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包头空难十二载余波未息

包头空难十二载余波未息

时间:2025-08-02 11:03:35 浏览次数:

zoޛ)j馝vM8]@M:ۄ1NvO6׎۞vM9׮i|tM4m5{vNO}]viMxn6׭n޿׎u55}55۟ituniM9ߍw_}iM9M?计划将东航告上法院直接索赔,但因为中国大陆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他们于2005年8月17日,委托律师在美国法院起诉东航以及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GE公司。美国法院根据“长臂管辖”原则受理了此案。“中国的包头空难,美国的法院诉讼”,一时间該案成为中国大陆乃至世界舆论的热点。

受制于国际压力,经历许多波折后,包头空难的民事索赔案最终转回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2013年该案以调解结案,罹难者家属最终获得的赔偿额大幅提高,但因为调解结案签有保密条款,该案结果未对外公开披露,甚至没有新闻报道。

“打完和东航的官司,我已经觉得筋疲力尽了。”桂亚宁说,她其实争的不是钱,而是一口气。所以,她在空难索赔结案一年后,觉得自己恢复了一些,便选择继续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复旦大学的股份纠纷。

法律应该为经济发展和市场公平提供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对此案颇为关注,他说,中国大陆从1980年代开始就存在科技、创业人员回报问题的争议,很多原国有身份的科技人员“下海”创业,如何进行激励一直是法律难题。早年间甚至还出现过对兼职从事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业务的科技人员以贪污罪追责的案例,但后来给予了平反。“这些都反映了时代的变迁与发展。”王宗玉说。

具体到桂亚宁诉复旦大学这个案件,王宗玉认为,当年因为历史原因(上市公司股票非全流通),陈苏阳等这样的一批创业人士不能实际完成股权的形式变更,但从《合同法》意义上,他们已经是权利人。后来政策放开了,本着“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有关方面应该是去履行协议、兑现奖励而不是相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应该注意历史与现实的结合,本着保护善意权利人的精神去做出合理的判决,而不应拘泥于一些形式上的缺陷。而且事实上,这个问题在法律依据上并不存在障碍,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具体规定,形式缺失并不必然成为权利人取得应有权利的障碍。

王宗玉称,当前中国大陆处于新一轮经济转型期,创业大潮涌动,很多企业的创始团队以及高管人员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激励机制方面的问题。在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些问题,为经济发展和市场公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希望桂亚宁诉复旦大学案能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又一典型案例。”王宗玉说。

相关热词搜索: 包头 空难 余波 十二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