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 XX 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功能,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 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 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有关预算与审计事项的专业咨询机构,为董事会预算与审计事项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外聘专家应为在预算与审计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董事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经董事长或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变动,应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参与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内控制度等事项的审查; (二)参与公司外聘审计与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评议; (三)参与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审计状况的评价; (四)参与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论证; (五)了解掌握投行业务发展动态,并向董事会提供信息和建议; (六)承担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与联络机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是协助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拟定会议议案并落实会议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联络机构,主要职责是受理会议议案、组织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
(一)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更换及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公司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合规性审议意见; (五)其他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第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五日前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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