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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08-03 01:57:34 浏览次数:

 清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以下简称《条例》)、《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办公室。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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