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方案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方案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原标题:我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难题
被物权法提出6年之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驶入快车道。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承担。
但目前来看,无论是结束我国不动产多头登记的混乱局面,还是弥补以往数据的漏洞,都还有诸多难题待解。
滞后6年的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土地、住房、草地、林地、农地等多种形态。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建平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动产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只有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明晰不动产的归属,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保证。
近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一次不动产登记研讨会上指出,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建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更好地落实物权法,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或许正因为意义重大,在物权法中,记者注意到,“不动产登记”被放到了第二章第一节的重要位置。但是,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多年来一直难以执行。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林业部门登记,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由渔业部门登记,海域使用权则由海洋部门登记。
有分析人士指出,多年来,由于部门利益牵扯,由哪个部门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一直存有争议,如在住房方面,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都想获得这个权限。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这一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不动产领域就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据了解,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
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部门,既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当事人负担增加等问题,又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健全。
比如房产证难办,是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测绘、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
而且,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利于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征房地产税创造了技术条件。”还有的专家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能打击住房腐败。近年来,腐败落马官员涉房十分频繁,据中国经济研究院统计,21世纪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有将近半数涉及到房子。
事实上,关于如何推进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路径。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叶建平表示,物权法已经给出了相关程序,那就是先制定出相关法规,然后履行,可以说,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规是十分关键的一步。
今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中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据悉,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此举显然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入了实质性的快车道。对此,地产分析人士冯海宁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明确负责部门与制定统一登记制度,是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两大基础。
胡存智日前表示,加紧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大力推进,统一登记是完善权利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要抓紧开展各项研究和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起草。
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基础?
分析人士指出,其实,相比于登记什么和谁来登记这些问题,怎样登记无疑是更具挑战性的难题。叶建平告诉记者,“从目前比较具有现实紧迫性的议题来看,如从个人财产的保护角度看,住房这类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是较为现实的需求”。
以住房登记为例,记者了解到,在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前,住建部已经着手开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截至2012年,40个主要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住建部计划,将这一系统的覆盖面逐步推广到所有地级城市。
记者了解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个人住房产权和交易系统为基础,通过权限,住建部可以查询到目前已联网40城市的所有住房权属情况以及房屋产权交易、变更的实时情况。
陈国强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事实上,不仅仅是这40个城市,全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有自己的住房信息系统。
记者了解到,这些住房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技术上看,系统不统一,没有也无法联网;
二是数据不全。某特大城市的住建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几类住房数据并不在目前的住房系统中,如以前的纸质数据、产权比较复杂的央产房、还有小产权房等。
分析人士表示,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的操作方法有两种,一是另起炉灶,进行相关数据的普查、调查,如此一来,可最大限度地保证登记的全面准确,
但成本太大;
另一种是利用以前的数据,进行技术系统的统一整合以及实时的补充更新,但由此将给数据的完整性带来一定挑战。
对此,陈国强表示,整合共享应该是大方向,就住房数据而言,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很可能会以住房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整合,如此一来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房产交易、预售的职责还在住建部门。当然,对于遗漏的数据,一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上的保证,是可以逐步完善的。
东坡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方案设计
目录
摘要
一. 设计背景
二. 不动产统一登记目标和原则 1.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标 2.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 三. 不动产统一登记设计方案 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系统 2.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流程及结构 3.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管理及操作
4.不动产系统中权籍系统和登记系统的区别 5.不动产登记系统所解决的问题 6.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成果展示。
四.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案 五.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毕业设计摘要
该文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东坡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及步骤,主要从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流程及结构、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管理及操作、不动产系统中权籍系统和登记系统的区别、不动产登记系统所解决的问题、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成果展示等方面进行研究,主要成果是对东坡区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归纳和总结,便于登记系统的操作及登记的顺利实施。
一.背景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1],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了各类规定。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从法理上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所以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必须先明确所有权的统一登记,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登记必须在此基础上来开展,而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需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为了更好的实施条例,全国各地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实施房地统一工作,无锡市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成立锡市滨湖区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登记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工作。虽然目前可以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部门分工、数据格式的限制及其各部门独立的管理方式,存在数据管理被割裂的情况。本文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进行探索,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房地合一的数据库,可对土地和房屋的图形数据和相关属性信息
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可对土地和房屋的开发和使用实现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和管理,可在现有图形数据的基础上建立户、房屋和宗地之间的关联,实现由宗地→房屋→户→人,人→户→房屋→宗地的双向查询与检索。这样可更好的执行条例,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
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探索的主要目标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共享等相适应的数据库。在数据库设计时遵循房地合一原则、依法原则、申请原则、审查原则、公示原则等进行设计。[2]
依法原则指我国实行的房地产权登记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要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也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申请原则指房地产权人要求政府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审查原则指房地产权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审查。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审查有三个层次;
一是初审,由房地产权登记工作负责;
二是审核,由房地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三是批准,由政府负责。不经过审查的房地产权不能登记。对于房地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果不需要政府审批的,可以直接由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直接对房地产权的变动事实予以确认。公示原则含义指房地产权登记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可信性。三.不动产统一登记设计方案
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的最后一项信息平台,前三项为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注册。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显示,前三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只差信息平台这最后一公里。
据了解,功能类似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依法以宗地号查询房屋产权,土地性质、抵押、查封等基本信息。不同的是,企业信息系统任何人都可以查询,而不动产信息系统需房产所有人同意才能查询。
目前,超过1000个市县不动产信息平台端口接入了全国,四川、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都已经率先接入。
2.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流程及结构 2.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流程
在《规范》中,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的全流程做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依申请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依嘱托登记程序: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依职权登记程序:启动——审核——登簿 2.2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文件
A.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C.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D.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E.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F.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2.3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核实的内容
A.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B.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C.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D.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E.在审核时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2.4申请材料的查验
A.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B.查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C.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D.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安全管理
1.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2.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主体、范围、条件、方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3.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4.不动产登记的难点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现实状况来看,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部门个人利益、人员素质、技术方面,另外法律、制度、观念等方面也急需同时改进。
4.1 政府部门和个人利益的阻力
目前我国的多部门分散的登记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登记部门有自己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效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到法律制度,人员安置和各个部门背后的利益重新洗牌分配问题,因此如何统一登记部门是要解决的一个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是不动产登记阻力很大的重要原因。比如不
动产统一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住建部的住房信息联网遭遇阻碍。还比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受抵制,因为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而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被无形之手牵制,是因为依靠房地产的地方财政,房地产获利阶层的担忧。
地方政府高度依赖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自由裁量权和暗箱操作的空间,而且个人财产因为藏富心理,也不愿意曝光自己隐藏的不动产财富,因此利益阻力阻碍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因为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15],而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发展市场经济与个人的利益,政府各部门之间利益之间会产生博弈,帕累托最优是博弈希望得到的结果,但这是理想情况,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显然这种博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较大影响。
4.2 登记人员知识结构需要完善更新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登记审查制度非常重要,各个不同的检查方法,具有不同的登记效率和登记公信力,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重要影响。当前,各个不同部门分散登记,登记人员所需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对狭窄一下,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员工知识面要更为宽广,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学者大胆建议在大专院校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专业,因为这一专业涉及不动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仅仅短期培训很难培养不动产登记的合格和高质量人才。
4.3 登记所需技术急需发展完善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受不同领域技术标准差和注册信息不一致影响。一是在研究方法上,该部门测量坐标,精度等均不统一,增加了成果转化与共享的困难。二是在土地类型上各个部门,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等标准和范围就不同。三是在信息共享上,缺乏保障有效的机制,各部门往往不愿把本部门过去的成果拿出来让其它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须在信息完全下的登记,比如国外不动产登记较为规范,全面的产权登记并不是简单地统计房屋的数量,每个产权登记包括房屋图纸和照片的外观,位置等信息应该全部登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可参照世界各国(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就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来说过于简单,没有详细的记录,既没有确定实名登记,也没有涵盖房产所有信息。另外,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也需要较为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高端人才,开发出来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才更为方便快捷和实用。
另外,法律方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据。制度方面,我国存在标准不统
一、登记不规范、重视管理轻视服务等诸多问题。此外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纠纷较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风险承担及登记过错的赔偿,甚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工作人员的失职等等,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将受到很大限制。
5.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成果展示。
在业务图形方面处理较复杂,我们需要对地、房、户、人进行分别考虑。需要达到当我们对地籍图中的某一房屋操作时,可以根据相关信息查找到某一户,并对该户的人进行查询。反之,当我们查找到某一户分户平面图,可以查到该户在地籍图上对应的房屋进行相应操作。关联建立前后之间关系如下图所示[11]。我们需要以房屋编号和宗地编号作为联合关键字,建立宗地、房屋对照信息表。可通过地理位置图,进行相互关联属性关系。[3]
图:建立关系前
图:建立关系后
对于图形的建库工作,都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逻辑结构的空间数据及其相关属性数据进行必要的提取、重组、整合、导入、质检
等工作。不同的数据类型、不同的数据结构、不同的入库对象,都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不同的处理操作。对不同类型数据、数据集、图层、要素源的特征、标识信息及入库后的可能的处理方式,定制了复杂的处理规则,以实现数据的自动分层、自动编码、属性与图形自动挂接、面积全自动的重新核定、生成、较对。
四.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顶岗实习虽然差不多半年的工作,但是做起来不容易,学校信任我们,给我们舞台去学习经验、去施展才华、,我们要以百分之百的努力去完成任务,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我列举两个我在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有一天权籍系统[4]的工作人员导入房屋宗地图形的时候发现东坡区某某镇是对的就是后面某某村错了,我重新导入结果还是一样村组错了,我打电话给内页部经理说明情况问题,她说应该是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时候少划分了,叫我重新导入图层。旷经理把东坡区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shp文件发给我,我用没有病毒的U盘烤过来放到办公内网,然后开始操作权籍系统怎样导入图层。
方法:1.创建临时库
选择文件夹后,输入数据源名称,如\\\"临时数据源\\\",点击保存
成功后,数据源别名自动生成,即之前输入的文件名\\\"临时数据源\\\",点击\\\"创建\\\"按钮
创建成功后左侧目录树中出现刚才创建的临时数据源节点,右击临时数据源,选择\\\"导入数据集\\\",弹出的界面中点击添加文件,选择待导入的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要求坐标统一,无拓扑错误)
点击导入后,提示导入成功;此时在临时数据库节点下会出现刚才导入的3个图层;
使用数据转换模型工具,将临时数据库中的数据,导入到不动产调查库(BDCDCK)中去;点击数据转换模型按钮;
将临时数据库中的行政区拖入到数据转换模型窗口,将BDCDCK中的行政区划图层也拖入到数据转换模型窗口,
使用连接线将两个图层的表头相连,注意连接方向是由临时库指向BDCDCK,同时将XZQDM,XZQMC字段也分别对应相连,
点击绿色三角符号,即可导入图层.
其余2个图层,一次用同样的方法导入,注意对应关系,行政区连接行政区,地籍区连接地籍区,地籍子区连接地籍子区, 亦可在一个界面中同时完成3(多)个图层的导入,注意对应关系不要错即可.
这些都操作完成过后,我又登录权籍系统导入刚刚的图形,结果一切正常。
登记系统这边都是遇到了小问题,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a.初审人员转给复审人员时候,审核意见明明都填了,就是转不出去。这种情况应该是系统的一个小小bug,于是我就通过用system帐号密码在PLSQL工具上登陆机器,输入这个命令select * from BDC_WORKFLOW.WFI_SPYJ where proinst_id in (select proinst_id from BDC_WORKFLOW.Wfi_Proinst where prolsh=\\"业务号\\") for update;,把审核意见加上并保存,这样初审工作人员才能转出下一人审核。
b.登记系统每天所生成的报文文件都要通过工具上传给眉山市国土局去(5月份升级过后,报文自动上报给眉山前置端),每天我
都要备份数据库以及上报报文,备份图像文件到不动产登记专用硬盘上去。
c.登记系统中无法进行业务中止删除。
问题描述:在登记系统中新建一个业务,当转出驳回后点击该业务后面的“删除”按钮,在弹出的信息窗口点击“删除”按钮没有任何反应。
这种情况,只能转办给系统管理员,转之前把单元信息释放了,不然做下一业务时,选择这户时候会提示在另一个件上面,就不能选择该单元信息。登记系统在四月底升级后,就能删除了。
五.结语
该文研究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流程及结构、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管理及操作、不动产系统中权籍系统和登记系统的区别、不动产登记系统所解决的问题、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成果展示等方面,对东坡区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归纳和总结,便于登记系统的操作及登记的顺利实施。
通过这次的实习,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是多么的重要,这才是我们实习的真正目的。很感谢实习单位给我这个这么好的实习机会,让我学习很多、成长很多、收获很多。
能够有机会来到这个公司学习我觉得我是幸运的,感谢公司能够给我这个机会。在以后的学习中我要更进一步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去学习,去进步。
参考文献
[1]新浪财经http://www.dawendou.com/
[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S].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3]樊志全.土地登记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1-65.[4]张明春.房屋土地权籍信息系统的建立[D].上海:同济大学,2003.
后记
全国正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探索,本文在总结讨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的整体构造及功能的解析,建立了提供借鉴与创新的体系,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结构设计,提供了有意探索。
不动产统一登记影响解读: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2015年02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制图新华社制图
原标题:专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意味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题:登记了,将会影响我们什么?——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引出的话题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杜宇、何雨欣
1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围绕这件事儿,一系列原生衍生的不动产登记话题再难回避。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
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
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
2 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3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4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5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6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原标题:马凯: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天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有四项议程,第三项议程为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马凯在提及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时表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据此,《方案》提出: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
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以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引导、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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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杨盛秋
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问题。本文借鉴了准物权理论、将不动产物权的类型一分为二,从而以“二分法”分析并重构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论证了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准行政行为性质。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准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准行政行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监督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查处各种有损于市场机制能动性发挥的违法行为等。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问题。
一.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
(一)学界传统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如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行政确认,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登记机关对物权变动的登记正是属于行政确认登记的一种形态。”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
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 。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 。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 。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二.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下的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要想统一绝非易事,所以暂且维持现状。
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典型物权的登记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问题。现阶段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应以这一类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为限。这种复合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有两
重意义:一是公法上的意义,一是私法上的意义。前者的意义在于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后者的意义在于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的安全。
从法理上对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各种理论来看:首先,虽然不动产登记是由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而开始,但不容忽视的是,不动产登记中主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即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登记。而事实上,正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才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的强大公示效力。其次,不动产登记在利益平衡上是为了调节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物权的秩序,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最后,从登记行为本身而言,通过不动产的登记,不仅仅产生公示物权的私法果,而且国家能够更主动有效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不动产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带有显著的行政色彩。
有学者认为这种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行政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行为,“只以单一的判断、认识与观念等受动的精神作用为要素” ,本身并不能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种观念表示行为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产生。因此,有学者认为,行政登记属于准行政行为,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该行为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其一,登记行为是一种观念表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登记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只是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其二,登记行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该行为表明的是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从行政主体的意思参与程度讲,不动产物权登记中,行政主体一般无自由裁量余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其负有登录的义务与职责,是对私权状况的予以证明而非干预。所以,这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应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证明行为,如梁慧星老师所言,“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作为准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证明,登记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一种公示效果,因此可以证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是正确、真实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证,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登记内容才能被推翻;二是确
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的内容是经过行政机关的核实后所做的记载,代表着官方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因此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定力。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章志远.行政法学基本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35——136页.
[2] 谢伟东.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社会科学论坛.2006,(9).第76——80页.
[3] 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3,(3).第48——54页.
[4] 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3).第76——85页.
一、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一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
三是方便企业、群众,减轻当事人负担,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四统一”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三、为什么要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落实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原有房地产权证是否需要强制换发成《不动产权证书》?
答: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
- 1 答:不动产权利凭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不动产权登记包括哪些种类?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十、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尽什么义务? 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
- 3 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
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构筑物按照构筑物类型填写。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海域、海岛填写审批、出让等。
十七、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内容?
答:记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十八、不动产登记证书盖什么章?
答:“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及编号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动产登记图证骑缝专用章”及编号章。
十九、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
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工作由谁负责?
答:《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刷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刷、发行的组织工作。
- 5 -
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价会跌?
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其中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昨日在微博上就评论称这是个好政策,并大胆预测,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有分析指出,此次提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为未来核定相关税基作准备,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基础。
据市国土房管局透露,目前广州已搭建了全市统一的房屋管理系统,实现了登记业务操作平台和对外信息利用的统一。同时启用了房地产证密码防护系统、申请人人像采集系统、指纹加密服务和身份证识别器,防止不法分子盗用他人房地产证转让房屋。
业内人士分析,相对于限购等短效机制而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系列长效机制的房地产调控出台的必要基础,也是实行房产税和官员财产公开的基础政策,意义重大。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登记制度,从不动产的识别、认定、管理和交易上都会发挥较大作用,也会对反腐败产生很大作用。“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了,法律明确规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并且要公示。如果有这两个前提,对类似‘房姐’、‘房叔’肯定会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广东工业大学房地产高级经济师申格联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后,全国各地的闲置住房和闲置土地都有望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到,可能会引发部分持有多套房产的人员抛售住房,由于市场供应增加,导致房价有可能往下波动。(记者赖伟行、李颖)
摘自成都房产信息
青岛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4年07月23日 07:13
来源:青岛早报
上半年各方热议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在我市有了新进展。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这标志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地税局等8个部门组成,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国土部要求:
3年内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证、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1月底召开的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时间表,自今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届时,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将可实现。
目前,我国统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
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的登记;
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的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这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
青岛部署:
8部门联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为推动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这标志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
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地税局等8个部门组成,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主要职能包括在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不动产登记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调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
协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协调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
研究我市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统筹协调对各区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一步,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岛现状: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已具备联网条件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我市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走在全省前列。我市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登记实行“房地合一”,即将咖啡色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黄色的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变成了红色的“房地产权证”,老百姓领到手,等于同时确认了两项产权。2012年,按照住建部的部署,我市已经建成了覆盖七区五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当年已具备了和全国其他大中城市的联网条件。不过这仅仅是限于房地这两类不动产的登记,而草原、林地、海域等方面的不动产登记还是较为分散,此次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那麽,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设计?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土资源部将如何开好局、起好步?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何在?
明确目标方向――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於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於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路线图、时间表如何设计?
紧密倒排时间――3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蛉?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蛟诵型骋坏牟欢?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2014年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大,需要统筹谋划,落实到思想上、统一思想,做好顶层设计。按照会议精神,不动产登记总的目标是,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千头万绪从何入手?
平稳有序统一――围绕“四统一”从法制、机制、信息化三方面着手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突出重点,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顶层设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目前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制定方案,沟通情况、做好下一步部门衔接工作??备。二是牵头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先期开展《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关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条例框架和研究成果;
同步开展统一表卡簿册和证书的研究设计。四是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规程和整合建立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前期基础研究工作。另外,我们还拟於近期召开研讨会,就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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