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
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教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森林派出所教导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派出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民警的岗位职责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公安派出所职责任务
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公安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治安局势平稳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其工作成效和队伍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党群关系、警民关系。
公安派出所职责任务主要是:
(1) 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2) 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3) 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 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5) 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6) 输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
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7) 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 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9) 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所长岗位职责
(1) 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各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实现“发案少、秩序好、
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3) 组织实有人口管理、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整治辖区突出治
安问题,广泛研究和收集辖区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根据辖区情况开展巡
逻防控工作。
(4) 重点抓好案件质量的审批把关、强制措施运用、执法状况考评工作,对民警执法
行为经常开展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
(5) 组织指导社区治保组织和治保干部及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
范工作,使辖区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6) 实行警务公开,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7) 在抓好派出所业务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派出所领导班子建设;
(8) 主持所务会议,制定全所的工作计划,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
规定,组织民警正常履行派出所的工作职责;
(9) 按照绩效考核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民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及时掌握和正
确评价民警的工作业绩和日常表现,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副所长岗位职责
(1) 组织开展基础工作,熟悉基础业务知识,会调查研究,会群众工作,会情报信息
收集整理;
(2) 组织民警和辖区治安力量开展巡逻防控,预防、减少案件发生。接受群众报警和
求助,现场处置警情;
(3) 组织侦破辖区内的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做好重、特大案件侦查协作,分析
掌握辖区内案件发生特点、规律及趋势,指导民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4) 熟悉内勤内务工作。会管理所内文秘、资料档案整理、数据统计等工作。规范内
务管理。撰写辖区治安形势及其他方面的调研报告。协助教导员开展民警思想政
治工作,发现、总结、推介典型。
社区民警岗位职责
(1) 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
(2) 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
(3) 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4) 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
(5) 协助办理各类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和查处治安案件;
(6) 物建、管理、使用治安秘密力量;
(7) 提供便民服务;
(8) 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控帮教工作;
(9) 按照消防三级管理责任制对社区加强消防管理;
(10) 对危险物品加强管理;
(11) 参与预防、抢救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巡逻民警岗位职责
(1) 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2) 根据指令赶赴现场处理警情;
(3) 开展辖区治安巡逻;
(4) 盘问、检查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
(5) 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巡逻防控工作。
案件办理民警岗位职责
(1) 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报警、报案,如实登记,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勘
查、调查访问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
(2) 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情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强刑事秘密力量和治安秘密
力量建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侦查破案服务;
(3) 加强对辖区内的地形地貌以及重点部位、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的熟悉和掌握,积累
有关资料;
(4) 负责查处辖区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协助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5) 及时分析、掌握辖区内发案特点和带倾向性的治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协助其他民警做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行政内勤民警岗位职责
(1) 负责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本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来函、来信、
来访的接待、转递、催办、回复等工作。
(2) 负责收集、积累、调研辖区内敌、社情和治安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写出治安形势
分析或调研文章并及时上报。
(3) 负责掌握、综合全所工作情况,协助所领导制订工作计划,细化岗位职责,分解任
务指标,起草工作总结、汇报、请示、报告等公文,实施精细化考评。
(4) 负责情报信息的报送,属重大情报信息报送范畴的,要将发生的经过、先期处置情
况在两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局指挥中心;
属一般情报信息要根据工作实际按时报送。
(5) 负责宣传报道和典型推介的文字材料工作,协助所领导发现、总结、推介先进典型
和工作经验,及时报道好人好事和工作成绩。
(6) 负责各项会议纪录和台账薄册的登记填写。
(7) 负责各类报表的统计、分析、上报。
(8) 负责文件的收发、保管、送阅、清理和印章管理。
(9) 负责财务收支、报账、票据领用、核销等。
(10) 负责文书、业务、视听档案的管理。
(11) 负责涉案款、物的保管。
(12) 负责枪支、警械、装备的管理。
(13) 负责后勤、内部安全及内务卫生。
值班备勤制度
(1) 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工作必须保证警力充足,值班长由派出所领导轮
流担任,值班员由派出所民警轮流担任,严禁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代替民警值班。
(2)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定着制式警服,携带警械和枪支,严禁脱岗、漏岗。
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人员,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 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
级指示或者预案作出应急处理。
(4) 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
件,问清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引导,维护好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做好派出所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 值班人员因故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并应有人代岗。
(6) 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
接手续。
(7) 对上级公安机关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
(8) 值班民警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学习制度
1、全体民警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公安业务、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政治、
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
2、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好详细的学习计划,落实好学习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每月必须
保证足够的集中学习时间。
3、全体民警必须参加好每次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联系实际,写心
得体会,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因故缺席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课。
4、学习具体内容:
(1) 政治学习。主要学习时事政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
作的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先进模范人物事迹。
(2) 业务学习。主要学习人民警察执勤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和政策,及
公安业务知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评。
(3) 学习时间。每周保证一次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车辆管理制度
1、对警车实行统一管理,使用车辆必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2、警车应当由公安派出所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
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严禁无证驾驶。
3、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在宾馆、酒店及公共娱乐场所停放警用车辆。
4、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挂靠警车牌证。
5、严禁警车用于婚、丧事。
6、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档案管理制度
1、收集:负责收集、接受本机关文书、专业、科技、会计档案及文件资料,要求门类齐全,
对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整理:分类、卷内排列准确,编号无误,装订整齐美观。
3、保管:维护档案安全,做到不失密、不泄密,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尘、
防潮、防晒、防高温、防鼠、防破坏“十防”工作,采用先进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延长档案寿命,对破损和变质档案要及时修复和复制。定期对库房保存档案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4、鉴定:判定档案材料的存毁与取舍,重点保护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无保存价值的
档案予以销毁。
5、统计:对库房档案的数量进行登记与统计(包括总藏量、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与销
毁的登记与统计)。档案人员情况统计、档案设施、经费、信息反馈登记与统计,对登记和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
6、检索工具:做好案卷文件目录、分类目录、人物卡片的输入工作。
7、编研:汇编档案文集(全宗说明、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集),编写档案参考
资料及编辑公安史志、年鉴。、
8、利用:明确服务方向,端正服务态度,掌握档案资源信息和档案需求信息,掌握利用工
作的规律,不断改进利用工作,加强档案利用宣传,扩大档案工作影响,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服务。
例会制度
会议是贯彻上级精神,布置各项工作,落实各项任务,解决某些问题必不可少的经常性工作,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1、支部会。由派出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研究上级精神的贯彻实施;
研究本所工作部署;
研究民警岗位的设置调整;
研究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研究重大奖金的使用;
研究先进典型、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
研究对民警处分的上报;
研究其他由所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2、日例会。例会应由所长、队长主持,所、队长不在时可委托副职主持。例会每日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一般应放在每日早上上班之后30分钟的时间内,也可以放在每日下午下班之前。周一的例会可以提出本周总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周五的例会可以总结本周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周的工作任务和要注意的事项。
3、月民警会。派出所全体民警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所领导总结、报告本月工作情况。表彰先进,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请销假制度
派出所民警(含所领导)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离开县、区(含出境),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规定续假。
(一)请假
(1)派出所正职领导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
3天以上的,先报上级政工部门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政委批准。
(2)派出所副职领导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内的,经所长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3天以上的,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报上级政工部门审批。
(3)民警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长批准;
3天以上的,先报所长同意后再报上级政工部门审批。
(4)请假期间离开本县、区的,必须将理由、去向、时间以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逐级呈报。请假期间一般情况应保持通讯畅通。
(二)销假
请假人员假满上班后,应当向上级政工部门和批假的领导销假。
(三)续假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按请假程序逐级审批。非因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一般不得打电话和委托他人代请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四)其他
(1)执行特殊中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2)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3)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按旷工论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内务卫生制度
(1)办公室内外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室内窗明几净,地面无尘土、杂物。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及其他物品。
(3)办公室内桌椅、卷柜由本人负责清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4)值班室被褥按军事化要求整齐划一,白天不准在值班室躺卧、嬉闹。
(5)内务卫生清扫轮值责任明确,食堂要做到无苍蝇、蜘蛛,厕所要做到无污垢、蛆蛹。
台账管理规范
(1)种类规范化。严格按照省厅、市局要求设置台账种类,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
(2)填写日常化。各类台账的填写必须当作一项日常工作及时完成。
(3)内容标准化。台账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填写,项目不漏,内容齐全,书写工整。
(4)保管专人化。各单位台账统一交由内勤保管。
保密制度
(1)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年地的文件绝对不看,不该带的秘密绝对不带。
(2)内勤收到文件后要进行分类,认真登记,及时做公文处理。对绝密文件必须单独登记,从严管理。
(3)文件统一由内勤保管、拆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阅,文件要有专柜存放,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非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摘抄或翻印文件、档案。
(4)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国家和公安机关的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5)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6)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内部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7)不准向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亲友或他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
(8)公共网络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
xx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栏
姓名:
姓名:
职务:
所长
职务:副所长(或指导员)
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姓名:
职务: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
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等火灾多发时期,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内部装修工程的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六)检查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协助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九)组织指导所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十)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指导下,对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监督工作的指示,制定并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三)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责任区民警日常业务工作,保障责任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四)建立健全派出所执法例会、消防监督检查、集体议案、内部审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执法例会、集体议案等工作,依照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法律文书;
(六) 广发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形势,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为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决策消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八)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辖区内发生的其它火灾事故;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任务。
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消防监督工作方案;
(三)组织责任区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和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责任区民警定期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社会单位适时举行消防演习等活动,努力提高辖区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调查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所长不在时,负责对责任区民警上报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责任区民警是分管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制定并实施分管责任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
(三)依法对责任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组织责任区单位在重点季节、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进行消防安全自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结合责任区消防工作特点,组织责任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指导责任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治安消防联防,落实防范措施;
(五)督促指导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对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参加责任区单位火灾现场秩序的维护、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限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应予处罚的,对依法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实施法律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将案件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
对依法应当给予拘留的处罚案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年度签订责任书并告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推进社会单位和公民自觉参与消防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会民委员会等辖区单位每年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责任、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和责任人,依法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单位单位实际,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立标准,每年确立、调整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法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我管理”责任,并作出确保消防安全的承诺。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辖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由责任区民警以消防责任告知书或防火公约的形式每年向辖区群众发放一次,依法告知公民的消防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引导辖区公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结合落实消防工作每周一查、每月一训和季度例会,对辖区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所在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推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列入派出所工作目标实行考评,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而造成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除对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票否决外,对公安派出所领导、责任区民警实行“责任到查”,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每周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总体业务工作统筹安排, 采取统一组织或责任区民警分别实施的办法,平均每周对辖区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简称每周一查),每次每个责任区民警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1个。
重大节日、重要季节、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等特殊时期和上级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期间,应当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数量;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接到辖区群众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四条 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白天查与夜晚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前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参加,也可以暗访形式突击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暗访外,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身份证件;
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分别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整改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时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适时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公安派出所总体工作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定期宣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执法水平,增强辖区单位和群众防范火灾的能力,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民警总体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内容,每半年对责任区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简称半年一训制度,下同);
责任区民警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单位的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治安巡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培训可结合派出所工作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也可结合岗位练兵进行专门培训和组织自学。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方法措施、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对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半年一训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也可由责任区民警分别深入单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基本防火灭火常识、常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基本的疏散和逃生自救常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会的半年一训应当结合辖区单位特点,分别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组织到消防教育基地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半年一训登记,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经验教训和实际效果,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责任区民警对社会的半年一训情况列入绩效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和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简称季度例会)。
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颁布、上级下达消防工作重要指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视情及时召开消防工作例会。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可以与其他会议同时进行。
第三条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由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责任区民警应当组织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消防工作季度季度例会内容应当包括:
1、听取责任区本季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2、分析研究本辖区消防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消防工作措施;
3、部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事项;
4、安排部署下季度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次季度例会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议程、参加人员等制定具体的方案;
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宣传贯彻。
第六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防工作季度例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总体工作考评。
森林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 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勤职责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外勤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责任区内的山情、林情和社情,搞好群防群治工作,密切警民关系,坚持调查走访,严密掌握动态。
二、经常深入林区进行巡逻检查、监督、检查管护员的工作情况。布建特情耳目,本月在本辖区内调查巡逻不得少于10天。
三、查处一般林政和治安案件。一般性林政案件七日内结案,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结案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及罚没款收入等全部移交本所内勤整理归档。一般刑事案件从查处到刑拘时不得超过十天,重大案件十五天。
四、对本责任区发生的重特大案件、重大治安和火灾隐患,要实事求是地向所领导汇报,并协助所长进行处理。
五、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禁刑讯逼供。
林海中的铿锵卫士
---xx公安局森林分局xx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从警18年,他和战友们顶烈日、战酷暑、抗严寒、冒风雨、斗火魔、破大案,在奉献和奋斗中编织起维系绿色事业的纽带,在艰难和困境中撑起了一片晴朗的蓝天。他,就是xx县公安局森林分局xx派出所所长xx同志。他性格直率,言谈举止既显露出睿智与干练,又给
人以稳重笃实的感觉。他率领的xx派出所连续五年在xx县林业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前三名;
2002年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荣记集体二等功。xx本人也先后6次受到嘉奖,荣立省森林公安局三等功一次。
一剑出鞘显神威
1991年,24岁的xx被组织上选调到公安队伍,成为一名森林警察。对绿色事业赤诚的爱,基于对自己责任的深切理解,他在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让金盾在绿野中闪光,让心灵在青山中放飞。从此,他与森林结下了不解之缘。18载风风雨雨,他和战友们巡查的身影与足迹几乎遍及了管片林区的每一个角落。他们进村入户,解剖典型析法规,化解矛盾用法规,力求使法律法规人人皆知。有人算了一笔账,几千个昼夜,他们走过的路程累计起来超过了3个“二万五千里长征”。他们练就了一副副铮铮铁骨和一双双“飞毛腿”。哪个林区有多少亩山,有多少村寨和人口,那些地段属盗伐案多发区或森林火灾易发区,xx都能一一道来,如数家珍,林农中没人不认识那位“敦实的警察”。在xx和战友们的日程表上,几乎没有节假日,1年365天有280多天是在林区度过的,有时为了办案,一连十几个昼夜吃住在林区。
2008年3月5日15时许,xx县xx乡xx村8组村民xx,抱着“好玩寻求刺激”的心态,故意在三处三次点燃茅草任其燃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营林工程师鉴定:山火过火面积45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9亩。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xx不但不承认是自己点的火,还纠集本村村民到xx乡政府聚众闹事,打砸该乡党委书记办公室桌椅板凳,并持刀威胁办案民警。xx沉着冷静,安排民警兵分两路,一路上火灾现场,再次缜密勘查,进村入户走访调查取证,获取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一路与地方派出所联手抓获2名为首聚众闹事的违法村民,并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政策攻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工作,犯罪嫌疑人xx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流下了后悔的泪水。xx以于2008年3月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起诉。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在当地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办案民警以案促宣传,以宣传促打击,严厉查处辖区其他火灾案件,为有效地遏制辖区火警火灾的频发势头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春季森林火案侦破大会战专项行动中,xx带领的xx派出所共立森林火灾刑事案件7起,刑事拘留5人,批捕移诉5人。
雪压青松亮铮骨,寒袭新竹见高节。一年来,xx和战友们凭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坚定“办好一个案,拯救一片林”的理念,先后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65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为保障我县林业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片丹心为人民
“没有波涛的海洋,绝不会是海洋;
没有波折的生活,亦不是生活;
没有惊险的场面,则构不成特有的璀璨。”扑救森林火灾是一件最辛苦、最危险的事,作为派出所长的xxx,每次扑火时总是身先士卒冲在最前面,显示出一个共产党人临危不惧、刚毅坚挺的英雄气概。3月4日下午,我县xx乡xx村发生山火,由于地势险要,加上山上到处是雪压、折倒木,扑救相当困难,但如不采取措施,将危及xx林场及xx自然保护区。接报后,xx和民警们迅速赶到火场,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下,他一面组织扑火、砍出防火隔离带,一面奋不顾身投入扑救。在肆虐的火海中,他们连续奋战,眉毛、头发被烤焦了,衣服被挂破了,身上、手上被柴草划出道道血痕,直到次日下午14时完成了整个火场的隔离带开设任务,有效控制了山火蔓延。今年,xx带领民警扑救森林火灾11起,多少次危情之中,他和战友们别无选择,只能用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以精力和体力的透支去换取林区的安宁。
元月25日,我县气温急剧骤降,一场五十年罕见的特大冰雪灾害袭击了xx,致使全县电力中断,公路冰锁,境内xx高速、xx国道严重受阻,交通堵塞,车辆滞留,交通告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出行受到了极大困扰。在这场冰雪灾害面前,xx同志全力以赴投入到抗冰救灾保道路畅通的战斗中去,谱写了一曲曲抗击冰雪的乐章。
2月1日凌晨,因在xx省xx大xx镇(距xx乡xx岭2公里)有一台重车发生故障,导致xx境内xx国道堵车长达16公里(堵至xx镇),造成南下北上线全部堵死。2月2日清晨,被阻车流延伸到xx国道xx镇境内,xx境
从警18年,他和战友们顶烈日、战酷暑、抗严寒、冒风雨、斗火魔、破大案,在奉献和奋斗中编织起维系绿色事业的纽带,在艰难和困境中撑起了一片晴朗的蓝天。他,就是xx县公安局森林分局xx派出所所长xx同志。他性格直率,言谈举止既显露出睿智与干练,又给人以稳重笃实的感觉。他率领的xx派出所连续五年在xx县林业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前三名;
XX年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荣记集体二等功。xx本人也先后6次受到嘉奖,荣立省森林公安局三等功一次。
一剑出鞘显神威
1991年,24岁的xx被组织上选调到公安队伍,成为一名森林警察。对绿色事业赤诚的爱,基于对自己责任的深切理解,他在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让金盾在绿野中闪光,让心灵在青山中放飞。从此,他与森林结下了不解之缘。18载风风雨雨,他和战友们巡查的身影与足迹几乎遍及了管片林区的每一个角落。他们进村入户,解剖典型析法规,化解矛盾用法规,力求使法律法规人人皆知。有人算了一笔账,几千个昼夜,他们走过的路程累计起来超过了3个“二万五千里长征”。他们练就了一副副铮铮铁骨和一双双“飞毛腿”。哪个林区有多少亩山,有多少村寨和人口,那些地段属盗伐案多发区或森林火灾易发区,xx都能一一道来,如数家珍,林农中没人不认识那位“敦实的警察”。在xx和战友们的日程表上,几乎没有节假日,1年365天有280多天是在林区度过的,有时为了办案,一连十几个昼夜吃住在林区。
2011年3月5日15时许,xx县xx乡xx村8组村民xx,抱着“好玩寻求刺激”的心态,故意在三处三次点燃茅草任其燃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营林工程师鉴定:山火过火面积45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9亩。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xx不但不承认是自己点的火,还纠集本村村民到xx乡政府聚众闹事,打砸该乡党委书记办公室桌椅板凳,并持刀威胁办案民警。xx沉着冷静,安排民警兵分两路,一路上火灾现场,再次缜密勘查,进村入户走访调查取证,获取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一路与地方派出所联手抓获2名为首聚众闹事的违法村民,并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政策攻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工作,犯罪嫌疑人xx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流下了后悔的泪水。xx以于2011年3月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起诉。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在当地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办案民警以案促宣传,以宣传促打击,严厉查处辖区其他火灾案件,为有效地遏制辖区火警火灾的频发势头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春季森林火案侦破大会战专项行动中,xx带领的xx派出所共立森林火灾刑事案件7起,刑事拘留5人,批捕移诉5人。
雪压青松亮铮骨,寒袭新竹见高节。一年来,xx和战友们凭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坚定“办好一个案,拯救一片林”的理念,先后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65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为保障我县林业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片丹心为人民
“没有波涛的海洋,绝不会是海洋;
没有波折的生活,亦不是生活;
没有惊险的场面,则构不成特有的璀璨。”扑救森林火灾是一件最辛苦、最危险的事,作为派出所长的xxx,每次扑火时总是身先士卒冲在最前面,显示出一个共产党人临危不惧、刚毅坚挺的英雄气概。3月4日下午,我县xx乡xx村发生山火,由于地势险要,加上山上到处是雪压、折倒木,扑救相当困难,但如不采取措施,将危及xx林场及xx自然保护区。接报后,xx和民警们迅速赶到火场,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下,他一面组织扑火、砍出防火隔离带,一面奋不顾身投入扑救。在肆虐的火海中,他们连续奋战,眉毛、头发被烤焦了,衣服被挂破了,身上、手上被柴草划出道道血痕,直到次日下午14时完成了整个火场的隔离带开设任务,有效控制了山火蔓延。今年,xx带领民警扑救森林火灾11起,多少次危情之中,他和战友们别无选择,只能用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以精力和体力的透支去换取林区的安宁。
元月25日,我县气温急剧骤降,一场五十年罕见的特大冰雪灾害袭击了xx,致使全县电力中断,公路冰锁,境内xx高速、xx国道严重受阻,交通堵塞,车辆滞留,交通告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出行受到了极大困扰。在这场冰雪灾害面前,xx同志全力以赴投入到抗冰救灾保道路畅通的战斗中去,谱写了一曲曲抗击冰雪的乐章。
2月1日凌晨,因在xx省xx大xx镇(距xx乡xx岭2公里)有一台重车发生故障,导致xx境内xx国道堵车长达16公里(堵至xx镇),造成南下北上线全部堵死。2月2日清晨,被阻车流延伸到xx国道xx镇境内,xx境内车流长达20余公里。自从xx路段坏车受阻后,xx方面只放行北上车辆而不放行南下车流,一直被堵两天未动的南下车辆司乘人员,眼睁睁的看着缓缓不断的北上车流,情绪十分不稳定,许多已在其他地方被阻7-8天的司乘人员,纷纷强行抢道、占道,堵塞应急通道和北上车道,苦苦向民警哀求放他们过去。xx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苦口婆心地做好说服稳定工作,不厌其烦地指挥车流腾出空间,将抢道、占道车辆一台一台移动到车流队伍中,坚守在白雪皑皑的山岭上,为过往车辆保驾护航。凛冽的寒风在呼啸,冰冷的冻雨还在不停的下,xx路段无序停放着一眼望不到边的车龙。风声、雨声、喇叭声和发动机的噪声响成一片,xx振臂一呼:“同志们,跟我来!”,带领民警们钻进车缝中。迎着刺骨寒风步行20多公里疏导交通,还不停地给每位滞留人员作解释和安抚工作,并为他们送去水、食品及必要的医疗用品。由于路面结冰湿滑,不知道摔了多少次跟头,裤子刮破了,腿碰出了血,他用纸一擦,又继续前行。长时间在结冰的路上走,他的脚上生出了冻疮,又红又肿,奇痒难忍,加上寒风侵蚀引发严重感冒。就是在这种情况下xx同志仍带领全所民警坚守岗位,饿了就吃撒满冰渣的盒饭或面包,累了在车上打个盹,在近4天的时间里,由于平均每天休息不到1小时,几天下来,人都瘦了一圈,几乎出现脱水和精神恍惚。一些群众实在看不下去,拉着他的手说:“你们太辛苦了,歇歇吧!”他全然不顾。被困司机终于感动了,在民警们的指挥下,经过一夜战斗,终于疏通了一条“生命线”。通过全体参战人员的共同努力,共疏散车辆7000多辆,滞留旅客XX0多人,交通拥堵情况得到有效缓解,没有一个受困的群众因饥饿和冷冻导致伤病,未发生一起涉及滞留车辆和人员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保证了xx国道在冰雪灾害期间的持续安全畅通。
一脸正气讲原则
xx同志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从警的行动指南。他以保护森林、振兴林业为己任,以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为准则,以打击毁林犯罪为森林警察的天职。他排除干扰,冲破阻力,处理了一起又一起棘手的林业行政案件,查破了一起又一起处于两难境地的毁林刑事案件,坚持秉公执法不动摇。
当面对糖衣炮弹袭击时,xx坚持“三不”:请吃请喝不到,送钱送物不要,威胁恐吓不怕,他在查办案中不仅敢于碰硬,而且善于反击来自犯罪嫌疑人的糖衣炮弹。8月20日,xx乡一个木材贩子无证运输价值几万元木材被查获,为求得从宽处理,他们托xx的一个好友带着一个XX元的“红包”敲开了xx的房门。来人说:“人何必太认真嘛,能通融就通融一点,看在老同学份上,你就做个顺水人情吧。”来人边讲边把“红包”往老x怀里塞。顿时,一种不可名状的羞辱感从xx心头腾起:“你必须拿回去,权钱是不能交易的,你应该相信局里一定会秉公处理的!”来人只得收起“红包”悻悻地走了。共产党人能够“朗如明月,清如水镜”,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人格力量。xx以此事为题,在全所民警会议上进行反腐教育,在他的言传身教下,全所上行下效,没有出现过一起违法乱纪事件。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xx严格司法程序,坚持廉洁办案。他要求民警们做到涉案人请吃请喝不到、送物送钱不要、威胁恐吓不怕。当他们首次与涉案人郑某接触时,郑便摆了一桌酒席招待,被xx严词拒绝。郑某便再施一计,偷偷将4条高档香烟藏放于xx床上的被子内。xx发现后又令其拿走。郑某两次碰壁仍不死心,最后亮出自己表哥是人大代表的招牌,对办案人员进行威胁,说什么“我表哥是人大代表,县里的森林公安别想碰我,否则我要告到市里去。”但在一身正气的森林公安民警面前,他的软硬兼施均不显灵。xx同志与其他3位民警经过5天奔波,走访群众数十人,调查证据材料16份,将郑某依法处理,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一身铁骨练精兵
“将之所以战者,士也;
士之所以战者,气也。”要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安机关的新变化、人民警察的新形象,就必须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队伍。199年,xx出任xx派出所所长。面对当时办公条件简陋,盗伐、滥伐之风严重,民警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他寝食不安。经过多少个辗转难寐的夜晚用心思考,xx拿出了“以制度管人,凭规章办事”的方案,实行将工作实绩、作风好坏、廉政勤政情况与民警的奖金、争先创优等挂钩;
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违诺查究制、错案追究制,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专管之责,时有限定之期;
推出了聘请执法监督员、设立监督举报箱、发放《警民联系卡》等活动。派出所民警实行了“三包”、“三管”、“三严”。“三包”即包教育、包培养、包工作任务完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管”即思想工作主动管,内部团结经常管,作风纪律严格管;
“三严”即严规章、严作风、严要求。通过严格的内部整顿,扎实有效的跟踪管理、动态管理,派出所的面貌变了样,出现了领导放心、民警宽心、工作齐心、办事用心的良好局面。
为从根本上提高民警的素质,xx决定下大气力抓好民警的学习培训。他按不同层次提出要求,对新进的民警采取“指路子、压担子、结对子、搭梯子、建台子”的“五子法”,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宗旨教育、群众观念教育,引导他们常校人生坐标,常检思想言行,常修道德品行,在灵魂深处打牢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xx还亲自检查、督促、辅导,要求他们要练好字,掌握好业务、法律知识。对老民警,则要求强化继续教育,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xx要求他们要不断吸收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每办一案要进行总结,确保所办案件客观、公正,符合法律程序,并要有新的提高。
为加强森林公安信息资料的计算机管理,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为所内配置了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实现了微机互联网。目前,全所民警形成了人人学知识,个个长本领的浓厚的学习风气,全所5名民警中,全部取得大专以上文凭。
xx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大家的心凝聚在党的旗帜之下,先后发展党员4人。他关心民警的生活,千方百计解决民警的困难,为大家创造良好的人际、工作“双优环境”,使大家不为待遇问题而担忧,全身心投入工作。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伴随x所长严格管理和悉心呵护而来的是民警素质的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的大大增强。一年来,xx派出所办案无差错,无违法违纪,无“三乱”现象,刑事案件破案率、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均位于分局前茅,没有引起过一例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林区行使公安机关职能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森林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也是最基层单位和多功能的战斗实体。它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一方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一方百姓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重任。要完成森林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固然要靠全所民警齐心协力,
密切配合,但所长是派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指挥者,无疑起着关键作用。笔者结合从事森林公安工作二十余年实践,就如何当好派出所长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整个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第一线,要做好整个森林公安工作,必须大力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基层稳,全局稳;
基层强,全局强;
基层活,全盘活。因此,作为派出所所长,要充分认识派出所的极端重要性,要自觉做到以所为家,爱所胜过爱家,时刻想着辖区人民的安居乐业,恪尽职守,做忠诚于人民的森林卫士。森林派出所与城市和农村地方派出所相比,有其共性,更有其个性。林区百姓生活一般还处在贫困状态,经济、交通并不发达。森林派出所的民警一般生活、工作都在林区,交通条件差,生活、工作环境艰苦。所长要带领全所民警做好工作,把森林公安工作第一道防线紧紧筑牢,把派出所这个面向山区群众的窗口建设成人民满意的单位,所长必须付出艰辛的劳动。
二、首先抓好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战线的兵头将尾,他集兵、将特色于一身,他受上级林业、公安机关之委任,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前沿阵地,是战斗中的兵,必须有兵的实干精神。他又要组织指挥派出所一班人去战斗,是战斗中的将,又必须有将的韬略和指挥才能。
森林资源较少的林区县只有一个派出所,资源较丰富的林区县一般有两个以上派出所,它所管辖的范围是几个乡(镇),甚至十几个乡(镇)。但可以说派出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人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形容基层派出所的综合性、复杂性,各项森林公安工作的任务都要派出所去贯彻落实,或者配合完成,因此,派出所所长要认真学习,强化自身,提高自己政治、业务素质,使自己成为通才、全才。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客观现实,以及林业执法越来越高的要求,急切地需要所长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这对所长来说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所长要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
通过不断学习,进一步激发自己在工作中知难而进,坚韧不拔,奋发有为,创优争先的进取精神;
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通过不断学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使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作风不断发扬光大;
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保持政令、警令畅通,与此同时,要配合指导员抓好全体民警的政治学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使民警保持一派生气勃勃的政治生机。
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注重人格的榜样力量
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机关同犯罪斗争第一线的核心人物,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管理者,要想把派出所工作搞好,所长必须想在前,干在前,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大家,这是最有说服力的领导。随着公安队伍的不断壮大,派出所的的新民警越来越多,因此,所长既是这些新民警的领导者,也是他们从事公安工作的导师,所长的品格、才能、知识、作风如何,不仅关系到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成绩,而且直接影响新民警的成长和进步。
所长对自己必须高标准、严要求,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要胸怀宽阔,大度容人,光明磊落,清正廉洁,给同事和下属树立一个做人的榜样;
关心同志要胜过关心自己,要从政治上关心民警的进步,向上级领导举贤荐才;
要不揽功委过,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用自己高尚的人格去影响民警,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
要关心民警的疾苦,在原则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
四、要精通业务,领导工作科学化,不断提高驾驭本职工作的能力
由于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沿,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所长领导工作需要科学化,就是使自己思想、作风、方法等方面逐步做到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近年来,随着林区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全面启动,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的局面,给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任务日趋繁重,林区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作案团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
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
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
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
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
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三节 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
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
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六十四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
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动物及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
第二章 日常制度
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
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
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一)周例会制度。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部署本周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通报民警考核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三)群众性护林组织例会制度。每月听取一次群众性护林组织的情况汇报,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学习制度。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出应当经过批准。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
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
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
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张和办公用品应当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
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
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枪支、弹药实行分柜存放,枪支、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
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
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保持良好使用状况。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反应能力,树立派出所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作出下列规定:
(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含O、警牌汽车和摩托车)均为派出所工作业务用车。所有警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指定一名民警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日常用车;
(二)警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认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良好容貌和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所有警用车辆不得出借给非公安单位使用,不得由非警务人员驾驶。禁止将警用车辆号牌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五)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警用车辆禁止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除执行任务外,禁止警用车辆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
(六)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做到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装规范,不得乘坐与警务无关的人员;
(七)驾驶员应当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派出所的业务资料和有关案卷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装柜保管,档案柜应标明档案的起止号;
(三)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档案完整;
(四)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进行。未经所长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用后按时归还;
(七)借出档案的,应当负责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和整洁,按期归还,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公布档案资料;
(八)借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抄录,如确需摘录,摘录者应当注意保密。借出档案归还时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复制、摘抄档案资料作为法律依据的,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出处,加盖公章;
(十)违反《档案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爱护会议室财物;
(二)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
开会时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
将通讯工具调至振动状态,非紧急公务不得随意接打手机。
第八章 警械使用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它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强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看押、押解、审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它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第九章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柜、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登记管理。涉案物品应当统一封存,经常检查,防止遗失、损坏、变质。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罚没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涉案财物或暂扣款物要统一填写罚没收据或暂扣票据,收据上应当有被罚没或被暂扣款物人签名。暂扣的款物经查实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暂扣的无主款物,经公告后,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作没收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缴获的涉案财物或因案件需要暂扣的款物,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出一式三份清单,注明案件编号、财物类别、数量、质量、来源,由保管人、办案人、财物所有人签名后,每人各执一份,经办民警一份随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涉案财物或暂扣的款物,应当如实登记面额、数量、重量、保护级别、名称、型号规格、特征及其来源,防止遗失、混淆,不宜搬运的涉案物品应当就地查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暂扣的野生动植物经拍照鉴定取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或挪作它用,禁止私分、侵吞、占用、拆卸涉案财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扣押的涉案款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或依法收缴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私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每年年终应当列明涉案财物清单,报所领导审核,及时清理上缴。需要继续留存的,应当妥善归类封存。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三)出具介绍信、函件时应当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用词准确,具体经办人应当签字备考;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
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
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当每年对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制定补充计划,并及时通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和装备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造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悬挂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符合要求的值班室、调解室、档案室、装备室、候问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民警集中办公室、备勤室等。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建立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设置讯(询)问室、群众接待室、枪弹库等。候问室、讯(询)问室的设置数量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专用办公用房除枪弹库外,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值班室建设标准:
(一)应当设立在派出所门口显著位置,以便于接警、出警和监控出入派出所的人员;
(二)值班室内接待群众区应与民警工作区、夜间休息区适当隔离;
(三)安装专用有线报警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无线对讲基地台;
(四)派出所监控系统监视器应当设在值班室内,并置于非值班人员不可见的位置;
(五)悬挂值班制度、接处警制度、辖区出处警示意图,设置带班领导、值班民警公示牌;
(六)建立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来访登记等簿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专房专用,具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条件;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六)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逐步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候问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单间候问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被留置人员每人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三)门窗牢固,无易于掏挖的墙体,并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五)室内应安装从地面至房顶直径不小于4厘米、间距不大于8厘米的纵向通体钢管作为安全防护栏;
安全防护栏钢筋直径小于4厘米的,应加装横向钢筋,并在防护栏内侧安装带有透气孔的有机玻璃;
(六)室内不得有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可供悬挂或自伤的物体,所有电器线路应埋设在墙体内或在室外绕行,电源开关置于室外;
(七)候问室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候问室管理规定、申诉、举报电话等;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设置候问室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警备勤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三)为每位民警统一配备床、被褥、衣柜、脸盆、口杯、毛巾等生活用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室建设标准: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及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
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调解的范围、程序、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枪弹库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外来人员不易到达的区域,并注意保密;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
(三)四周墙壁应当用水泥、钢板或钢筋加固,并具备通风、防潮、防火条件;
(四)配备铁门、铁栅窗、铁柜并安装防盗报警器;
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小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
铁柜不低于国家标准(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千克时,应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五)实行“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管理,由两名民警分别保管一把钥匙,同时开锁方能打开铁门、铁柜;
(六)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七)建立枪支申领、使用、归还、保管、保养登记制度并悬挂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标准
森林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当地实际财力,逐步实施。
第五编 执法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自我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外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是指辖区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对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门口、值班室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警务公开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岗位职责。包括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职责和所领导、民警岗位职责。
(二)民警基本情况。包括派出所所有民警的姓名、职务、照片、警衔、警号、联系方式等。
(三)警务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等。
(四)警务图。派出所警务图尺寸应当不小于宽1米、高1.5米,应当标明派出所设置地点、责任区位置、重点防护地段、林区道路、桥梁、林种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等若干人作为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民警有违规行为时,可以随时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每周固定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控告、投诉,答复、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辖区单位、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汇报派出所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活动,将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制成评议表,向辖区群众发放,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群众评价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举报箱、意见箱,接受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予以保密,并及时将查证或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办理。
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管理,严格宣传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应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森林公安机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等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应当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但对侦察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察措施的情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派出所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政治可*、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担任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保存,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阅后及时收回。收发涉密文件、刊物、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呈(传)阅、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做到当天传阅、当天收回,禁止在保密室以外的地方隔夜存放。存办的文件需要留用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应当做到不扩大阅读范围,不私自记录、录制、摘抄、外传,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五)复印机、传真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涉密文件。在所内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单位及份数,并按密件进行管理。禁止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六)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禁止用平信、挂号信邮寄涉密文件;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三)机密级以上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视同纸制文件进行管理;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它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
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
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 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
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理和答复,并作简要记录备查;
(四)对前来查询案情、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当由负责处理该案件或事件的主管所领导做好接待解释工作;
(五)接待来访时,接待民警应当当面填写群众来访登记簿,记录来访人姓名、职业、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资料,记录来访人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及来访要求内容,来访人确认无误签名后,由接待民警填写接访时间和接待人姓名;
(六)来访人携带的鉴定、勘验结论、处理决定、强制措施通知书、暂扣单据、缴款收据、相关合同以及与事件有关的照片或音像等材料,接待民警应当认真审核;
(七)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或文化水平较低的来访人,接待民警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八)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的来访,接待民警应当及时请示主管所领导,及时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派出所领导接访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领导应当固定周接访日,采取约访、回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未能解决的问题;
(二)所领导接访日由当天值班所领导负责,实行谁接访谁负责到底的承包制。当日信访案件,均由第一次接访的所领导负责,直至该信访案件办理终结。具体案件按照业务分工,由主管所领导负责处理;
(三)来访人员在日常工作时间到派出所上访或投寄信件或首次在所领导接访日上访的,由所长视情况指定分管所领导对案件进行承包,直至办理终结;
(四)所领导接访日受理信访的办理及答复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生命的重大信访案件,举报重特大案件、投案自首以及涉及民警执法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来访,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答复信访人一般采用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接访负责人约谈、回访等形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上访处置预案。发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时,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集体上访是指5人或5人以上集体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意愿的上访。异常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缠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绝食、行凶、爆炸、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等不正常方式进行的上访。
处置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应当按照“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和“党政领导、统一指挥、严密控制、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警力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因工作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升级;
(二)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
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并迅速通过指挥部门组织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密切注视动态,防止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处置的民警应当听从指挥,明确职责,出动迅速,及时到位,严明纪律;
(四)对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应当由来访人员选派3-5名代表进入来访接待室反映信访意向,禁止其余人员进入接待室。接待人员对上访人反映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禁止将矛盾外推;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情报信息工作,发现苗头迅速采取措施,并协调党政部门疏导教育和妥善处理,减少、防止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未经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禁止新闻媒体进入现场采访拍摄。禁止民警擅自发布消息或向外界透露情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民警应当使用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一)接待来访时,应当使用“您好!”、“请坐!”、“请问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等词句;
(二)受理群众来访后,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请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处理。”等词句;
(三)对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应当使用“请正确使用公民权利,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请检点自己的言行!”等词句;
(四)接待集体上访时,应当使用“请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选派3-5名代表进入接待室,其他人员请暂时离开接待室。多谢合作!”等词句;
(五)接待不愿意公开姓名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和我们保持联系,以便我们进行调查核实。”等词句;
(六)接待查询办理结果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仍在调查处理中,请耐心等候通知。多谢合作!”等词句;
(七)接访结束时,应当使用“我们一定按职责要求认真处理,对您作出负责任的答复。”等词句。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访办理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直接来访投诉,向派出所及所领导投寄的群众来信、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来信和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来信,互联网投诉信箱接受的电子邮件,群众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公安机关拨打的投诉电话记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来信应当由内勤民警当日拆阅。拆阅来信应当注意安全,发现可疑包裹、信函、电子邮件时,应请防爆、防疫、计算机安全监测等部门及时处理。拆阅来信应当保持信件完整,原信封、邮票、邮戳、附件的证据材料、照片、音像媒体,应登记封存后再作处理,避免扩散。随信附带的现金,应当及时清点登记,拆阅时已经丢失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邮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一)涉及爆炸、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自杀等不安定因素的邮件,应当在当日处理完毕并跟踪结果;
(二)重要举报线索、投案自首或紧急警情的邮件,应当在当日请示所领导,及时移交承办人处理;
(三)依据法律规定有时限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业务部门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接到交办的信访材料,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阅读,查明信访人的身份、反映的问题、事情的经过、请求解决的事项以及信访时间,并做好登记。
登记要素包括:受理编号、信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信访时间、信访形式、信访性质、信访来源、来源编号、处理方式、承办民警、涉及对象、内容摘要等。
对重复信访的事项,注明后无需再次登记。
涉及集体上访的,应当注明人数。
第一百六十条 有具体姓名、内容、地址齐全的群众来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答复函形式,先予向信访人告知受理情况。一般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来信人提出的问题和请求,经所长批准后,当日转送承办民警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级立案交办、所领导接访日受理、控告本所民警以及反映重要事件的信访,经所长批准列为重点处理信访事项。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做好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所长审批后,立即转送承办民警办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点处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 5人或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联名信;
(二) 反映当前社会治安新动向和热点问题的;
(三) 举报重要违法犯罪线索或投案自首的;
(四) 反动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承办民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依据答复信访人;
未能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四条 答复信访人分为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两种形式。书面答复的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信访日期、信访事项、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答复时间等。答复信访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简明扼要,一般只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答复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
(二)内外有别,禁止将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手段、调查过程等的内容答复信访人;
(三)需要答复港、澳、台或国外信访人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逐级报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外事部门答复。
(四) 答复的内容应当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或调查结论一致。
第八编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述 职 报 告
XX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所长 XX
2011年11月15日
本人在2011年工作期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上级和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思想意识,通过努力,本人按质、按时完成了上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业务工作
1、认真分析和掌握林情和社情。XX派出所共辖一乡两镇(XX镇、XX乡、XX镇),管辖31个村民委,296个村民小组,居民户数29804户,人口139295,为加强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本人带领全所干警共同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及相关制度,通过建立重点人口管理制度,有效地对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帮助及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林区治安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不断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2011年工作中,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和案件查处等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正确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林业事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职能作用,有效打击了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年来辖区内无严重危害林区社会稳定的案件和严重危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各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占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3、不断加大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力度。为有效控制和掌握辖区治安动态,长期坚持和遵循“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原则,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林区治安做到“提前知晓、提前预防”,将危害林区治安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积极了解掌握社情,及时并如实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次序的动态性情报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
4、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一年来,本人和派出所全体民警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法。一是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全年无复议、变更裁决、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通过全年努力,派出所共受理林业刑事案件一件,移交和协助县局侦办一件,受理林业行政案件二十件,查处二十件。并充分利用特情耳目和毗邻派出所的治安协作网始终保持了坚强的战斗力和“严打”势头达到惩处一片、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
1、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本人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次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县局领导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和认真组织派出所民警深入学习各种森林法律法规,使自身的勤政廉政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2、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本人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廉洁方面为派出所民警做好表率,从不接受涉案人宴请、不收受当事人财物、不公车私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文明执法,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坚决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及县局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定》。二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严格规范民警的日常工作行为,以严格的制度促进管理,以规范的管理促进稳定。三是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县局组织开展的岗位大练兵和法制培训活动,使民警综合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方向
在一年的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业务知识和理论学习不够;
二是工作中的困难与上级汇报不够及时,队伍管理工作有待于加强;
三是执法质量有待于提高。
鉴于上述存在的不足,本人拟作下步整改目标:一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习理论知识;
二是加强请示汇报工作,严格管理派出所队伍;
三是不断加大辖区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和林业生态建设稳步发展。
##林区派出所二0一0年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所在县林业党委、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和辖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全体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走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之路不动摇。同时,在上级林业、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部署下,结合我所辖区林区治安实际,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派出所作为林业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己任,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有力保护了辖区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生态平衡。我所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按照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有关“三基”工程建设工作要求,以派出所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契机,以争创规范化森林公安派出所为目标,不等不靠,迎难而上,继续努力加强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并已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政治建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森林公安派出所作为森林刑事、治安、行政执法主力军,如果不具备坚定地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将无法完成日益繁重的森林公安工作,历年来,我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队伍建设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来看待队伍建设,一刻也不敢有所松懈。
一、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我所每周一认真组织民警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狠抓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同时还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和“爱岗创业、创先争优”活动, 今年8月,##派出所为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民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积极组织派出所3名民警参加##县2010年县级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教育活动,使全所民警进一步坚定树立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我所民警整体素质得到很大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弘扬爱岗敬业精神。以开展爱岗敬业,创先争优活动为主要内容,定期进行《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民警真正懂得“宽是害,严是爱”。在日常生活中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和《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始终把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作为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到逢会必讲,使“五条禁令”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全所民警利用工作之余,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新颁布、修订、修改的涉林法律的学习,使每名民警都能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并灵活应用于执法实际,活学活用,使大家都成为执法的行家里手。努力提高我所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以派出所正规化建设为契机,细化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工作
按照省局指导标准的相关要求,所领导加大协调力度,主动向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想方设法加大投入,对照标准,努力探索,进一步加强派出所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所容所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警外在形象焕然一新,内在素质明显提高,实战能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加强民警的日常行为养成,规范派出所的内务管理 认真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以所容所貌,民警的日常行为养成为突破口,加强民警行为养成、语言养成、作风养成、纪律养成,从细节抓起,从小事做起,便随意性为程序性、规范性,有效地杜绝民警“稀、拉、松 等现象。
(二)、建立健全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各项工作有序的开展
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每周交接班制度、学习会议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公务车辆管理等11项制度,做到用“制度育人、制度管理人” ,以此规范民警的言行及执法行为。特别是定期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制度制度,社会效果最为明显,既减少了工作压力,又得到理解支持,干好工作,融洽警民关系,实现政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双赢“。
(三)、全面改善派出所办公条件
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在县分局的大力支持下,投入资金近13万余元对派出所现有办公用房进行了规划、规范和改造,增加了民警办公室、值班室、备勤室,按照“五小工程”增加了民警小食堂、健身房和阅览室建设;
按照工作需要和标准要求添置了办公桌椅、文件柜和单警装备,完善了派出所硬件设施建设。同时对派出所院内进 3
行绿化,营造良好的了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派出所硬件建设,另外根据派出所的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派出所标识牌、民警职责制度牌和宣传专栏 ,加强警务保障的同时,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
(四)、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林区派出所在正规化建设工作开展进程中,注重一手抓派出所派出处所硬件设施完善工作,一手抓民警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开展案件集体议案会议为平台,挑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学习,通过通报案情,然后采取提问的方式,办案民警陈述应处罚、不予或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最后进行总结点评,以此加深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同时还加强法制学习,把常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业务技能作为主要的学习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审核,对每起案件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主办责任制,以保证案件质量。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落实,民警的宗旨意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森林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实行办案民警、派出所法制员、所长、县局法制科四级审核制度,严把执法质量关
##林区派出所按照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严格实行办案民警、派出所法制员、所长、县局法制科、四级审核制,严把执法质量关,从案件受理到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了办案质量,杜绝了错案及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同时,为及时发现解决执法问题,派出所实行周审核和月检查制度,规定各办案民警每周二将上一周办理的全部案件报送法制员复审一遍,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通报,将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重点转 4
向日常化和动态化轨道,及时纠正、解决了一批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执法问题。
(六)规范档案管理派出所除按上级规定认真建好22种基础业务台帐外,还根据派出所的日常管理及工作需要,又新建档案台帐35种,使派出所各项工作在做到有章可循的基础上又做到有据可查。
三、认真履行森林公安保护辖区森林资源的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类森林案件
##林区派出所在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履行森林公安民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职能职责,认真组织所内民警开展好各项严打专项行动,一年来,全所共查处各类案件40件(刑事案件1件,林业行政案件39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件,非法运输木材案件14件,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案件2件,滥伐林木案件7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7件,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案件1件,防火期随意在野外用火案件3件,非法移植野生树木案件3件,罚款136461.93元,上交木材变价款21671.6元,林业行政罚款49人,取保候审 1人,收缴非法运输的木材桉树烧柴37.622吨,木材16.534立方米,滇油杉锯材1.507立方米,非法移植的野生树木10株,
(一)为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的目标,按照省、州森林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林区禁毒暨禁种铲毒专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林区禁毒主力军的作用,积极行动,深入开展好以禁种铲毒为重点的各项禁毒工作,切实把林区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二)按照上级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好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 2010年1月至4月,##林区派出所根据州、县森林公安局(分局)《关于开展“冬季行动”的通知》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冬季行动”,我所积极行动,共办理刑事案件1件,各类林业行政案件33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件,非法运输木材案件12件,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案件2件,滥伐林木案件5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5件,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案件1件,防火期随意在野外用火案件3件,非法移植野生树木案件3件,罚款127393.36元,上交木材变价款20441.2元,林业行政罚款31人,取保候审1人,收缴非法运输的木材桉树烧柴37.622吨,木材16.534立方米,滇油杉锯材1.507立方米,非法移植的野生树木10株(黄楝木8株,滇朴树2株)。
(三) 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由于受严重干旱天气的影响,加之正值村委会换届选举,辖区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林区派出所按照分局的统一安排,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打好防火攻坚战,一是取消双休日和一切节假日至防火期结束,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二是严格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接警后能及时出警,三是严格离岗请示制度,民警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四是 加大火源管理或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火源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遇有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要及时惩处,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加大对这些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好地维护了辖区治安秩序的稳定,震慑了违法犯罪。
四、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林区治安稳定
1、加强对辖区刑嫌调控人员、重点人口的列管和监控,充分发挥治安耳目、刑事特情等秘密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治 6
安动态。
2、依托##贮木场和##贮木场分布在各村委会的护林员组建了两支共138人的护林组织,加大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同时在每季度加强对涉林的重点人口和分布在##乡、##镇辖区内的采砂(采石)、烧砖取土点9个、煤矿1个、采矿点13个、木材经营加工、中转、储运场所4个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情况请、底数明。
五、存在问题
(一)经费保障低、公用经费紧缺,基础设施薄弱,现有的办公设备不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工作的开展。车辆破损严重,严重影响了下乡办案等执法活动有效进行。
(二)“三情四网”的构建还不够完善,情报信息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获得情报信息的渠道相对狭窄。
(三)宣传工作滞后,宣传方式较单一,很多工作派出所已经做了但没能宣传出去,工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民警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特别是执法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六、今后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在民警中严格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多形式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民警的养成教育,进一步树立民警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树立起森林公安民警的新形象。
(二)根据分局“三情四网”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三情四网”及特情耳目布建,并进行规范管理。
(三)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案件查处工作,一是认真做
好预防工作,加大日常巡护力度,严防小火酿成大灾;
二是加大惩治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森林火灾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学习,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
二是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时效,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派出所宣传工作,特别是信息稿件的撰写及报送,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的认识。
(六)继续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开展好正规化建设工作。
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条例规定,严格治安管理,开展各项基层基础工作,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1、管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受理常住户口的变动登记和暂住户口的申报登记。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接茌教育工作。
3、负责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
4、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培训和业务指导,搞好治保会例会制度,积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充分发挥治保会和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
5、加强对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伍的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范网络。
6、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
7、负责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对自行车的管理,负责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了解敌社情,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9、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和爱民月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当好龙头。
10、积极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
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
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主要职责是
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 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
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森林公安分局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主要职责是 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
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七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桐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 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五)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七)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
(八)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频次和权限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及频次:
(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
(一)在委托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吉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对构成拘留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自身名义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除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
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火灾处置程序规定
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超过2万元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在其管辖权限内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五、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确保火灾情况及时录入火灾统计系统。
六、公安派出所在采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中,发现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基础工作暂行规定
一、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档案。全面反映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消防办公室,配备消防工作档案柜,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二)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可纳入综合考评内容一并制定)
(三)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四)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五)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六)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七)治安协勤及巡防员消防工作职责。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九)专项治理档案。
五、公安派出所应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消防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办公用房(可与警务室合用);
(二)有规章制度;
(三)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灭火器4具(4KgABC干粉)、消防斧1把、强光手电筒1只、消火栓扳手1个、消防水带6盘、水枪2支(辖区无市政消防水源的可不配消火栓扳手和消防水带)。
六、消防室消防工作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种类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及器材配备情况;
(三)责任区消防宣传、培训情况。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工作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晋职培训应增设消防监督业务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晋升职务。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执法质量考评等考核范围,定期开展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并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民警予以处分。
公安派出所职责和权限
工作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员、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破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九、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十、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十一、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工作权限:
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二、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上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其携带物品的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带至派出所,经派出所长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依法实施刑事案件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五、依法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七、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八、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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