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司法局责任清单(2018 年版)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审核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组织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制宣传股)
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
组织指导全县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法律六进”活动,参与协调指导法治文化建设。
组织开展法治县、民主法治村(居、社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协调指导县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承担全县法治永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编写全县普法宣传资料,组织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3 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申请执业核准的审批;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承担申请建立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和申领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组织实施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承担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4 指导管理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工作。
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 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受理、审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
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 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
研究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接受委托机关委托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监管、教育、考核奖惩、社会适应性帮扶和解除矫正。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工作。
依据《人民调解法》指导、支持和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对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年检等各项管理工作。
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制定全县律师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指导全县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
负责全县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呈报工作。
承办特许律师行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
负责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7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
指导管理服装、车辆等物质装备工作 指导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8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对司法行政系统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和业务活动实施管理监督。
研究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办理司法局干部的考察考核、职务任免工作。
负责司法局的机构、编制、职数管理,以及干部调配与录用、劳资优抚、职称评定等工作。
承担司法局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工作;协助局领导搞好班子建设工作; 指导协调统战、武装的宣传工作。
9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1 人 民调解
县司法局 1、负责对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查、考评。
2、负责对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的部门协调、指导。
3、负责全县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
4、负责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分级培训工作。
5、对人民调解室的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
6、负责对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日常指导。
7、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12]年 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落实人民调解经费。
8、每年 10 月 10 日前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 9、向县综治委报告工作,及时完成综治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某年某月日,胡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龙山县驶往永顺县,15 时40 分左右,当车行至某隧道路段时,将洞里横路的 行 人 彭 某 撞倒,造成彭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案后,当地政府组织主管政法的领导、司法所、驻村干部及村干部及时赶往县城处理此事情。首先和交警了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调查了解家属的具体意见并逐一记录清楚;然后,与交 警 一 起 按 照《湖南省交通事故 损 害 赔 偿 标准》同家属代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县检察院 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 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 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协调;最后,按照《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双方达成协议:肇事方赔偿死者彭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二十万元整(当日日付三万,余款壹拾柒万于一周内全部兑付完毕)。并按时按量履行完毕。
县公安局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公安派出所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 3.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县财政局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 “三二一”矛盾调处指挥中心工作的经费保障;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县卫生和计生局 1.做好县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县医疗纠纷预防处臵工作; 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县国土局 1.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臵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林业局 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水利局 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住建局 1.严格执行《城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评估、补偿等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拆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县人社局 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组建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县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加强县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指导建立各类县场、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做好县场、消费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环保局 1.加强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县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县信访局 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2.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法制办 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2、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
2 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 县司法局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工作,9 月 26 日灵溪司法所开展了社区矫正集中点验训诫活动。通过此次活动,让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更明确,让大家时刻牢记自己的身 份 和 服 刑 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极大县公安局 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处理。
县人民法院 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对县司法局提请的撤销缓刑的建议及时裁决。
县检察院 负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的提高了每位矫正人员遵章守纪的意识,所有矫正人员表示会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矫正,顺利渡过矫正期。
3 刑满释放人员安臵帮教 县司法局 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核查、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工作。
某年某月某日,省津县监狱教育科一行 5 人来我县开展“晴暧高墙、关爱孩子”帮扶活动。向在津县监狱服刑人员的家属通报了服刑人员的情况,为每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送上爱心助学款2000 元,并将每个家属及未成年子女捎给服刑人员的亲情嘱咐录制成视频带回监狱给服刑人员观看。
某年某月某日,县司法局带着在津县监狱服县司法局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县妇联 团县委 抓好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矫治和社会帮扶工作。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落实刑事判决书送达制度。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县妇联 团县委 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控措施。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落实刑满释放人员排查制度。
刑人员的家属及未成年子女 5 人看望监狱服刑人员杨某、彭某。通过服刑人员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与罪犯零距离接触,行亲情互动感化,助进服刑人员更好的安心改造,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县司法局 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县县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人民银行 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房产局县妇联团县委 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和就学问题。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案例
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地税局 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臵基地(实体)建设。
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县妇联 团县委 严格落实责任帮教制度。
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县妇联团县委 建立委托跟踪帮教机制。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团县委 推动社会帮扶。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形象及政权威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顺县范围内所有社区矫正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
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 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5.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 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察方式 执法监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每单位不少于一次,力求取得实效。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察程序及处理 (一)准备阶段
1.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室人员外,可以聘请相关科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
5.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二)调查阶段 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
3.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又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
(三)反馈阶段 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书面发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单
位追究责任。
(四)整改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 30 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
(五)总结阶段 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书面材料、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顺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永顺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湖南省司法厅、湘西州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永顺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永顺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永顺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
案。
(三)备案。永顺县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永顺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永顺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永顺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由永顺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顺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湘西州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州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永顺县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向州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永顺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
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顺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
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永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永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永顺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永顺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永顺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永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永顺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永顺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州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检查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 督检查卷宗归档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业人员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 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评审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听庭监督,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的评审工作; (二)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分四个等级,85 分及以上为“优秀”,75 分—84 分为“良好”,60 分—74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 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
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对评定的优秀案件给予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扣发办案补贴。
(六)司法所工作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的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形象及政权威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顺县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 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 1.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日常工作的情况;
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工作的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
5、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6、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情况;
7、协助乡镇政府排查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8、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司法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的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股室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查看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年初工作目标的,应当在永顺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
发现没有完成年初工作目标的,按年初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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