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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8-02 17:5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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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办法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主,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以兼职方式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驻点办公方式协助处理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副市长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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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固定报酬按年度支付,从事的立法、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聘,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为三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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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及所在单位,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选聘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安排的有关重要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获得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便利条件; (五)有合理理由申请提前解聘; (六)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三)认真完成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全面告知办理事项的法律风险,不得作出不恰当表述或虚假承诺; (四)在聘任期间,本人及所在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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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身份条件的; (二)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予改正的;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不履行或不能达到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标准的; (五)有严重损害市政府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六)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的考核评价,或考核评价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予以解聘的,不得再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法律顾问培训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按照政府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程序转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要求开展工作,所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后呈报处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由其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仅对所办理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及法律论证提出意见,涉及部门职责或行业要求等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一致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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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和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书面意见、会议讨论、参与谈判、评估论证、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需要配合协调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除特殊紧急事项外,办理时间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加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或市司法局公章。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应由顾问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和备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规定负责对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则》(清府办﹝2013﹞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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