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党团工作

计划生育整改措施

2025-09-01人已围观

计划生育整改措施
  计 划 生 育 药 具

  工 作 信 息

  2010年第1期

  洛古乡计生办 编2010年1月20日

  徽州区放大优势补足劣势做好2010年药具工作

  2010年徽州区避孕药具工作将采取得力措施,放大优势,补足劣势,做好“四抓”工作。

  一是抓好“三进”,扩大宣传。针对社会人群、特定人群和特殊人群,采取电视台新闻宣传、联合开展“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具工作的同时,将开展药具宣传“三进”(即进企业、进学校、进村居)工作,扩大药具宣传广度,增强群众意识。

  二是抓好“三员”,提高素质。抓信息员,要求各乡镇、街道确定专人编报信息,每年上报药具信息6次;

  抓药管员,按规范要求对全区药管员进行整体培训,并适时组织外出学习,不断提高药具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抓督查员,组建督查队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抓好“三管”,保证质量。抓质量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做好避孕药具出入库验收和在库质检工作,确保育龄群众领到放心药;

  抓市场管理,联合卫生、工商分局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管理,严禁免费避孕药具流入到市场;

  抓信息化管理,认真检查、维护各项联网设备,熟悉、掌握药具管理业务系统的使用,确保四级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抓好“三变”,优化服务。转变观念,将药具工作与优质服务紧密结合,变单纯的“进进出出、管管发发”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变被动发放为主动发放,努力满足群众需求;

  转变作风,多到基层调研,多给群众指导,了解不同时期群众的药具需求,指导群众放置宫内节育器满8年更换和绝经后半年至一年内及时取出等,保障使用药具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转变方式,发放方式做到城市农村全覆盖,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员同对待,积极推进“两条腿”发放,增设社会发放点,开展流动人口定时、定点集中发放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我区旅游资源做好社会营销工作,将在旅游景点安装灯箱式安全套投币机。(徽州区计生服务站供稿)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兹证明育龄妇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户籍地

  ,丈夫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户籍地

  。结婚登记年月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

  违法生育情况(打“√”标记):

  ?

  有

  ? 无

  。

  生养信息:

  第一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第二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第三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第四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备注(此栏可填四孩以上信息):

  。

  经办人: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办公室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1、本证明由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办公室电话(区号+电话号码)必须填写。

  以备核查联系,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有效,否则此证明视为无效。

  2、违法生育情况及是否合法生育项必须填写,不能为空,涂改无效。

  3、此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

  大 连 市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大连市人事局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计生委发[2003]40号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

  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

  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

  [1999]1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整改措施计划

  计划生育工作整改措施(共13篇)

  计划生育后进村整改措施(共10篇)

  计划生育后进村整改措施(共10篇)

  计划生育后进村整改措施(共10篇)

  相关热词搜索:

  计划生育

  整改措施

随机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