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粮食和商务局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量化实施方案
通榆县粮食和商务局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量化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按照通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的《通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一、制定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执法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行标准:
(1)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处 5**元罚款;
(2)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 1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 1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000 罚款;
(4)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行标准:
(1)初犯,且销售油量 1000 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 5**元罚款;
(2)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 1000 公升以上 5000 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 5000 公升以上 10000 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元罚款;
(4)销售油量 10000 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能够主动配合行政务主管部门的执法
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停建,处 1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建,并处 20**元罚款;
(3)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继续在未经许可的场地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责令停建,并处 30**元罚款;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新建加油站或油库。责令停建,并处 30**元罚款,若已营业并有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并处违法所得3 倍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违法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 1000 公升以下。给予警告,并处 5**元罚款;
(2)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 1000 公升以上 5000 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 5000 公升以上 10000 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元罚款;
(4)销售油量 10000 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违法行为:销售走私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行标准:
(1)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 1000 公升以下。给予警告,并处 5**元罚款;
(2)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 1000 公升以上 5000 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 5000 公升以上 10000 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元罚款;
(4)销售油量 10000 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 10 吨以下。给予警告,并处 5**元罚款;
(2)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 10 吨以上 30 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 30 吨以上 60 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元罚款;
(4)销售油量 60 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初犯,且购进油量 10 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 5**元罚款;
(2)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购进油量 10 吨以上 25 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屡次违反规定,或购进油量 25 吨以上 50 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元罚款;
(4)购进油量 50 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违法行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元以下的,给予警告;
(2)违法所得 1**元以上 3**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
(3)违法所得 3**元以上 5**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4)违法所得 5**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 15**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违法行为: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违反 1 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警告;
(2)违反 2-3 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违反 4-5 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元罚款;
(4)违反 5 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违法行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标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元以下的,给予警告;
(2)违法所得 1**元以上 3**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
(3)违法所得 3**元以上 5**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4)违法所得 5**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 15**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符经营;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3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行标准:
(1)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处 5**元罚款;
(2)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证照不符经营的,或违法所得 1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元罚款;
(3)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经营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 1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000 罚款;
(4)无证无照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元罚款。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把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量化实施方案在通榆县公共信息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本实施方案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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