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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再审申请书

2025-09-08人已围观

撤回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诉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

  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

  撤回申请书

  :

  本企业(本人)于年月日来贵局办理事项(受理号:)。由于原因,本企业(本人)现要求撤回该申请事项。

  望同意。

  申办人(单位)签字(章):

  年月日

  撤 回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被异议商标:

  商标注册号:

  申请撤回类别:

  撤回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商标异议撤回申请应当在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审理决定之前提出。

  3.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异议人一致。

  4.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 住址:

  被申请人:王某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贵院已经受理。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贵院准许。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撤回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撤销对被告二***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民初***号】,因原告无法查清被告***的身份信息,现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分行

  地址:XX市XX区XXXXX 负责人: XXX 职务:XX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对XXX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2017)苏XXX执XXX号,同意贵院解除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被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根据贵院作出的(2016)苏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对XXX予以强制执行。现XXX已清偿该判决书载明的全部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故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贵院解除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被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撤回申请书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北京泰格科信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因现场准备不充分,故主动申请撤回受理通知书编号为:(京房)[2016]38-7-01-6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法人):

  北京泰格科信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对 年 月 日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理由:

  附注: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

  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圆珠笔书写。 1.

  撤回起诉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因1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① 本撤诉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② “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③ “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④ “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篇2:

  申请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申请人于Х年Х月Х日向你院起诉ХХ一案。

  现因被申请人······(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贵院起诉,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现因(说明撤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X(材料名称X共X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请人:

  申请人因x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x月x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x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回上诉申请书

  撤回上诉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 回 上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年月日()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

  年月日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于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

  申请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撤销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被申请人:邯郸***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

  申请人依法撤销对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起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申请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本案的尽快解决,决定只选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贵院予以准许!此致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亚景男54岁汉族住化州市长岐镇化吴路25号。

  被申请人李亚发男65岁汉族住吴川市长岐镇多曹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10年8月1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笔迹同位素鉴定现鉴定机构要求本人提供1999年8月16日以及相近时间的蓝色油墨圆珠笔和蓝黑墨水字迹样本因1999年至今已长达11年本人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同时期的笔迹样本故特向法院提出撤回笔迹同位素鉴定待后另行提出证据是否变造司法鉴定。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郑剑伟,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元春弄3号。

  被申请人:赖信丹,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金祥花园5座206室。

  申请人对福州市人民法院就其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作出的(2010)榕民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就二审判决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错误详述如下:

  一、一审、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赖信丹享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显然违背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1998年有偿转租他人承租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聚和路8号直管公房。200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该事实后于承租行为,在转租合同上承担合同义务的是申请人而不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法院将被申请人也作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离婚时夫妻双方是否享有承租权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4号)》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

  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被申请人不属于上述九项认定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既然申请人婚前单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被申请人不享有承租权,那么在婚姻期间,被申请人就不应当依据结婚这一事实而取得承租权,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谓的“共同承租”。

  二、原审法院将诉争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福州市仓山区石岩路79号欣隆盛花园三区C2-2号楼202单元已交付使用,但未取得所有权,而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113号欣荣楼608单元尚未交付,尚余购房款31500元未缴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30日离婚,至原审判决时止申请人都未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既然房屋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申请人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诉争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违法将此二房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是违反法律的错误行为。

  三、一审法院依被申请人申请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两诉争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该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其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人查询了福建省司法厅网站,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并没有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因此,原审法院依据该违法鉴定评估而作出的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自然也属于违法行为。

  四、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申请人婚前承租的房屋与婚后购买的房屋分别是不同的房屋,并非此条所规定的既承租又购买的同一房屋;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书不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也未颁发。依

  据这两点,本案就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剑伟 2010年6月2日

  撤回申请书(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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