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高迪技工学校
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 经济法基础》教学工作计划
教师:
武腊年
本学期,我将继续担任15会计班《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现做计划如下:
一、学情分析:
我班现共有学生26人,男生2人,女生24人。按教学计划,上个学期已经完成了本课程的第一至第四章的教学任务,本学期,按计划将继续学习第五章至第七章的内容的学习。因为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课程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学生已经有了相当扎实的基本功。相对来说,对该门课程的学习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中职学生来讲,学习自律性差,加上该门课程内容枯燥无味,对于部分同学来说,还是比较难以理解和掌握。加上学生面临毕业实习,本学期课时比较少,内容比较多,所以,在接下来的授课过程中,必须对教材进行必要的删减和选择,选取与学生联系较为密切的章节和知识点进行教学和讲解。
二、教材分析:
本教材是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七章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其他法(主要是指前三章的内容:总论;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后四章: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职称教材是每三年一次重大调整,2016年恰是大改之年,教材细节变化巨大。本教材授课计划按一年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学目标:
本门课程的学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为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同学进行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打基础;
第二是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在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加深理解,以能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过关率。围绕这两个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对本课程的教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对基础知识的讲解,在这轮的学习中,学生主要是理解和掌握书上的知识点,对学生的要求是听;
第二、习题练习讲解,巩固和掌握,对学生的要求是练;
第三、考点讲解,重点是融会贯通,对学生的要求是看。通过这几轮的学习,争取让优秀的学生能通过助理会计师的考试,对基础差的学生能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本门课程以讲授法为主,辅以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注重原始,把握细节,把快乐学习进行到底。主要措施:听课、看书、做题。利用思维导向图,让学生学习知识的串连与理解,要求学生做好学习计划。
五、教学进度:(见附表)
篇一: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基础》以及老师的课堂讲述中,我总结归纳了经济法的特点如下: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此外,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作用上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在我国的日常贸易中,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在我们遇到以上的经济纠纷时,我们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事发生经济纠纷时,若是在这些经济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诉讼时效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第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第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我之见也就是说,对在20年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但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根据以上的介绍,下面我以一事为例,更进一步的说明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下面我就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该受法律的保护来阐述一下。
由以上的知识概括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因甲跟乙约定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因此,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因此,不该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便是我对经济法律纠纷的举例和理解。经济法对于我们国商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重要。学好经济法,擅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我们要争做国家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篇二:经济法学院2010年度工作总结 - 欢迎访问华东政法大学精 „
经济法学院2011年度自查报告
2011年,经济法学院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重要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设和谐经济法学院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始终,努力打造法学特色育人环境,积极开展学科建设,认真抓好科研工作,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技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培养高层次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主线,积极而富有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在党务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党务工作情况 (一)坚持政策理论学习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教学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
政治理论学习,如座谈会、观看录像、实地调研、考察等,使广大党员在学习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的新任务以及对当代党员的新要求,从而加强党员同志的党性教育,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抓好党建工作
经济法学院党委继续组织两个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坚持过
好每两个月一次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同志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同时,还通过各个党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包括支部内的自评、互评和党支部的总评。而对于新党员的培养,学院坚持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以学院党校为依托,在青年教师和广大学生中培养、发展新党员,充实党员队伍,并于今年完成第
七、八期党校培训。同时,组织发动建党90周年“创先争优”一系列活动,开展纪律教育活动,还配合学校组织部完成新任干部的考核工作。
(三)不断健全党政工作制度
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本部门重大事务的处
理和决定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健全班子工作制度,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决定本周具体事宜。班子成员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有1—2人在岗,及时处理各种事务。
二、教学工作情况
经济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坚持“市场引导教学、
地缘渗透教学、科研促进教学”的改革方向,采取“定期巡查教学秩序”质量监控措施和“学生投票制、教师互评”的质量自评措施。截止目前,我院开课总数达40余门,其中专门为本院开设的特色课12门,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平竞争法、信托法、票据法、银行法、环境法、保险法等课程,为全校开课30余门。其中,双语课程15门,新开必修课2门,限选课4门,任选课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门,另有1门课程正在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
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市级教学名师1名。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院认真组织本科生参加科研,在学
校年度科研项目申报中,经济法学院中标的学生占全校三分之一强;
经济法学院组织的校代表队参加了全国首届金融法知识竞赛,击败北京大学代表队和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等劲旅,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
此外,经济法学院现有教育高地建设项目3项。以上总经费 超过100万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院着力从两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重点培养学科
的新生力量。从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信息库建设、成果激励等各个方面,为本学科的中青年研究人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其科研优势和学术特长。另一方面结合学校的人才引进机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拔尖人才。。
(二)加大教师业务学习力度。
1.继续坚持“业务学习月月讲”活动。在每周三下午的院
内活动中,请相关专业老师针对学科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或者是自己正在研究的课题向大家作汇报讲解,然后由在座的各位老师提问,展开讨论。
2.加强校际交流与实务合作。我院还加强了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了各种类型研讨会,到实际部门调研,为教师搭建了发挥自身优势的平台。我校与亳州市检察院、上海电气集团等单位签定了合作交流协议,并开展了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3.积极开展各种凝聚力活动。我院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
各项活动;
协助老师办理平安保险理赔事宜;
参加校级各类教学比赛;
慰问生病、生育教职工6人次;
探望经济法学院离退休教师。院领导还带领全院教职工开展了多次集体活动,这些都进一步增强了我院融洽气氛。
四、搞好科研建设,教学成果丰硕 本年度,我院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了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海市经济法教学研讨会”、“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2011年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信托法制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修订”、“票据法修订研讨会”、“公司法律论坛”、“经济法重点学科2011年度建设会议”、第三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暨预算法修订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理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海市保险法青年论坛、2011年金融法论坛等在内的大中校小各类型研讨会12次,资金总投入约160万。上述一系列研讨会的组织召开,形成了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良好互动,提高我校经济法学科的良好声誉。
经济法学院高度重视并具体组织、指导对各级各类课题的申
报工作,包括下载表格、调配力量,帮助制作可行性报告,本年度,我院申报各类课题15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12项;
出版专著10本,发表核心期刊论文6篇,投入资金约100万。
五、学生工作情况
本学期,我院学生工作在学生处统一指导下,以落实稳定工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立足点,扎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1.学生科研工作。
过去的一年,学生科研工作依托团委和青年经济法研究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举办学生沙龙等活动10多场,教务处本科生教学项目立项数全校最高;
本科生学术论文竞赛获第1名;
全国首届金融法竞赛二等奖。。
2.学生培养工作 首先,通过讲座、座谈会、读书会等各种方式丰富学生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如举办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等。同时,突出专业特色,拓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共建,开辟新的实习渠道,并将实习与就业联系起来,使学生在课外、校外不断增强实践经验,掌握更多的工作技能,为更快更好的就业创造出更多的经验和更广阔的空间。第三,学院多次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分析各班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3.学生就业工作篇三: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 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
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
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
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邀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格、数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的报酬总和。它是保证案件处理程序的重要支出。)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不安抗辩权法定行使的条件(终止履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74)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 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
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以使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2)汇票必须具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篇1: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基础》以及老师的课堂讲述中,我总结归纳了经济法的特点如下: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此外,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作用上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在我国的日常贸易中,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在我们遇到以上的经济纠纷时,我们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事发生经济纠纷时,若是在这些经济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诉讼时效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第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第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我之见也就是说,对在20年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但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根据以上的介绍,下面我以一事为例,更进一步的说明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下面我就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该受法律的保护来阐述一下。
由以上的知识概括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因甲跟乙约定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因此,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因此,不该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便是我对经济法律纠纷的举例和理解。经济法对于我们国商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重要。学好经济法,擅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我们要争做国家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篇2:经济法学院2010年度工作总结 - 欢迎访问华东政法大学精 „
经济法学院2011年度自查报告
2011年,经济法学院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重要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设和谐经济法学院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始终,努力打造法学特色育人环境,积极开展学科建设,认真抓好科研工作,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技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培养高层次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主线,积极而富有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在党务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党务工作情况 (一)坚持政策理论学习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教学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
政治理论学习,如座谈会、观看录像、实地调研、考察等,使广大党员在学习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的新任务以及对当代党员的新要求,从而加强党员同志的党性教育,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抓好党建工作
经济法学院党委继续组织两个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坚持过
好每两个月一次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同志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同时,还通过各个党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包括支部内的自评、互评和党支部的总评。而对于新党员的培养,学院坚持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以学院党校为依托,在青年教师和广大学生中培养、发展新党员,充实党员队伍,并于今年完成第七、八期党校培训。同时,组织发动建党90周年“创先争优”一系列活动,开展纪律教育活动,还配合学校组织部完成新任干部的考核工作。
(三)不断健全党政工作制度
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本部门重大事务的处
理和决定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健全班子工作制度,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决定本周具体事宜。班子成员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有1—2人在岗,及时处理各种事务。
二、教学工作情况
经济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坚持“市场引导教学、
地缘渗透教学、科研促进教学”的改革方向,采取“定期巡查教学秩序”质量监控措施和“学生投票制、教师互评”的质量自评措施。截止目前,我院开课总数达40余门,其中专门为本院开设的特色课12门,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平竞争法、信托法、票据法、银行法、环境法、保险法等课程,为全校开课30余门。其中,双语课程15门,新开必修课2门,限选课4门,任选课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门,另有1门课程正在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
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市级教学名师1名。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院认真组织本科生参加科研,在学
校年度科研项目申报中,经济法学院中标的学生占全校三分之一强;
经济法学院组织的校代表队参加了全国首届金融法知识竞赛,击败北京大学代表队和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等劲旅,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
此外,经济法学院现有教育高地建设项目3项。以上总经费 超过100万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院着力从两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重点培养学科
的新生力量。从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信息库建设、成果激励等各个方面,为本学科的中青年研究人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其科研优势和学术特长。另一方面结合学校的人才引进机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拔尖人才。。
(二)加大教师业务学习力度。
1.继续坚持“业务学习月月讲”活动。在每周三下午的院
内活动中,请相关专业老师针对学科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或者是自己正在研究的课题向大家作汇报讲解,然后由在座的各位老师提问,展开讨论。
2.加强校际交流与实务合作。我院还加强了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了各种类型研讨会,到实际部门调研,为教师搭建了发挥自身优势的平台。我校与亳州市检察院、上海电气集团等单位签定了合作交流协议,并开展了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3.积极开展各种凝聚力活动。我院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
各项活动;
协助老师办理平安保险理赔事宜;
参加校级各类教学比赛;
慰问生病、生育教职工6人次;
探望经济法学院离退休教师。院领导还带领全院教职工开展了多次集体活动,这些都进一步增强了我院融洽气氛。
四、搞好科研建设,教学成果丰硕 本年度,我院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了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海市经济法教学研讨会”、“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2011年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信托法制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修订”、“票据法修订研讨会”、“公司法律论坛”、“经济法重点学科2011年度建设会议”、第三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暨预算法修订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理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海市保险法青年论坛、2011年金融法论坛等在内的大中校小各类型研讨会12次,资金总投入约160万。上述一系列研讨会的组织召开,形成了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良好互动,提高我校经济法学科的良好声誉。
经济法学院高度重视并具体组织、指导对各级各类课题的申
报工作,包括下载表格、调配力量,帮助制作可行性报告,本年度,我院申报各类课题15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12项;
出版专著10本,发表核心期刊论文6篇,投入资金约100万。
五、学生工作情况
本学期,我院学生工作在学生处统一指导下,以落实稳定工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立足点,扎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1.学生科研工作。
过去的一年,学生科研工作依托团委和青年经济法研究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举办学生沙龙等活动10多场,教务处本科生教学项目立项数全校最高;
本科生学术论文竞赛获第1名;
全国首届金融法竞赛二等奖。。
2.学生培养工作 首先,通过讲座、座谈会、读书会等各种方式丰富学生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如举办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等。同时,突出专业特色,拓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共建,开辟新的实习渠道,并将实习与就业联系起来,使学生在课外、校外不断增强实践经验,掌握更多的工作技能,为更快更好的就业创造出更多的经验和更广阔的空间。第三,学院多次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分析各班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3.学生就业工作篇3: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 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
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
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
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邀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格、数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的报酬总和。它是保证案件处理程序的重要支出。)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不安抗辩权法定行使的条件(终止履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74)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 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
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以使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2)汇票必须具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
债务;
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不适用行政复议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制定、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除外),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国防、外交;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
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证人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刑罚:主刑、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违反规章制度;
失职、营私舞弊;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
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
追究刑事责任;
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或其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加班加点按100%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节假日按300%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 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计件单价的按150%、200%、300%计算 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
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
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
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核准类账户:基本、临时(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专用、QFII。2日内审核批准。正式开立之日是核准日期。
人民银行备案类账户:一般、个人结算、其他专用。开户之日起5日内“备案”。正式开立之日是办理开户手续日期。
变更:
1、存款人变更名称,不变更开户行及账号,5日内向开户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
2、法人负责人变更,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行。
3、开户许可证变更,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人民银行换发。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可向开户行提出摊销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执照。(
1、2五日内提出)3迁址4其他(
3、4十日内申请)
撤销规定:1未清偿债务不可撤2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证、开户许可证。3先撤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余款转入基本户,方可办理。4交回开户许可证5应撤未撤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销户,逾期按自愿处理,余款列入久悬未取专户。
基本存款账户
1、概念: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账户,一个单位一个基本户。
2、开户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
3、使用:工资奖金、单位人民币卡款转入。 一般存款账户:(5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1、概念: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以外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
3、使用: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存现金不可以支取现金。
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为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
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2、适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3、使用:不得收付现金.可支取现金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性质:(1)账政部门为实行几下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2)预算单位没有基本户或基本户被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基本户”管理。(3)除上外还可作为“专用户”管理。
2、使用:(1)一个基层一个户(2)用于政府授权支付,可转账、提现金。可向本单位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向下级单位划款。
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因临时需要骈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增资)验资。临时验资不需要核准。异地常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异地临时经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需要执照正本和批文
3、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可支取现金。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适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 “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一切合法收入。
3、付款依据:(1)单位从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2)个人持单位开出的汇本支票,转款到人个账户的,需要提借供付款依据。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适用范围:(1)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户的。(2)办理异地贷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账户。(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
违反账户规定行业的法律责任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规开立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3)不及时销户。处罚规定: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承包人一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水利工程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情形: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买卖金银业务;
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行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
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范围 航空钻井、斟探属于“建筑业”税目范围
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提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范围 营业税税率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娱乐业 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交通运输业:全部运营价款+价外费用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
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全程运费-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 建筑业:工程价款+价外费用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务(不含装饰劳务):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纳税人(不含个人自建自用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行为不纳税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财务价款和设备价款)
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价款+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买卖业务:卖出价-买入价 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的:收入-支付给委托方价款 初保业务:保费收入 储金业务:储金利息
福利彩票机构:不征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手续费收入)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的,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收入-工资-福利
-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
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查验费、打单费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价款+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费
旅游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并改有其他旅游企业接团:旅游费用-接团企业旅游费
广告代理业务: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含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用
租赁业务:租金收入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购置或受让原价
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收入-购置原价
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收入-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算价格=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税收减免
外商(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不予征收营业税: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处置实物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该项若是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入款项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地点
特殊性:中央铁道运营业务: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纳税;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地方铁路运营业务、基建管线运营业务):由其 所在地申报纳税;
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纳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核算盈亏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的: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期限:1个季度
保险公司纳税期限:1个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
纳税人: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市区7%;
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处理基本一致)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取科源制和申报制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那谁是人和扣缴义务人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午餐费补贴除外)、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征个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其他特许权 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得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税,否则要征收个税 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费用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2%、14%、2.5%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计税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请 申报纳税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从境外取得所得;
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规定的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那谁说申报
第六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产权出典的,成承典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室外游泳池、围墙、烟囱、菜窖、水塔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室内游泳池是房产,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1.2%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税率: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缴纳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差额(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不等的,由多交付的或其他经济利益一方缴纳契税) 税率:比例税率3%—5%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船税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
船舶(客轮、货船、木船、帆船、舢板)
计税依据: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每辆;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依据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资源税
征税范围: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天然气、煤炭(洗煤、选煤和其他煤
炭制品不征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已转让的面积占可销售比例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算)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关系
税务机关的权利: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及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海关征收税种: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元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资料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款征收方式
方式:查账征收(会计制度健全)、查定征收(生产规模小、产品零星)、
查验征收(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
定期定额征收(经批准的生产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 税款征收措施
核定应纳税额情形:依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发生纳税义务为按照规定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经责令后仍不申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指教税款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款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检查
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职责:查账权、场地检察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察权、存款账户检察权 税务行政复议
受审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做出终审判决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为按规定期限蛇宝宝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
为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为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为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纳税人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有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为构成犯罪的,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扣为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总论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属于行政诉讼 3.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5.刑罚种类:拘役、罚金、没收财产(行政处罚:罚款);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6.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其中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复议 7.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经济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等 9.仲裁协议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0.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 1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3.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14.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5.回避制度适用于回避的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不需要回避) 1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17.实体法是指从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合同的,处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到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1年 5.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威胁;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8.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订立较长期间的固定期限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家庭无就业人员,有需抚养的 9.在有关合理情形,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0.劳动合同独特特征:特定性、法定性、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11.合同原则:公平、合法、协商一致、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1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
解除合同的;
劳动者符合随时他那个值解除或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
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的;
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的;
单位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合同的;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法律规定的 1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中职机械基础教学工作总结(共4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工作总结(共14篇)
汽车机械基础教学工作总结(共7篇)
计算机文化基础教学工作总结(共15篇)
经济学教学计划(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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