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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联合稽查工作汇报

时间:2025-08-02 19:24:35 浏览次数:

**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

(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

2、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 实施年度:2012年

(二)第二阶段:深化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制定年度联合稽查计划;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信息;

3、在不同环节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实施年度:2013年

(三)第三阶段:提高阶段 具体目标是:

1、总结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经验;

2、完善国、地税联合稽查方案;

3、推广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 实施年度:2014年

四、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地税稽查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

2 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牵头联络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等。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开始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双方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
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处理处罚决定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

3 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3、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对上级交办、涉税检举案件、以及涉及双方管辖范围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需联合检查的,由主要缴纳税种方牵头人召集对方协商,商请对方及时介入,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对上级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工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共同的检查方案,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统一部署实施。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联合检查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双方统一制订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各自抽调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国地双方各自进行案件审理,独立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案审批表》,经各自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对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联合检查,国地税稽查局共同开展入户检查、调账、取证,在稽查结束之后,由国地税稽查局各自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户,除案件线索不清列入暂存待查的外,原则上都应将自己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如双方都收到同一对象举报的,应进行联合检查。如

4 只一方收到举报的,由收到举报的一方负责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偷、逃、骗、抗税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突出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共同曝光。

(五)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在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推广。

(六)其它事项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

2、双方对提供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下属部门,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盖 章) (盖 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

2017年稽查新生态--国地税联合稽查应用与应对

高文艳

一、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分析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针对黄金案、海关完税凭、农产品发票、成品油发票等情况,统一选取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2、创新开展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

3、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针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统一选取营改增行业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组织开展以下区域专项整治:一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二是继续开展农产品区域整治,三是查处黄金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四是针对新办商贸企业走逃严重的状况,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虚开专项整治。

4、统筹地税机关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选案源,开展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检查;
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5、严厉查处涉税违法重大案件。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及性质判定

1、正确区分协查与稽查,切不可把协查变为稽查。

2、会看稽查通知书及稽查人员的证件,知道税务稽查权限。

(三)、税务稽查的最重要指标分析

1、工商企业选案指标:存货周转率、增值税税负率、工业增加值

2、高新技术企业选案指标:国科发火【2016】32号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号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作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进项税稽查、以及销项税检查

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任何行业的试点纳税人都可适用该条款。在金三系统下,进销项比对后如有异常则会成为稽查的对象。

2、海关缴款书核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

3、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十四种情形。 1)、预售卡税前扣除问题

1、卡(充值)环节:售卡方或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或取得充值资金时,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兑付环节: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购卡方将预付卡对外赠送。根据国税函【2011】413号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3、ETC卡。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因此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加油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证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

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0)、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11)、购进的餐饮服务。

12)、购进的贷款服务。

13)、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4)、购进的娱乐服务。

4、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的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合同流

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

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

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务风险控制。

6、增值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风险控制。

7、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稽查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税务风险管控

制造业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务风险管控。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公允价值,要调整。

如果符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A105030,A107010均不填列,不影响结果,但如果只填列A107010,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未确认收入时,将导致漏税。

3、财务费用的扣除。

4、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务稽查应对的上中下三策

1、上策:沟通。

2、中策:两害相权取其轻

3、下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多头重复稽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整合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协调机制,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检查,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共同管辖纳税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管辖的纳税人。

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联合稽查工作必须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积极支持、充

1 分保障和实质推进联合稽查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稽查信息交换平台。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合稽查工作宣传,扩大执法影响,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纳税遵从。

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联合稽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协调机制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国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双方稽查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联络会商、组织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查办)主任实行轮值制,由领导小组组长所在税务局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双方稽查局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查办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联合稽查工作日常联络会商和情况通报工作制度。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稽查工作会议,按需召开专题联席会议。

2 有条件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常设联合稽查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确定联合稽查工作对象范围。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联合稽查工作列入年度税务稽查工作任务。每年初要协商确定年度联合稽查工作计划,协商选取合适的行业、区域、项目开展联合稽查工作,每年末要对联合稽查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组织部署联合稽查工作开展,适时共同研究联合稽查工作事项,及时共同解决联合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加强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对象的发票检查,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实现对联合稽查工作的分类跟踪管理、成果统计、效果评估。

第三章 共享涉税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稽查信息共享合作,拓展各自涉税信息来源渠道,整合稽查执法信息资源。

3 稽查信息共享合作的内容包括案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交换、信息推送和信息查询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主要应用于共享批量非涉密案源信息和相关资料信息,信息推送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线索、查办成果和相关证据资料,信息查询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检查中特定对象的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集、分析、整理各类稽查案源信息后,对属于对方管辖税种或者涉及双方管辖税种违法行为线索的案源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九条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受理税收检举案件、开展受托协查案件中获得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信息,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应当在发现线索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进行推送,确保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案件检查工作需要,依申请协助对方根据有关涉案发票票面信息查询发票流向信息,依申请协助对方查询特定稽查对象的历史稽查信息。

第四章 共同下达任务

4 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稽查工作总体计划和任务,遵循“整合任务、减轻负担、检查互补、执法互助”的原则,按照稽查案源管理的要求,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指导下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督办案源涉及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认为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开展联合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移送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随机抽查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任务清单。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商确定重点税源企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5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以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协商确定非重点税源企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采取以不定向抽查为主、以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协商确定非企业纳税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的计划情况,制定联合进户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检查的时间节点、检查所属期间、检查进度报告时间、检查成果统计时间、方式等。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的行业特点,分别针对所辖税种拟定检查提纲,双方交换意见后,形成联合检查提纲,指导联合进户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对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前,应当同步分别立案。

第五章 联合实施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办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应当分别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检查组。

联合检查组应当设立检查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双方检查人员分别担任。组长由稽查对象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税种已缴税款所占比例较高的税务机关人员担任,或由联查办直接指定。

6 联合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案件检查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组织,协商确定具体检查工作进度和要求,并做好各自检查人员工作分工。

第三十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分别属于不同的执法主体,分别负责各自稽查案件处理,分别制作和使用各自执法文书。

第三十一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步调同步、配合紧密,统一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

(一)实现同步案头分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根据管辖税种分别开展查前分析,并汇总统一制定完整的、具体的检查预案。

(二)实现同步进户检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将联合稽查工作事项告知稽查对象。根据检查需要,可共同督促被查对象先行自查,共同开展纳税辅导。

(三)实现同步调取账簿资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商确定调取账簿资料的内容,同时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分别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相关账簿资料由双方共同调取、集中存放、共同使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共同归还。

(四)实现同步调查取证。对被查对象涉及同时查补国

7 税、地税税款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协同进行取证,并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统一对被查对象进行询问,统一与被查对象进行座谈,统一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

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发挥团队合力,互相支持配合,实时交流讨论,共同研究解决检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共同研讨联合稽查案件定性,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就拟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幅度达成一致,并分别提出相应审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记录所管辖税种检查情况,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文书副本。

第六章 协同案件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进行分别审理,交换审理意见,共同研讨案情,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形成一致的审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在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审理部门对被查对象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时,应当提请本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8 协商提出统一的审理指导意见,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依据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各自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对所辖税种的涉税款项已达标准的,分别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分别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文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按规定办理移送手续,同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第四十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涉及税种金额、违法类型、发票份额分别达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应当分别公布。

第四十一条 联合进户稽查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各类文书和证据资料,双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案卷管理规定分别组卷。

第七章 协同案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联合进户稽查中发现被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9 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通报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各自查补税款执行进度情况,对逾期不执行税款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协商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拟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就各税种应缴税款追缴方案达成共识,并共同协调税款执行机构。

第四十五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涉及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开展工作,对方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 稽查结果利用

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案件检查中取得的稽查查补成果,涉及影响对方管辖税种征收、查补的,应当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副本和相关证据资料抄送给对方,对方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稽查案件检查中,如果涉及对方管辖行业的执法事项,可以提请对方进行执法协助。

第四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稽查执法分析与调查,加强对特定行业联合稽查工作的研讨和评估,不断改进执法合作方式和策略。

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稽查案

10 件查办和稽查现代化建设经验交流,扩展稽查执法视角,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共同提高稽查执法水平。

第五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广泛征集联合稽查案例,开展统计分析,实现查管互动,完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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