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劳 动
甲 方:
合 同 书 (示范文本)
年 月
乙 方:
签订日期:
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 双方 应保证向对方 提供 的与履行劳动合同 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 有效 。
二、甲乙 双方签订本劳动合 同书 时,凡 需要 双方协 商约定的内容 , 经双方协商一 致后 填写在 相应 的空格内。
三、签 订本劳动合同 书时 ,甲 方应 加盖公 章;法 定 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 或盖章 ; 乙 方本 人签字或盖章 。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 两种 情形之 外,甲方 不得 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 违约 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 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 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 , 可 另附纸 。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 字笔 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准确 , 不得涂改。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要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社 区 ( 村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 动合 同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甲乙 双方遵循合法 、公 平、平 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 实信用的原则 , 订立 本劳动合同( 以下 简称合 同)
, 共同 遵守。
第 一 条 本 合 同期 限经 双 方 协 商 一致 ,采取 下列 第 项 形式:
甲方名称:
户 籍 类 型 ( 城 镇、 农村)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 始时 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户口 所在 地 省 ( 市 )
区 ( 县)
邮 政编 码
街道 ( 乡镇)
( 一)
固定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 试 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
无固定 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 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三 )
以 完成 一定工 作任 务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至
时 止 。
第 二 条 乙 方 的工 作区 域 或 工 作 地点 为
第 三 条 乙 方 同意 根据 甲 方 工 作 需要 , 担 任
岗位( 工种) 工作,具 体工作 内容和要求是:
。
第 四 条 甲方 安排 乙方 执 行 ( 标准 工时 工作 制 度 、综 合 计 算 工时 工作 制度、 不定 时工 作 制 度)
工时 制度 。
执 行 标 准 工时 制度的 ,乙方 每 天 工 作时 间不 超过 8 小 时,每 周工作 不 超 过 40 小时 。
每 周 休 息日 为 。
甲方安排乙 方从事的岗 位( 工种)实 行综合计 算工 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 制度 的, 应 当事 先经劳动行政 部门 审批。
第 五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 双 方约定 , 甲 方 按下 列第 项 方 式支 付 乙方工资: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执行。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支付项目为 ,或按 执行。乙 方的 工资 随甲方的经
济效益上下浮 动。
具体的 办法 为
。
乙 方 在 试 用期 的月工 资为 元 。甲 方 应 向 乙方 提供当 月发 放工 资 的 清 单 。
第 六 条 乙方 在婚 假、丧 假 、探 亲 假 、 期 间的 工资 支付标 准 为
。
第 七 条 因 甲 方的 原因 停产 或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在一 个工 资 支 付 周期 内 的 ,甲方 应按 上 一 个 工 资支 付周 期的 工 资 标准( 不 包 括 加班 工资 、奖 金 以 及 特殊 工作 条件或 环境 下的 津 贴 )支 付乙方 工资 ,超过 一 个工资 支 付 周 期的 , 甲 方支付 乙方 的月 生 活 费为 元 或按 执 行。第 八 条 甲 方 支 付 乙方 的 加班 工 资 的 计算 基 数 按 以下 第 项 计 算:
( 一)
按本合 同第五 条约 定的工资标准基数 ;
( 二)
按甲方 规章制 度规 定的计算基数;
( 三 )
按 集体 合同确 定的 计算 基 数 。第 九 条 甲乙 双方 对工 资 的 其 他 约定 。
。
第 十 条 甲 乙 双方 按国 家和 重庆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会 保险 。
其 中, 乙 方 负 担 的部 分由 甲方负 责代 扣代 缴 。
第 十 一 条 乙 方患 病或 非 因 工 负 伤的 医疗 待 遇 按国 家 和 重 庆 市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 二条 乙 方患 职 业 病或 因工 负 伤 的 待 遇按 国家 和重 庆 市 的有关 规 定 执 行 。
第十 三条 甲 方为 乙 方 提供 以下 福 利 待 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 产岗位的需要 , 按 照国家以及重庆市 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 生的 规定为乙方配备必 要的安 全防 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 护用 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 建立安全生产制 度;
乙方应当严格 遵守 甲方的 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 章作 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 职业危 害。
第 十 六 条 甲 方应 当建 立 、 健 全 职业 病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职业 病 防 治 的管 理, 提高职 业病 防治 水 平 。
第 十 七 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 八条 甲 乙双 方 变 更、 续订 、 解 除 、 终止 劳动 合同 应 当 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劳动合 同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和重 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九条 甲 方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本合同时, 为 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 的证明 ,并在 十五日内为乙方办 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乙方应当 按照甲 方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 交接。甲方 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 偿的 , 在办 结工 作交接时支付 。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乙 双方 因履行本合同 发生 劳动争议, 可以协 商解决。协 商不 成的,可 向甲方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也 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 争议 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以下协议 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1. 培训协议 书 2. 保密协议 书
3. 岗位协议 书
4. ⋯ ⋯
第二 十三 条 本合 同 未 尽 事 宜或 与国 家和 重 庆 市有 关规 定 相 悖的 , 按 国 家和 重庆 市有关 规定 执行 。
第二 十四 条 本合 同 一 式 叁 份, 甲乙 双方 各 执 一份 , 存 乙 方 档 案一 份 , 具 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甲方 ( 盖 章)
乙 方 ( 签 字或 盖章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要 负责人 )
或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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