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权委托协议
甲方(受托方):
住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方):
住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乙方均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为突显甲方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各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投票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信守。
1、乙方同意,在处理有关标的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在此不可撤销的均委托授权甲方行使表决权;
2、采取投票权委托的方式为:就有关标的公司经营发展的上述事项在相关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乙方均委托授权甲方行使乙方的表决权;
3、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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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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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均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为突显甲方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各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投票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信守。
1、乙方同意,在处理有关标的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在此不可撤销的均委托授权甲方行使表决权;
2、采取投票权委托的方式为:就有关标的公司经营发展的上述事项在相关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乙方均委托授权甲方行使乙方的表决权;
3、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
甲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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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权
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例如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这种表决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余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 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于xxxx成立业主大会投票数额的说明
Xxxx共有住宅楼15栋,房屋1249套,建筑面积164668.20平米。其中包含公建27套,建筑面积1724平米。实际参与投票户数1222户,建筑面积162944.16平米。
根据《天津市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每100平米拥有一个投票权,不足100平米的按照100平米计算(即100平米以下的拥有1票,100至200平米的拥有2票,200至300平米的拥有3票)XXXX一二期共有2212个投票权。
特此公告。
xxxxx
委托方:xxx 受托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为了更好的完成学校食堂的运营和卫生,特委托 全权负责学校食堂的油水分离器采购事宜,在采购过程中,受托人需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高于市价采购油水分离器
2、在采购过程中需与学校教师开会商量采购事宜
3、采购中如突然发生其他事宜,需与学校教师以及校长商量解决
4、本次授权期限为采购开始到采购物品结束
5、如有其他未定事宜可重新拟定或添加其他条款,且添加条款与本授权委托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生效,且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委托方(公章):xxx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法典型案例】股权投资涉及《一致行动协议》时,投票权该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
1.在“一致行动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某事项上的投票行为与对方必须保持一致,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
2.股东大会表决时,对方投同意票,一方违反协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大会根据上述协议将违反承诺方的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名称: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案例来源: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申367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09年12月29日,以华电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为甲方,以张国庆为乙方,双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权,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其所持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华电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次股东大会,就华电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胡达投赞成票,张国庆投反对票。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将张国庆所投21.3889%股份比例的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形成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由此引发纠纷,原告张国庆和周正康(华电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华电公司股东大会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2月29日,以华电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为甲方,以张国庆为乙方,双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权,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其所持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上述协议约定的事项,在2010年4月27日-28日董事会上商议,在2010年6月10日董事会上商议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时,二份协议的第十一条均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华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0日召集并主持2015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就华电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胡达投赞成票,张国庆投反对票。
基于投票情况,华电公司2015年8月20日第四次股东大会根据华电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期权授予协议》的约定,将张国庆所投21.3889%股份比例的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形成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其主要内容:“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29人,实到股东11人,参会股东及受托参会人代表公司94.2708%的股权比例,符合《公司法》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下,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审议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占78.1595%股权比例;
反对占16.1113%股权比例……特此决议”。
另查明,华电公司股份至今尚未上市交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表决的基础是持股数量,因此,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华电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表决,占其股权94.2708%的股东出席会议,获占股权表决权78.1595%的同意票,形成股东会决议。经审查,该股东会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因华电公司将张国庆本次股东大会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其持有华电公司21.3889%的股份),周正康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投反对票,张国庆、周正康认为该股东会决议的形成仅获得股权表决权56.7706%的同意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该类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强制性规定,故张国庆、周正康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其他投反对票的股东是否要维护权益由其自主决定,不违反“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免除”的法律精神。因股东会决议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故华电公司的诉讼主体亦适格。2009年12月29日,华电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签订《期权授予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落款处有张国庆、胡达签字和华电公司公章。该二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2010年6月10日董事会商议通过后形成董事会决议,未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且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故该二份协议合法生效,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期权授予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在华电公司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所持之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之约定,使张国庆的表决权附上协议双方约定的条件,此类在理论上被称为表决权拘束协议或“一致行动人协议”,其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约定表决权行使的契约。胡达对2015年8月20日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虽然张国庆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反对票,但华电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华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期权授予协议》,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的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在《期权授予协议》未被撤销或解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故本次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符合被告《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具有可撤销情形。综上,对张国庆、周正康要求撤销华电公司股东大会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国庆、周正康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宣判后,张国庆、周正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华电公司股东大会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理由是:
一、原审认定胡达系期权授予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当事人错误,两份协议的当事人系华电公司与张国庆。
二、原审将期权授予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认定为表决权拘束协议或一致行动人协议错误,该条款系无效条款。一致行动人协议仅存在于上市公司,且是规范股东之间行为的条款。
华电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期权授予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已经生效并得到履行,该两份协议虽然是张国庆与华电公司所签,但其内容约定了张国庆投票与大股东胡达表决权一致,符合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约定。
二审期间,张国庆、周正康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华电公司为证明张国庆等人对华电公司进行刁难,导致无人投资,公司科研资金已经枯竭,主导产品无法通过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组的验收,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专家组意见表。经质证,张国庆、周正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异议。本院认为,张国庆、周正康异议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电公司2014年6月25日订立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应被撤销?从期权授予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情况来看,两份协议中张国庆均自愿承诺和保证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之前,张国庆所持股份之投票与大股东胡达保持一致。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双方行动的合意性,其重复出现在两份协议中,恰恰体现了上述条款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后作出的安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应能预料该条款生效后所产生的后果。两份协议上均有张国庆、胡达本人的签字确认和华电公司的盖章确认,且上述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内容应为合法有效。张国庆、周正康上诉提出胡达不是两份协议当事人、一致行动人条款仅存在于上市公司、只有股东个人之间才能协商对股东权进行限制的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张国庆、周正康上诉提出股权授予协议未实际履行,因该协议并未约定张国庆所持股份之投票与大股东胡达保持一致须以股权授予协议的履行为条件,故该主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因两份协议已明确了张国庆与胡达行动的合意性,在胡达对2015年8月20日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情况下,张国庆投反对票系对其自身作出的承诺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当时约定。对张国庆、周正康提出即便两份协议有效,但也只能追究张国庆违约责任,而不能强行将其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因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获得了股权表决权的78.1595%的支持,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张国庆、周正康要求撤销华电公司股东大会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书
委 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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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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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
,特委托
代为办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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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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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在此特此任命: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我公司正式合法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参加__________工程招标活动中以我公司的名义递交招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并签署确认开标有关内容、工程款拨付、结算以及执行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无转委托。
特此委托!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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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人名字)系(公司名字)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授权人名字)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报名、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
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公司名称:
____xx(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 (签章) 日期: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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