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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界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路口碎石厂)

时间:2025-08-03 05:54:51 浏览次数: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办理环督(转)交办单(2017051904- 03 号)情况的报告

 签发人: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该交办单的具体交办内容为:

 海宁县路口镇明月村泉塘组集体土地山林中一家碎石场,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灰尘大,噪声震耳欲聋。毁坏田土和山林。向各级政府反映未果。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该信访件所属批次:环督(转)交办单,单号:2017051904-03,接办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 7:40,具体承办单位为路口镇人民政府,安监局协助办理。要求于 5 月 20号 18:00 前按要求向路口镇提供书面回复材料。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该交办单信访人具体诉求为解决“海宁县路口镇明月村泉塘组集体土地山林中一家碎石场,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灰尘大,噪声震耳欲聋。毁坏田土和山林。向各级政府反映未果。”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海宁县路口镇查清石料厂位于海宁县路口镇明月村,从事青石来料破碎加工用于修路,自身不涉及采矿作业。2014年 7 月 3 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20 号令)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该厂是从厂外购进石料进行加工,通过现场检查该厂没有采矿行为,厂区周围是黄土山,因此,该企业不属于非煤矿山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如下:

 注册号:

  430121600412373 名称:

  海宁县路口镇查清石料厂 经营者姓名:

 张忠明 组成形式:

  个体经营 经营场所:

 海宁县路口镇明月村泉塘组 241 号 经营范围:

 青石来料加工、销售(凭许可证、审批 文件经营),(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一)交办单处理情况。2017 年 5 月 19 日凌晨 0:20,我局工作人员接到县环委办电话,立即前往开源贵宾楼,于凌晨 0:46 在开源贵宾楼 2217 房间领取到环督(转)交办单(2017051904-03 号),并马上通过微信发送给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局长刘海高度重视,早上 8:00,立即展开调度,明确“杨运宏副局长牵头,矿山中队、工贸中队具体承办回复。”

 (二)迅速行动现场核查。2017 年 5 月 19 日,我局工作人员联合镇街安监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未进行生产。经询问该厂经营者张忠明,该厂石料是从浏阳秀山采购运入,该厂生产人员共 3 人,年产值 80 万元,生产时间为 8:00-17:30 时,共使用有破碎机一台,铲车两台。检查发现该厂存放石料的钢结构工棚立柱有一处接口脱断、另一处立柱弯折,存在安全隐患。

 (三)规范经营,严格处理。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即交办路口镇安监中心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15 年至 2017 年我局对海宁县路口镇查清石料厂安全监管情况:

 2015 年该厂未列入我局计划执法单位。

 2016 年该厂未列入我局计划执法单位。

 2017 年该厂未列入我局计划执法单位。

 2015 年至 2017 年 5 月,我局从未接收到有关海宁县路口镇查清石料厂的举报投诉,近三年来,该石料厂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保问题的发生。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5 月 19 日

 佐证附件:

 一、企业证照

 1.海宁县路口镇查清石料厂营业执照 二、企业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 2.现场核查照片 三、5 2015 年资料

 1.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四、6 2016 年资料

 1.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五、7 2017 年资料

 1.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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