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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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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

被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申请人不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利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取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1、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据现场勘测图,照片及法律规定,重新对事故做出新的认定。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5日,申请人驾驶陕EF0000号自卸货车,由平利正阳镇驶往八仙镇方向,13点10分,车行驶到度仙公路6KM时与被申请人某某某驾驶的陕GH000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为乡村公路,有效路面的宽度为4米,在行驶中申请人按规定实行右侧道行,而前方与申请人相向行驶的被申请人车行驶中不仅在弯道行驶中不减速且占道行驶,在发现申请人车辆时,紧急制动,导致自己被摔飞至行驶的申请人车轮下被碾压伤,在申请人采取紧急措施后,接到报警的事故处理警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测及拍照,从现场勘测图中看见,当时申请人的右侧轮分别离路基为45公分,75公分,现场照片也证实了申请人的车辆是在路的右

侧靠近路基,而被申请人的摩托车在申请人车辆的前方位置,这些均证实了申请人是依据《交通安全法》靠右侧通行的,是被申请人违法占道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对本次事故重新做认定。

此致

安康市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2013年12月31日

附:平公交认字(2013)第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现场勘测图(复印件)

3、现场照片(复印件)

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篇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XX年03月25日

篇2: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某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XX年3月28日

篇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篇4: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篇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___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男,汉族,身份证:
,现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1、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 挂驾驶人员 由于夜间视线不好,疲劳驾驶与前方 挂方位海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

2、该事故发生后, 挂驾驶人员 向交警说明是由于自己开车睡着了而发生的追尾事故,但此情况并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 挂驾驶人员 疲劳驾驶、开车睡着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向公安机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致

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交 通 事 故 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吴某(受害人的女儿),女,侗,27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司机),男,23岁,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黎公交认字[2013]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吴波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应依法追究吴波违背交通规则,肇事逃逸的导致受害者差点死亡和伤残的刑事责任。

4、请依法查清HR7268轻型普通货车的速度,交通肇事是不是“顶包人”的顶替。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吴波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013年5月19日21时17分,肇事司机吴波将我父亲人撞飞后,并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肇事后,反而快速的逃离现场,他想干什么? 他又干了些什么? 是不是找人替换了?如何解释? 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吴波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被申请人吴波驾驶违章车辆车速过快行驶,导致此次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机动车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应停车让行。在本事故中吴家波在看见有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只要稍微减速,或者偏移都可以完全避免的这次事故,吴波并没有减速和开车为直线行驶。

3、在交通肇事后,受害者生命很危险,急需钱治疗,而吴波和家属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一点都不配合,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子女以及亲戚朋友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吴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为由,就认定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与事实不和,当时我父亲就在斑马线附近,并且已经要上人行道,只要吴波稍微减速或偏移,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发生。而且在黎平县五开中路行人稠密,有很多人都走在斑马线的附近,是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我父亲走的时候并没有标示语言提示和有人提示,所以没有什么过错,就是有错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没有给于提示,让人民习惯走在斑马线旁边,吴波是本地的人,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 ------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弱者(伤者)身上,为优者(司机)开脱罪责,这不是客观的、不是人性化的认定,是一个是非不分,不公正的认定。

2、路权问题:
所谓“路权”,是道路上交通参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根据法规,允许行人通过马路,行人就享有该地段的通行权;行人先于占用该路段,就享有此时的先行权。我父亲是在该地段通行马路,有通行权,并且优先于肇事车辆占用了该地段,就有先行权。我父亲人没有违反路权,而是肇事司机违反了路权。

3.因果关系问题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教材。了解到,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有几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形式:

独立的因果关系: 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

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该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违反了快速速行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时刻侵犯了路权等多项违章行为。

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要有违章行为存在,都是必然和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我父亲走在黎平县五开中路,如果没有遇到超速行驶、不注意避让、不注意“确保安全”、侵犯路权的肇事车辆,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在那出事地段,每天、每时刻有多少这样的行人在行走横越道路,又有多少车辆从那儿由南向北或由北向南通过,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唯独遇到这个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了。如果当时不是我父亲,其他行人同样会受遭殃,同样必死无疑。这一点,难道交警没有知觉吗? 这是避而不谈,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而已!

任。

三、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看到了责任认定书。

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现场实际没有认真地客观分析,草率从事,不负责任,模棱两可。下这一份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责任认定仅用简单的三条就定了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竟然用了三十八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责任定认书下达后,我们也听不到,瞧不到有关的说明和证据; 我们问要录像看时,交警和我们说没有,黎平街上都有录像为什么仅仅我父亲出事的地方这里没有呢?笔录也不给我们看说是要保密。按照事故处理下达责任书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在向当事各方宣布责任认定结论时,应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四、责任认定书上关键的问题只字未提:车速问题。车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1、当我们问车速的时候,交警和我们说无法测出来,作为交警队怎么会测不出车速呢?那如果车子以一百多公里在黎平上街人流密集的地段行驶,也可以也不违反交通规则吗?车子能把我父亲撞飞了几尺远,这也是推断车速的依据,可想而知,撞击时的车速多高。

2、根据目击证人说车速会在七十多码,这也可以用来来作为依据。

4、限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 。。。。。

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 ,公路为七十公里。”的规定。但是在中路斑马线和人行道附近,人流稠密地段、道路不空闲、而且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原则下, 还能以这么快车速行驶?这是何道理?这不是给司机大开绿灯、暗示司机:“在城市任何地段,只要没有限速标志的都可以用快速的车速行驶,也不违反交通规则!” 这不是通天笑话! 在这样的暗示下司机开车可以为所欲为,又将有多少人死于车祸!交通法规是为优(强)者单方面服务的? 不为弱者服务吗?

五、追究吴文波的刑事责任。

我父亲身体状况好,是我家庭的顶梁柱。被车撞后,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家庭崩溃了,使我所有家属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吴波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了将人撞飞撞差点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追究吴波的刑事责任。

我们对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的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请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重新进行调查,我们相信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作出“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客观”的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吴波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逃逸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受害人家属吴某

2013年6月20日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XX年X月X日生,驾驶证号:XXXX,现住XXXX,系XXX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XXXX第(XXX)号认定书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XX在与张X的交通事故中,申请人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现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张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了申请人的车道,影响了申请人的通行,并且超速行驶,致使遇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张X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希望贵单位依法处理。

此致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XX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远彬,性别:男,年龄:49岁,民族:汉族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万宝镇二街三委五组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对责任事故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认字[2017]第 00801910号责任书。

2.依法认定田同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认字[2017]第 008019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与事实不符,责任划分严重不合理:
申请人在8月18日下午在开发区移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是由西向东观望后正常行驶,当申请人刚过路口时右后方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东右转弯在右后方急速开过刮蹭我车右后车门,右前车门、右前叶子板,同时电动三轮又刮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我认为我不超速,不出线,正常行驶。电动三轮车判定非机动车没在起着非机动车道,闯入机动车道与我相刮,认定书也没能说出我的违法事实。

本人对此判决不服,本人认为:田同旺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因此我认为责任不在我,而在于三轮车,现在我不得不怀疑证据的准确性和判决的合理性,是否有不做为和包庇之嫌?因此,请复议的相关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责任划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远彬

电话:13596808176

2017年10月16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栗玉贵,男,1959年5月29日,汉族。

韩二女、女,1961年2月4日,汉族。

住址:山西省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048号

申 请 事 项

1.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盘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5年9月26日10时许,王盘珍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往西路段时,在乡村公路单行线的危险路段与由西向东栗玉贵骑乘的王牌电动自行车正面相撞,造成栗玉贵和乘坐人韩二女不同程度重伤,韩二女腿骨骨折自今无人过问。申请人认为王盘珍当时车速太快,在危险路段不鸣笛,不减速,由于王盘珍慌神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紧接着又向右拐,左右摇晃,造成栗玉贵骑乘的电动车无路可走被逼停,同时正面被王盘珍所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撞飞出去。当时二人受伤严重,意识不大清醒,下午3点多在砂河二医院,由其受害人子女在繁峙报警。十几天后才由栗玉贵带交警队勘查现场。据此申请人认为由王盘珍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对方为逃避责任在交警队请客吃饭,利用特殊关系不以事实的认定电动车负同等责任的错误认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忻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栗玉贵 韩二女

2015年10月26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驾驶***行经***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保全申请书(共14篇)

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书(共8篇)

执行复议申请书(共8篇)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共4篇)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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