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科岗位职责
桥梁养护科岗位职责
1、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职责
桥涵和隧道管养单位(所、站)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每月至少一次对桥涵和隧道做经常性检查与评定,参与每年春秋两季的桥涵和隧道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养护维修建议计划。参与制定桥涵和隧道的养护维修方案和措施.
(二)负责桥涵和隧道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桥涵和隧道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提出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涵和隧道的申请报告。协助领导应急处理公路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落实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三)组织桥涵和隧道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直接负责桥涵和隧道的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涵和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监督、检查桥涵和隧道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参与桥涵和隧道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所管辖桥涵和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涵和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辖区桥涵和隧道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以及养护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六)负责对下级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桥涵和隧道的养护工作。
2、桥梁养护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路养护工作方针、业务知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秉公办事。
二、负责组织编制上级工程养护及更新改造工程计划,做好工程设计预算、施工管理、质量检查、原始记录、验收结算和下达路线养护生产计划及全面养护管理工作。
三、认真组织完成好交通量调查、汇编、上报等工作。
四、抓好安全生产,要求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穿着标志服,杜绝带病车辆上路生产,施工路段必须按要求放置施工标志牌。
1 / 3
桥梁养护科岗位职责
五、按桥梁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
六、负责科室内部和外部科室环境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工程养护工作及重大事件发生情况。
八、积极主动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3、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职责
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2、制定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主持本辖区公路桥梁的评级认定工作,组织专家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3、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编制桥梁大、中修年度建议计划。
5、编制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专项)检查计划。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6、参与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技术方案研究并提出建议措施。
7、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
参与桥梁大、中修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8、监督本辖区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组织完成本辖区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及时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9、汛前(后)和重要节日(含重大政治活动)组织养护单位对三类及三类以上桥梁开展重点检查,对桥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加强管理。
4、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2 / 3
桥梁养护科岗位职责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2013年12月12日
3 / 3
桥梁养护科岗位职责
1、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职责
桥涵和隧道管养单位(所、站)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每月至少一次对桥涵和隧道做经常性检查与评定,参与每年春秋两季的桥涵和隧道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养护维修建议计划。参与制定桥涵和隧道的养护维修方案和措施.
(二)负责桥涵和隧道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桥涵和隧道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提出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涵和隧道的申请报告。协助领导应急处理公路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落实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三)组织桥涵和隧道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直接负责桥涵和隧道的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涵和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监督、检查桥涵和隧道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参与桥涵和隧道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所管辖桥涵和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涵和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辖区桥涵和隧道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以及养护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六)负责对下级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桥涵和隧道的养护工作。
2、桥梁养护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路养护工作方针、业务知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秉公办事。
二、负责组织编制上级工程养护及更新改造工程计划,做好工程设计预算、施工管理、质量检查、原始记录、验收结算和下达路线养护生产计划及全面养护管理工作。
三、认真组织完成好交通量调查、汇编、上报等工作。
四、抓好安全生产,要求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穿着标志服,杜绝带病车辆上路生产,施工路段必须按要求放置施工标志牌。
五、按桥梁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
六、负责科室内部和外部科室环境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工程养护工作及重大事件发生情况。
八、积极主动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3、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职责
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2、制定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主持本辖区公路桥梁的评级认定工作,组织专家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3、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编制桥梁大、中修年度建议计划。
5、编制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专项)检查计划。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6、参与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技术方案研究并提出建议措施。
7、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
参与桥梁大、中修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8、监督本辖区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组织完成本辖区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及时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9、汛前(后)和重要节日(含重大政治活动)组织养护单位对三类及三类以上桥梁开展重点检查,对桥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加强管理。
4、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2013年12月12日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
(征求意见稿)
一、桥涵和隧道管养单位(所、站)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 每月至少一次对桥涵和隧道做经常性检查与评定,参与每年春秋两季的桥涵和隧道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养护维修建议计划。参与制定桥涵和隧道的养护维修方案和措施.
(二)负责桥涵和隧道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桥涵和隧道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提出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涵和隧道的申请报告。协助领导应急处理公路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 落实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三) 组织桥涵和隧道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直接负责桥涵和隧道的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涵和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 监督、检查桥涵和隧道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参与桥涵和隧道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 负责所管辖桥涵和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涵和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辖区桥涵和隧道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以及养护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六) 负责对下级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桥涵和隧道的养护工作。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公司)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涵和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管养单位桥涵和隧道的日常保养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负责制定辖区内桥涵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监督养护计划的落实。负责桥涵和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以及桥涵和隧道养护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三) 负责组织桥涵和隧道的定期检查,复核
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涵和隧道的评定工作。监督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协助领导应急处理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
(四) 参与制定桥涵和隧道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养护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负责特殊检查的桥涵和隧道的申请上报工作。
(五)负责大、中修、加固和改建等专项工程的现场管理,组织、参与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桥涵和隧道的内业管理、上报工作。
(六) 负责组织辖区内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和上报桥涵和隧道的技术状况分析报告。
三、公路管理机构(局)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 负责收费公路管理局桥涵和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汇总、审核辖区内桥涵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监督养护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检查、指导桥涵和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审核、汇总桥涵和隧道技术状况分析报告。
(三) 监督、检查桥涵和隧道的定期检查,组织桥涵和隧道的特殊检查。组织专家对
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涵和隧道的鉴定工作。监督桥涵和隧道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协助领导应急处理公路桥涵和隧道的安全事故.
(四) 组织制定桥涵和隧道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审核特殊检查桥涵和隧道的申请报告。
(五)检查、指导桥涵和隧道大、中修工作的工程管理,组织、参与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检查、指导桥涵和隧道的内业管理工作。
(六) 负责组织收费公路管理局系统桥涵和隧道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县级)
1、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2、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3、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4、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5、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桥梁养护的技术业务培训。
养护岗位职责
1、在质量管理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在库药品的养护工作,对药品养护质量负主要责任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的理化性质和储存条件,结合库房的实际情况,采取正确有效的养护措施,确保药品在库质量
3、在质量管理部的指导下,开展药品养护和质量巡查工作 4、指导库管员对药品的正确初次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人行及行车隧道,除公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以外)。
第三条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及协调工作(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 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并将汇总材料报市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水利、财政、执法等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七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城市桥梁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原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给所在区主管部门。
第九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按属地管理原则,其养护维修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经营期满后,须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属地区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属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单位自建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属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佛山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区域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属地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属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城市桥梁,属地区主管部门应编制专门的养护维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区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年度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专项资金;
委托管理人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向委托人申请年度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专项资金;
产权人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安排年度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养护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管理人、产权人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委托管理人、产权人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属地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先经属地区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检查本辖区城市桥梁范围内施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八条 凡办理下列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到属地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 超限机动车辆(超高、超宽、超重)、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主管部门同意后须再报区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
(三)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 第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第十八条第
(二)项前,应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方可批准。若原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意见的,也可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但该设计单位的资质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区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第十八条第
(三)项时,应审查申请方出具的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方可办理,若原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意见的,也可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但该设计单位的资质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第二十条 区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桥梁委托管理人、产权人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应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同时应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年度城市桥梁检测专项资金。在每年12月初将桥梁检测评估情况汇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改变管养主体之前,应对桥梁结构技术状况、动力性能、承载能力等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及组织实施由移交方负责。属地区主管部门应监督移交、除尘滤布接收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移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承担。经常性检查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组织人员自行进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六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认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属地区主管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区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重新检测评估结果与原报告一致的,费用由异议一方支付,反之由原检测方支付,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将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本辖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一)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二)擅自在城市桥梁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压滤机滤布厂家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三)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区级及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属地区主管部门审批的;
(四)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XX)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参照《佛山市城市桥梁检测手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村庄中农用桥梁、城市生活小区、大型企业内、公园内等公共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桥梁工程质检员岗位职责(共6篇)
市政道路与桥梁岗位职责(共3篇)
市政道路维护岗位职责(共5篇)
城市桥梁巡查与检测岗位职责(共9篇)
市政管道维修科长岗位职责(共11篇)
相关热词搜索: 养护 岗位职责 桥梁 市政 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