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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汇报(共7篇)

时间:2025-08-02 01:54:58 浏览次数: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

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3、4、5、6、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2017-01-22 12:34 | #2楼(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1、企事业单位办学;
2、社会团体办学;
3、民-主党派办学;
4、公民个人办学;
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1、申报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
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1、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接受并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3、年底统一参加由市教体局组织的年审。

对年审合格者准予其继续办学;
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上半年:3月上旬、中旬 申报、完善材料3月下旬 实地考察4月上旬下半年:9月上旬、中旬9月下旬10月上旬审批、办证 申报、完善材料 实地考察 审批、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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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日报(汉)/2006年/3月/30日/第003版

专题

喀什地区民办教育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在喀什地区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面向全地区范围招生 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地区级学

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报行署备案。

第六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在本县市范围招生的 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必须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经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到地区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证。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发,根据审批 权限范围进行颁发。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八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2、启动资金。

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及个人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8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

非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2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10万元;
个人 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1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万元。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出资协议书,并按认定的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主办者。

民办学校成立后,主办者应当将提供的资产交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作为 活动资金可动用20%。

3、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 的领导班子。

(1)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年龄在男70岁、女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民办学校中层以上职务的,须由人事 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第2页共5页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 不少于3人。

(3)校长与副校长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 避制度。

4、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地区级不 少于5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300平方米。租借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

全性,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要求出具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使用

安全证明。

民办学校不得租赁转租或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
民办学校也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 转租给其它民办学校。

6、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地,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资料。其中,开办计算机专业的民办学校应配有PⅢ型计算机20台(地区级必须在40台)以上,

计算机房面积在40平方米(地区级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型号随形势的发展由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临时作出规定。

7、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的民办学校,应当经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一)申办报告(含办学申请和可行性论证)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办学能力(专长与优 势)、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社会需求、生源情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

意愿及目的、办学方向和目标等。

(二)民办学校章程。包括:

1、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等;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学校的业务范围;

6、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

7、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9、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0、民办学校章程的修改程序;

11、民办学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明确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 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退出办学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退出行

为无效。联合办学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设立董事会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三)办学方案。包括:

1、培养目标;

2、办学层次;

3、办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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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学形式;

5、专业设置;

6、学习期限;

7、师资来源及拟聘教师名单和基本情况;

8、教学计划及大纲;

9、使用教材;

10、招生区域和对象等。

(四)资格证明。包括:

1、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办学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办 学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工作单位人 事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简历、资格的证明文件。

4、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应提交由本地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资金数额须符合本文 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标准。

(六)办学场所证明。自有校舍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和产权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无偿或有偿使用 的面积、条件、期限和证明文件。

租借校舍的应提供租赁协议书,其内容除注明租借面积、期限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外,还应 注明租金的计算和交付方式。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 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有关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材 料提交齐备的发给《教育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喀什地区民办学校办学审批登记表》;

材料提交不全的,发给《教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喀什地区民办

学校办学审批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并颁发《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人才需求、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等情况, 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在受理3个月内发出《准予(不予)教育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发证。获得审核批准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举办者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办学保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直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举办民 办学校的由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冠名为“喀什地区××培训(进修、辅导、业余)学校”;

县级所属单位及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冠名为“××(县、市)×

×培训(同上)学校”;
除行业办学外,一般不得取名为“培训中心”。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地址应选在主办者所在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设址,同一地址不得第4页共5页

设同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得办分校,需异地设立教学点的,须经设点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原审

批机关同意。民办学校不得将教学任务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民办学校的校长。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 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人或合伙、个人登记,办理《法人(合伙、个人)登记证书》和

《代码证书》,凭《法人(合伙、个人)登记证书》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和开设

银行账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校章、财务章,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到物价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以上办理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印模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审批的有关规定:

1、民办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刊登招生广告前,须先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民办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一式两 份)。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加盖广告印章,一份留备案,一份送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后再送广 告经营单位。

3、刊登广告内容必须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且不得有虚假、含糊等不实之词,不得 有不切实际的承诺。语言叙述要准确,方案要精练。广告一经审定,非经重新审批不得更改。

民办学校在制作招生简章前,须将底稿一式两份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后,加盖印章,留一份备案后,方可印制、散发。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自治区《关于印 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729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财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会计报告,并根据教育

行政部门的要求,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确定校长等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 学费用的比例,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要分清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社 会捐赠、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分别登记建账。学校办学积累和社会捐赠的资产,只能用于改善

办学条件和增加教育投入,不得用于分配,也不得用于教育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分离、合并、解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

六、十

七、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 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时间:按惯例通常在每年11月进行,具体年检日期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二)年检内容:民办教育年检是对民办学校一年来办学活动的综合检查。包括:

1、学校管理方面:一年来民办学校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 况;
有哪些重要活动,取得的突出成果和经验;
还有哪些问题,今后的改进措施;
主要规章制度

制定、执行情况;
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在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情况。

2、教学管理方面:一年中招生人数、班数、结业生数,在校生数、班数,教职工数,所开 设课程名称;
学籍管理情况。

3、财务管理方面: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一年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4、下学期有无人事变动,有变动说明原因及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的内容有无变更,有变更说明原因及变更项目。

(三)年检时民办学校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年检总结

3、年检统计报表;

4、财务审计报告;

5、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综合治理达标证明。

每年年检须提交的具体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四)年检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缓检的民办学校名单、注销 的民办学校名单向社会发布公告。

年检未合格的学校,责令其停止招生,办理注销手续。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学校,须在3个月 之内办理补检手续;
逾期不办者,视为自行停办,责令其停止招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民办学校须在两年内达到本规定的办学要求,否则予以 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2019]13号)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20日衡教字[2019]48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1

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

1.申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办者的真实姓名、简历、学历、职称、现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名称、组织、现作业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

5.学校规模及发展规划,拟投入资金概算;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

8.属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办者向区教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第三项规定中的材料;

2.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3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4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5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6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7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

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3、4、5、6、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2017-01-22 11:05 | #2楼(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1、企事业单位办学;
2、社会团体办学;
3、民-主党派办学;
4、公民个人办学;
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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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

2、社会团体办学;

3、民主党派办学;

4、公民个人办学;

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
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1、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接受并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3、年底统一参加由市教体局组织的年审。对年审合格者准予其继续办学;
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新郑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实地考察

4月上旬审批、办证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申报、完善材料

9月下旬实地考察

10月上旬审批、办证

云南省省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省级权限内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1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八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州(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县(市、区)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
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租赁校舍要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十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省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
州(市)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县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或一式五份)。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办学类型、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等)和发展规划。

4.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

7.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注册资金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9.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须首先向所在县(市、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出申请(学历教育机构需在每年6月30日前)。教育厅受理筹设申请后,根据审核、考察、评估意见作出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①申请者向所在县(市、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出申请。

②教育厅受理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③通过审查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厅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④教育厅根据考察评估结果作出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1.审批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批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幼儿园)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承办部门: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方式:(0871)5100145。

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XX]13号)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XX年7月20日衡教字[XX]48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

1.申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办者的真实姓名、简历、学历、职称、现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名称、组织、现作业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

5.学校规模及发展规划,拟投入资金概算;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属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办者向区教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第三项规定中的材料;

2.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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