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和储备局权力运行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承办机构: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办条件:1、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2、拥有或者租借2000 吨以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申请人当场更正或修改申请材料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1 个工作日)
完成申请材料审查(2 个工作日)
派员现场核查 送
达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同时告申请人相关权利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或申请人网上自助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窗口在4个小时工作时限内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处罚类
承办机构:执法监督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初 步 审 查 立
案 一 般 程 序 简易程序 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撤案。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移送有管 辖 权 的 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 犯 罪的,移送监 察 机关。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 罪的,移送公 安 机关。
行政处罚的审查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3 日内提出)
复
核 作 出 行 政 处罚的决定 听证程序 告知、送达、执行(处罚决定书 7 日内送达)。
结
案 案 卷 归 档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60日或 3 个月内)
相应程序 受 理 案 件 不予立案
行政确认类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承办机构: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不授予资格 授予资格 发放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发放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
申请企业 填写申请表,制作申请资料 市粮食和储备局行政确认窗口受理 有问题,发放《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或《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发放《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 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意见建议 公示决定结果
公告认定结果 市粮食和储备局对公示期间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复查
行政给付类
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拨付
承办机构:财务审计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编制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补贴预算,报财政局审核,批文下达 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储存数量、库存值占用农发行贷款,报实际轮入的粮油数量,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报告 市财政局审核下达拨付补贴资金后,向承储企业下文清算并拨付补贴资金
其他权力类
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
承办机构: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我市粮油储备规模、品种、布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入和轮出计划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入和轮出计划 省政府下达我市地方粮油储备规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企业按时完成轮换计划并组织验收
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承办机构: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
市粮食和储备局依据《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调〔2014〕59 号)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市粮食和储备局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并联合市财政厅共同确定企业名单。
审定后的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名单在市粮食和储备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行文下发。
企业申请
相关热词搜索: 流程图 储备 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