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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申请书

时间:2025-08-03 03:14:18 浏览次数:

指定管辖申请书的范文

题要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申请请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理由如下:....为此,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本案报请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在诉讼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管辖权异议,管辖的确定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移送管辖、级别管辖以及指定管辖。你对指定管辖了解多少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一篇指定管辖申请书的范文,为您在解决管辖方面的问题提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XXX市XXX县XXX街道XXX号,系贵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案件被告,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申请请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XX年3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XX县进行投资娱乐业。

XXXX年3月18日,申请人与XX县XX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系私营家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2楼开设娱乐会所。该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XX之长子、贵院纪检组长XXX所拟。当时原告还信誓旦旦说,我们是法官家属,是依理依法的,不会乱来的,你放心经营嘛。基于对XX儿子分别是法院领导、组织部领导的信任,申请人签下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营业。

由于申请人营业有方,开业后生意很好,导致原告眼红,便想方设法要把申请人挤兑走。从XXXX年9月开始,原告便多次以停电等方式影响申请人的经营,而且申请人前往交付水电费,原告也推诿拒收,意欲造成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好“名正言顺”地将申请人赶走。身处异乡的申请人为了经营,只好委曲求全,并查询到原告的账号,向其账号里打入20000.00元(因电表在原告控制室内,申请人看不到实际用电量,只有初略估计一下),以表示履约的诚意。但原告一意孤行,于XXXX年3月15日以一些并不存在的理由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

1.如前所述,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长子XXX系贵院纪检组长,

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贵院的领导。在一方当事人是法院领导近亲属而且该领导又参与了合同签署的情况下,贵院能否公正审理?

2.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高朝阳系XX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而我国现有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升迁是由组织部负责的,也就是说,包括本案承办人在内的贵院法官今后的升迁、考核要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之手。因此,这样的关系,难免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

3.国内其他法院以有类似“法院回避”的先例。如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贵院虽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前述特殊原因,不便于、不适宜审理本案,如指定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由于承办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本案报请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X日

▲指定管辖申请书是在申请指定管辖时提交的文书,一个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同可能会造成判决结果的不同,因此小编建议您在选择法院进行诉讼时,要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最好是委托律师帮助您进行诉讼,的专业律师做好了随时为您服务的准备。

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怎样处理?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肖爱国,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高金柱,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仇同斌,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王冠军,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肖力江,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肖阳,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刁泽林,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事项:

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申请理由: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让这最后一道防线不被非正义突破,使其能真正捍卫社会正义,切实保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诚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1、二○○七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第三项,“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指出,“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2、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1号),《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责”中指出,“(四)规范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诉讼难。严格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推动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

5、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适当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肖爱国,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高金柱,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仇同斌,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王冠军,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肖力江,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肖阳,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人:刁泽林,男,汉族,生于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申请事项:

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委托律师于2012年1月5日将起诉材料快递到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由于南和县人民法院拒收起诉材料。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亲自到南和县人民法院送交起诉材料。

申请人的起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自2012年1月11日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之日,经代理律师与南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朱立平、纪委书记国景芳、院长范卫清长达近5个月的当面沟通、电话联系,而南和县人民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剥夺了原告的起诉权和上诉权,堵塞了原告的司法救济途径。法院乃国家审判之公器,南和县人民法院怠于行使立案审判职权之行为,已经足以使申请人对其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申请人可以想见其无法排除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不能严格依法立案必然无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致使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成为一个不利更不宜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因此,申请人认为,南和县人民法院已经不适合审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故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与南和县和阳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和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让这最后一道防线不被非正义突破,使其能真正捍卫社会正义,切实保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诚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1、二○○七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第三项,“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指出,“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2、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1号),《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责”中指出,“

(四)规范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诉讼难。严格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推动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

4、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作题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三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措施和建议”中强调,“五是继续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努力提高基层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水平。……充分利用审级监督、案例指导等方式,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法采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帮助基层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5、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适当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人:

2012年6月6日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案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查,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 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 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 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 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六)曾经指定管辖案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决定书;

(七)承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承办检察官收案后,应当对下级检察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报请检察院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齐备,逾期退回报请检察院。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7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检察院;

(二)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三)抄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

案件管理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检察院: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检察职能,检察系统指定管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加强该类案件审查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与水平,我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初稿,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现将本规范印发,请各基层院遵照执行。

一、本规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规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指定管辖适应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特别对人民检察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院作法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指定管辖案件长期没有纳入现行的检察院审判管理系统,影响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解决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将指定管辖案件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受理的条件、审理流程、附则四部分内容。――范围与类型

对指定管辖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级检察院与中级检察院对指定管辖案件受理的范围与类型。

――受理

对下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需要提供的材料,报请指定管辖前发生管辖权争议检察院之

间必须进行协商处理的前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审理流程

对案件受理后,案件的分配、案号的登记、案件的审理方式、审限、结案方式、结案后的报批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及要求、文书的送达、案件归档等具体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案号是一个案件在检察院审判管理系统的编号与代码,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一直没有案号,导致该类案件无法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在目前纳入审判管理系统尚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规定高、中级检察院立案庭可暂编立案庭庭内的案号,实现对该类案件的科学管理。

审限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判效率的管理与规范,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没有具体的审限规定,导致该类案件审理期限自由幅度过宽,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规范针对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附则

由于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具有特殊性,附则对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审理规范作了单独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管辖通知书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印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管辖通知书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年月日

关于将**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指定**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请示

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

郑州市公安局在侦办****案中,发现涉案成员***等人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查:

自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劳释教解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为组织者、领导者,***为骨干成员,******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
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作案手段专业化。

该组织以开办物流公司为掩护,通过黑商勾结逐步发展为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具有较强经济基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还采用暴力垄断海带丝批发经营、插手果品市场经营及开设赌场等,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巨额利润,仅开设赌场抽头赢利就达十余万元。

为显示组织强势、打击竞争对手,该组织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致伤十余人。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对郑州市×××行业形成了垄断,给×××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郑州市的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现已查明该组织实施的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20余起。

因该组织长期在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一带活动,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社会关系极其复杂,我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分别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阻碍。为保证案件顺利诉讼,除恶务尽,特申请将×××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指定×××人民检察院管辖。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 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 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或公诉书;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移送法院生效管辖权裁定书复印件;

(五)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六)刑事指定管辖案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决定书;

(七)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承办法官收案后,应当对下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报请法院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齐备,逾期退回报请法院。

第十条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60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

(二)下级法院关于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案件移转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7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

(二)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三) 抄送被指定管辖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作出《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后,附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函》及相关材料报请审批。

《指定管辖通知书》由庭长审批。

《指定管辖决定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审批后,由书记员负责加盖院章,于3个工作日内下发给下级法院。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基本情况;

(二)与外省市法院的协商情况;

(三)我市法院的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附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由书记员负责加盖院章,并附本院协商工作记录、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争议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后,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转发或制作本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十九条 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材料订卷。

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案号、承办人姓名、书记员姓名;

(二)收案时间及结案时间;

(三)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请示》;

(四)起诉书、公诉书及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汇报笔录;

(六)本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包括《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七)案件审批表;

(八)向下级法院送达《指定管辖通知书》的凭证;

(九)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二十条 书记员将案件订卷后,将案卷送交承办法官审核检查,如无误,承办法官签字后,由书记员按照案件案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定管辖案件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重要审判职能,为进一步加强该类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水平,高级法院立案庭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初稿,并召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规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指定管辖适应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特别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法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指定管辖案件长期没有纳入现行的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影响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解决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将指定管辖案件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受理的条件、审理流程、附则四部分内容。

――范围与类型

对指定管辖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对指定管辖案件受理的范围与类型。

――受理

对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需要提供的材料,报请指定管辖前发生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必须进行协商处理的前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审理流程

对案件受理后,案件的分配、案号的登记、案件的审理方式、审限、结案方式、结案后的报批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及要求、文书的送达、案件归档等具体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案号是一个案件在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编号与代码,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一直没有案号,导致该类案件无法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在目前纳入审判管理系统尚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规定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可暂编立案庭庭内的案号,实现对该类案件的科学管理。审限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效率的管理与规范,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没有具体的审限规定,导致该类案件审理期限自由幅度过宽,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规范针对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附则

由于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具有特殊性,附则对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审理规范作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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