━━━━━╋━━━━━━━━━━━╋━━━━━━┫ ┃

 500-600

  ┃

 1.30

 ┃

 1.50

 ┃

 1.40

 ┃ ┣━━━━━━━━╋━━━━━━━━━━━━╋━━━━━━━━━━━╋━━━━━━┫ ┃

 700-800

  ┃

 1.60

 ┃

 1.80

 ┃

 ┃ ┣━━━━━━━━╋━━━━━━━━━━━━╋━━━━━━━━━━━╋━━━━━━┫ ┃

 900-1000

 ┃

 1.80

 ┃

 2.OO

  ┃

 ┃ ┣━━━━━━━━╋━━━━━━━━━━━━╋━━━━━━━━━━━╋━━━━━━┫ ┃

 1100-1200

  ┃

 2.OO

  ┃

 2.30

 ┃

 ┃ ┣━━━━━━━━╋━━━━━━━━━━━━╋━━━━━━━━━━━╋━━━━━━┫ ┃

 1300-1400

  ┃

 2.20

 ┃

 2.60

 ┃

 ┃ ┗━━━━━━━━┻━━━━━━━━━━━━┻━━━━━━━━━━━┻━━━━━━┛ 附注:管径大于 1400cm 的按管道结构宽另加工作面,金属管道、塑料管道每侧增加工作面 40cm,混凝土管道每侧增加 50cm 计算

  5.回填土区分压路机碾压、夯填、松填,按下列规定以 m3 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沟槽、基坑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埋入体积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

  (3)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外形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加原地面线至设计要求标高间的体积计算。

  (二)石方工程

  1.人工凿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沟槽、基坑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2.爆破岩石,区别石质按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普坚石和次坚石为 200mm,特坚石为 150rn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三)土石方运输工程

  1.推土机推土推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 45m 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4.垂直运土运距折合水平运距 7 倍计算。

  (四)挡土板

  挡土板按槽、坑垂直支撑面以 m2 计算。

  (五)软基加固工程

  1.地基强夯区分夯击能量,单位面积夯点数,按设计图示强夯波及外包面积以 m2 计算。

  2.强夯波及外包面积是指设计图纸最外围点夯轴线面积,再外加其最近两轴线的距离所包围的面积。

  3.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 计算。

  4.掺石灰、片石、干土、及填砂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

  5.袋装砂井处理软土地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 计算。

  6.水泥稳定土、机械翻晒工程量区分不同拌合方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计算。

 7.抛石挤淤工程量按设计抛石量以 m3 计算。

  8.铺设土工布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算。

  9.深层搅拌水泥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 计算。

  10.高压旋喷桩按设计长度以 m 计算。

  1 1.振冲碎石桩工程量,按桩体积以 m3 计算,桩体积=设计桩断面积×设计桩长。

 (六)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见表四。(具体见定额,此处省)

 除表四类别外,本定额还考虑以下特殊土:

  1.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含有有机质的细粒土,天然空隙比大于 1.5,外观上呈流塑状态。

  2.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动水压力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细砂、微粒砂、亚砂土。

 D.1.2 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 说

 明 1.2.1

 本章定额包括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等内容,除各专业册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册。

 1.2.2

 挡土墙工程需搭脚手架的,按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1.2.3

 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 m3 块石增加用工 0.24 工日,用水 0.5m3。

 1.2.4

 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 200m 内。

 1.2.4.1

 定额未包括管道连接安装,管道的连接安装应套用相应册项目的管道安装定额子目。

 1.2.4.2

 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中的管径,是指牵引管道的直径。单管按管外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

 1.2.4.3

 水平定向钻进是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

 1.2.4.4

 钻孔泥浆外运,各种临时井的设置费用,另按相应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

  (一)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

  (二)挡墙基础、现浇混凝土挡墙墙身、预制混凝土挡墙墙身、挡墙混凝土压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 计算。

  (三)干砌块料(块石)、浆砌块料(块石、料石、预制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

  (四)砂石滤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

  (五)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计算。

  (六)地沟、电缆沟、地沟盖板、石砌急流槽、电缆沟支架混凝土构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

  (七)水平定向钻牵引钻孔区分不同孔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八)水平定向钻泥浆外运工程量按管外径所占体积以 m3 计算。

 D.1.3 桩工程 说明 1.3.1

 本章定额包括打拔工具桩、打基础圆木桩、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钢管桩、人工挖孔、钻(冲)孔桩及灌注混凝土桩、接桩、钢管桩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和管桩填芯等内容。

 1.3.1.1

 本章打桩工程均按打直桩考虑,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 1:6 以内时,按相应项目

 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35。

 1.3.1.2

 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如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1.3.1.3

 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子目中均未包括运桩 1.3.1.4

 打拔桩土质类别按综合土类考虑。

 1.3.1.5

 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1.3.2

 打、拔工具桩 1.3.2.1

 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 1.5m 以外或者水深在 2m 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 1.5m 以内时,水深在 1m 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 Im 以上 2m 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 50%计算。

 1.3.2.2

 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1.3.2.3

 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1.3.2.4

 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 1.05。

 1.3.2.5

 打拔桩架 90 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1.3.2.6

 竖、拆 0.6t 柴油打桩机架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1.3.2.7

 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1.3.2.8

 打拔拉森钢板桩、槽型钢板桩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的支撑。

 1.3.2.9

 打拔拉森钢板桩、槽型钢板桩项目(除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项目外)已包含支撑安拆,钢板桩支撑不得另行计算。

 1.3.3

 打基础桩 1.3.3.1

 打基础桩工程包括打基础圆木桩、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钢管桩、人工挖孔、钻(冲)孔桩及灌注混凝土桩、接桩、钢管桩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和管桩填芯等内容。

 1.3.3.2

 本定额打、压预制桩未包括接桩,接桩按相应项目计算。

 1.3.3.3

 本章项目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第三册《桥涵工程》D.3.7 临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1.3.3.4

 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包括陆上工作平台费。

 1.3.3.5

 船上打桩项目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1.3.3.6

 打板桩项目中,均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1.3.3.7

 送桩(除钢管桩送桩外)按相应打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表系数计 算。已计算送桩的打、压预制混凝土桩项目,子目中桩的消耗量 103.8m 改为 101m。

 ┏━━━━━━━━━━┳━━━━━━┓ ┃

 送

 桩

 深

 度

 ┃

 系

 数

 ┃ ┣━━━━━━━━━━╋━━━━━━┫ ┃

 2m 以内

 ┃

 1.10

 ┃ ┣━━━━━━━━━━╋━━━━━━┫ ┃

 4m 以内

 ┃

 1.26

 ┃ ┣━━━━━━━━━━╋━━━━━━┫ ┃

 4m 以上

 ┃

 1.47

 ┃ ┗━━━━━━━━━━┻━━━━━━┛ 1.3.3.8

 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第三册《桥涵工程》D.3.7 临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1.3.3.9

 打灌注混凝土桩在原位打扩大桩时,人工按 85%,机械按 50%计算。

 1.3.3.10

 打灌注混凝土桩至地面部份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量,其材料按实计算。

 1.3.3.11

 如在支架上打桩,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 1.25。

 1.3.3.12

 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按每立方米灌注混凝土桩 1.50kg 计算。

 1.3.3.13

 打灌注桩、钻(冲)孔桩含量按 1.20 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容重按 2400kg/m3计算)不同时,可调整。

 1.3.3.14

 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已包括规范规定凸出土面的 20cm 高度。

 1.3.3.15

 钻(冲)孔桩及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普氏分类 V)及强风化岩(普氏分类 VI-VIII)不作入岩,微风化岩(普氏分类 XI-XVI)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普氏分类 IX--X)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 0.700 1.3.3.16

 灌注桩检测管制作安装主要适用于灌注桩的超声波检测。

 1.3.3.17

 桩钢护筒为加工后的成品质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件质量,当设计未能提供质量时,可参考下面的质量表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可按内插法计算。

 ┏━━━━━━━━━━┳━━━━┳━━━━┳━━━━━━┳━━━━━━┳━━━━━━┳━━━ ┃

 桩径(cm)

 ┃

 60

 ┃

 80

 ┃

 100

  ┃

 1 20

 ┃

 1 50

 ┃

 200

 ┣━━━━━━━━━━╋━━━━╋━━━━╋━━━━━━╋━━━━━━╋━━━━━━╋━━━ ┃每米护筒质量(kg/m) ┃

 65

 ┃

 102 ┃

 167.OO ┃

 231.30

 ┃

 280.10

 ┃

 472.80

  ┗━━━━━━━━━━┻━━━━┻━━━━┻━━━━━━┻━━━━━━┻━━━━━━┻━━━ 1.3.3.18

 计算桩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费用后,应扣减相应桩定额子目中的“钢护筒”用量。

 1.3.3.19

 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桩工程。

  (一)打拔工具桩 1.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 100 延长米、单排桩每 200 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2.打拔圆木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以 m3 计算。圆木桩的体积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体积表计算。

  3.打拔钢板桩按设计图示入土深度(即从自然地面至桩底深度)以 t 计算。

  4.管沟钢板桩支撑工程量计算,宽度在 4m 以内的按设计管道长度以 m 计算;宽度在 4m 以外的按施工组织设计支撑质量以 t 计算。

  5.钢板桩接头按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二)基础桩

  1.圆木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以 m3 计算。圆木桩的体积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体积表计算。

  2.钢筋混凝土板桩、混凝土灌注桩、夯扩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积以 m3计算。

  3.钢筋混凝土方桩、管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以 m 计算。

  4.液压静力压桩机压预制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以 m 计算。

  5.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t 计算。

  6.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图示接桩点数量以个计算。

  7.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 1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项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 0.50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 1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8.人工挖孔桩

  (1)按设计桩长乘以成孔护壁设计外径截面面积以 m3 计算。

  (2)淤泥、流砂及入岩增加费按该层实际厚度乘以设计截面积以 m3 计算。

  (3)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3 计算,结算按实际体积并入主体工程量计算。

  (4)人工挖孔桩护壁钢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t 计算。

  (5)凿人工挖孔桩护壁的工程量应扣除人工挖孔桩桩芯体积以 m3 计算

  9.钻(冲)孔桩及灌注桩

  (1)钻(冲)孔桩及灌注桩按设计桩长乘以设计截面积以 m3 计算。

  (2)钻(冲)孔桩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的体积以 m3 计算。

  (3)钻(冲)孔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t 计算。

  (4)凿灌注桩、钻(冲)孔桩桩头工程量按凿桩头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再乘以 1.20 以 m3 计算。

  (5)钢桩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t 计算。

  (6)钢护筒埋设及拆除按设计护筒长度以 t 计算。

 D.1.4 拆除工程 说

 明 1.4.1

 本章定额包括拆除旧路、人行道、侧缘石、管道、构筑物和混凝土障碍物,伐树、挖树蔸,路面凿毛,铣刨路面,旧路面机械切缝,清除灌木林,开凿混凝土孔等内容,但不包括土方挖运。土方挖运应按本册 D.1.1章相应项目执行。

 1.4.2

 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1.4.3

 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1.4.4

 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定额。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1.4.5

 拆除工程定额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若发生则另行计算。

 1.4.6

 人工拆除二碴、三碴基层应根据材料组成情况套无骨料多合土或有骨料基层拆除子目。机械拆除二碴、三碴基层执行液压岩石破碎松石。

 1.4.7 沥青混凝土层及稳定层拆除物如需运输时,按运土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1.4.8 砖石结构、砼结构拆除物如需运输时,按运石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1.4.9 铣刨路面厚度大于 5cm 应分层铣刨。

 工程量计算规则 四、拆除工程

  (一)拆除旧路及人行道按不同厚度的实际拆除面以 m2 计算。

  (二)拆除侧缘石及各类管道按长度以 m 计算。

  (三)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以 m3 计算。

  (四)伐树、挖树蔸按实挖棵数数量以株计算。

  (五)路面凿毛、路面铣刨按路面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计算。

  (六)旧路面机械切缝按延长米以 m 计算。

  (七)清除灌木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m2 计算。

 (八)开凿混凝土孔以个计算。

 D.1.5 围堰工程 说

 明 1.5.1

 本章定额包括土、纤维袋围堰、土石混合围堰、圆木桩围堰、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双层竹笼围堰以及筑岛填心等内容,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1.5.2

 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各地规定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1.5.3

 围堰工程 50m 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 50m 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44.80工日/100m3 粘土。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1.5.4

 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钢板桩均按本册 D.1.2 水上打拔工具桩的相应项目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1.5.5

 纤维袋围堰如使用麻袋或其它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或其它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人工、机械和其他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1.5.6

 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

 1.5.7

 堰高按施工期最高水位+50cm 计;堰底按清淤后河床最底点计。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1.5.7.1

 土、纤维袋围堰的堰顶宽为 1~2m,堰高为 4m 以内。

 1.5.7.2

 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 2m,堰高为 6m 以内。

 1.5.7.3

 围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 2~2.5m,堰高为 5m 以内。

 1.5.7.4

 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 2.5 --3m,堰高为 6m 以内。

 1.5.7.5

 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 2.5~3m,堰高为 6m 以内。

 1.5.7.6

 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 2~2. 5m,堰高 5m 以内。

 1.5.7.7

 木笼围堰的堰顶宽为 2.4m,堰高为 4m 以内。

 1.5.8

 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1.5.9

 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 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

 1.5.10

 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 1m。

 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围堰工程

  (一)土、纤维袋围堰、土石混合围堰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以 m3 计算。

  (二)圆木桩围堰、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双层竹笼围堰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以 m 计算。

 D.1.6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1.6.1

 本章定额包括综合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防护挡板、独立安全防护挡板以及围尼龙编织布等内容,编制时以钢管脚手架考虑。

 1.6.2

 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

 1.6.3 仓面脚手架是指在钢筋面上浇捣混凝土时需要搭设的架子。子目内容不包括斜道,若发生时另行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转运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架。

 1.6.4

 独立安全挡板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

 险场所隔离防护。

 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架工程

  (一)构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砌筑,施工体在原地面 1.2m 高以上至 3m 以内,按其施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一次,如施工体高度超过 3m 以上可计算综合脚手架一次。

  (二)柱形体的混凝土浇筑和砌筑,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 3.6m 乘以高度以 m2 计算;施工体在原地面 1.2m 高以上至 3m 以内的,计算单排脚手架一次,如施工体高度超过 3m 以上可计算综合脚手架一次。

  (三)浇混凝土仓面脚手架按仓面的水平面积以 m2 计算。

  (四)装饰工程脚手架:

  1.浇捣混凝土构筑物需装饰时,施工体在高 1.2m 以上者,除浇捣混凝土施工计算一次脚手架外可按其施工垂直投影面积增加计算一次单排脚手架。

  2.砌体工程,如单独装饰,砌体高度在 1.2m 以上者可计算一次单排脚手架,如砌筑施工已计算脚手架时,不再增加计算装饰工程脚手架。

  3.构筑物的天花装饰,可计算一次满堂脚手架。

  (五)管道油漆、防腐、保温施工,管道悬空离地面高 1.2m 以上,按原地面至管道顶高乘以延长米乘2.O 计算单排脚手架。

  (六)石砌挡土墙:施工体在原地面高 1.2m 以上,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施工体另一侧未随施工填土者,另计一次单排脚手架。

  (七)石砌堤防桥、路护坡,可按斜面积计算一次单排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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