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要害场所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杜绝电气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使用机电设备的要害场所。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每周进行一次要害场所的设备巡视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及紧急缺陷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使设备缺陷及时消除。
第四条 巡视检查内容
1、机电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值班人员是否按照作业规程、安全规程操作、维护、检修设备。
3、各项记录是否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是否齐全。
4、设备配件、工具、防护用具、灭火器材是否按照规定配置齐全、可靠。
5、文明生产情况。
第五条 做好设备的运行、事故分析工作;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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