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商行科技支撑,建立科技信息建设维护资金的储备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保障业务发展,特设立农商行科技发展基金。为规范该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专项认缴,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进行投资管理,投资收益用于全省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遵循专项筹集、集中管理、安全运作、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认缴出资的农商行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为科技发展基金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行社”),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基金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各成员行社共同发起成立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最大份额成员行社董(理)事长为委员会主任,基金份额第二至第五大成员行社董(理)事长为委员会副主任,其余成员行社代表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为成员行社的授权组织,代表成员行社行使职权,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对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议科技发展基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科技发展基金收益使用方案;
(四)组织科技发展基金终止结算相关事宜;
(五)科技发展基金所有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为科技发展基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拟订基金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二)
负责基金筹集、账户管理及资金调拨等相关工作;
(三)
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
负责编制基金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提请审议;
(五)负责拟订基金收益分配、使用、重新筹集方案;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科技发展基金的投资营运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拟订基金运作管理制度;
(二)
负责拟订基金运作计划;
(三)
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开展基金理财活动;
(四)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评价财务管理部门、资金营运部门履职情况;
(二)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基金的安全性、使用的合规性等发表审计意见;
(三)对基金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科技发展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基金规模目前暂定为 56 亿元,按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分年度筹集。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基金来源:
(一)筹集期内,省联社每年注入引导资金;
(二)县级行社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缴资金;
(三)科技发展基金运营产生的净收益。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农商行IT 战略发展规划,结合上年经营成果实现情况拟订筹集方案,经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停止基金筹集:
(一)基金当年实现净收益达到全省农商行近五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年平均值的 120%;
(二)基金本金总量达到预计筹集规模。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基金当年收益连续三年无法覆盖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时,重新启动科技发展基金的筹集。
第四章
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
(一)资金营运部门要加强基金营运管理,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收益水平;
(二)科技发展基金投资运用限于以下形式:存放人民银行、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低风险资产。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科技发展基金资产应当独立于省联社资产,实行分别管理,分项核算;
(二)科技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和运用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及相关税收、省联社每年按不低于基金本金的 1%计提的管理费,应当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会计年度终了,应当按照科技发展基金本年盈余的 10%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金投资营运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时,可不再提取;
(四)科技发展基金年度盈余扣除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按成员行社出资比例平均分配,计入科技发展基金本金。省联社注入的引导资金,不参与基金盈余分配;
(五)科技发展基金项下应设明细账,分别记录各成员行社资金缴纳、变动及盈余分摊情况,准确反映出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六)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按年组织与成员行社核对科技发展基金本金、收益情况;
(七)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科技发展基金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经稽核审计部门审计后,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基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当年收益额度范围内申请使用:
(一)基金当年收益能够覆盖信息化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二)基金当年收益达到近五年科技支出平均值的120%。
第十九条
使用科技发展基金收益时,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拟订基金年度收益使用方案,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科技发展基金年度收益仅限于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补充来源,资金后续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农商行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技发展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发展基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基金出现重大损失;
(二)2/3 以上成员行社要求终止;
(三)省联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终止,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资金营运部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清算组,负责完成清查资产、制定清算方案、了解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资产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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