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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表态发言

时间:2025-08-02 04:08:56 浏览次数:

多措并举抓整治 标本兼治利长远 全力推进我县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

我县地处

,面积

平方公里,辖

个乡镇(场)和1个省级工业园区,常住人口

万,其中育龄妇女 万,占 %。

近年来,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尤其是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精心指导和法院部门的鼎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收、规范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县征县管县用”及“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监督。今年以来全县共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 例,已征收 例,征收面达 %,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全部缴入国库,充分发挥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在治理违法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加强领导为切入点,着力落实工作责任。县委、县政府坚持把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县委分管计生工作的常委和县政府副县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案组,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工作机构,逐级细化分工,逐项落实责任,形成了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以破解征收难为主攻点,着力开展综合治理。立足实情勤应对。为切实解决征收难问题,特别是公安入户口取消 1 一切前置条件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形成的不利影响,县级第一时间下发《2014年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春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场、区)、县直各相关单位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应对。各司其职见成效。抽调县法院、计生局、各乡镇(场、区)业务骨干组成3个行动小组,全县分成3个片区,出动宣传车送法下乡,并将关口前移,提前介入,进村入户进行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期间,县法院行政庭对计生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否准予执行及时作出裁定;
立案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申请及时立案受理;
对经传唤、通知履行法定义务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自觉履行的对象,县法院执行局及时予以强制执行。通过春季专项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和强大的声势,震慑了违规对象,促进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活动期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

万元,比去年同期的 万元增长 %,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件,已执行 件(其中已执行到位 件),执行率 %,立案标的额 万元,执行标的额 万元,完成 %。

三、以规范管理为基本点,着力完善征管用机制。一是出台《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二是根据我县历史欠账多的实情,在科学调查摸底后,制定《xx县2014-2016年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规划》,明确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规划设计对多年拖欠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

2 案件征收面第一年达50%以上,第二年征收面达90%以上,第三年征收面达100%,目前全县工作正按照规划有条不紊实施,且整体工作态势表现良好。三是在全县xx个乡镇(场、区)各配备2台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记录现场第一手资料,逐步形成了征收人员专业化、征收程序系统化、征收工作经常化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格局。四是规范征收标准。县人口计生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数据,确定全县统一的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五是严格实行“票款分离”收缴办法。乡镇统一领取专用收据,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违法违规对象将款项缴入县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后到当地开具发票,乡镇按月到县人口计生局进行核销。县财政统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用于县乡计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服务网络业务建设、技术服务和节育对象补助、宣传教育培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补助村级计生基础建设等支出。

四、以宣传教育为关键点,着力转变群众观念。在今年春季征收专项活动中,利用宣传车深入全县xx个村(居)及集市开展宣传,发放《xxx》万份,制作《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专题片》在xx电视台滚动播出。通过宣传发动与实际案例的警示教育,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着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及公众参与水平,引导违法生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

五、以部门配合为发力点,着力加强工作创新。一是与法院建立长效联系机制提升征收力。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找准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又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对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结后,配合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二是人银对接提高执结率。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资信联网优势,通过金融网点,将xx名违法生育后躲避处理的对象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不定期统一查询,成功执结一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三是“人户”对接拓展征收面。根据公安户政直接面向群众的特点,在派出所设立政策法规咨询点,对前来办理上户手续的违法生育对象,坚持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发放宣传材料xxx多份,引导对象配合完成征收程序,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县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上级的要求仍有明显差距,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新的起点,线索再排查、重点再突破、力度再加大,争取更大的成绩。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非常荣幸的在这里做表态发言。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这次会议,体现了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对抓好此项工作的决心。使我们深刻意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次我们被选为社会监督员,深知这是组织的厚爱和重托,是领导的信任和期待,我倍感任务的光荣,也深知责任的重大,因此,我们坚决严格按照组织的要求,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这个监督员,做好此项工作。完成组织和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真正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具体讲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从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促进医改工作发展的高度出发,始终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让监督权从百姓中来,到百姓中去,积极开展监督,发挥最大功效。

二是提高自身素质;
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和药品“三统一”方面知识的学习,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工作水平,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
在市“三统一”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县卫生局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监督工作,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出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和规定,切实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我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监督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不负重望,在受聘期间努力学习,积累相关的知识,认真负责的行使监督权力,为药品“三统一”工作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同时也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大力支持并热心的指导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进医改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原因。下面,以鸡西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市1996年1月1日以来共立案2721例。其中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二胎违法生育835人,多胎违法生育247人。

鸡西市从96年开始,十分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思想工作和依法办案相结合。在2721人违法生育者中全部征收有1027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74%;
部分征收的有1166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2.85%;
末征收的有3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3.38%;
末送达征收决定书的有1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3%;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2073人,占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数的76.19%;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1人,占总数的0.77%;
末履行的有627人,占总数的23.04%。

1、征收原因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汇总结果分析:全市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24%,在一孩违法生育中因不到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16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56%,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23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44%;
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1082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9.76%,其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末经审批生育的280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25.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0.29%;
夫妻违反生育间隔而违法生育的132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12.2%,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9%;
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670人,占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61.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24.62% 。按违法生育原因分析表明,早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较大,而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二胎以上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却较小。

2、征收对象分析

1 根据违法生育对象的职业构成分析:全市城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18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3.62%;
农村居民违法生育153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6.38%;
按照职业构成分析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违法生育126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6%;
个体私营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02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63%;
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违法生育145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3.55%,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1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19%。根据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农民和个体私营高收入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然是主流。

3、征收主体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委托乡镇具体征收,由于受法律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工作条件和地域环境的限制,乡镇级执法人员很难工作到位。从执法队伍上看,县(市)好于区,鸡西市六个区的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计生专职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缺乏而无法委托执法,都由区级直接征收。由于城市管理的复杂性,漏征现象比较严重。

三、问题成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增收不到位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是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型;
三是弱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四是造成攀比从重的负效应。许多超生对象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也就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增收难度。五是在反复增收不到位,不但降低了法制权威、影响法律实施,也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支出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成本。

1、征收范围大,部分征收对象缺乏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违法生育一孩的法律责任中,群众对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胎的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不很认同,在这些人群中,确实有一部分外来女和本地人结婚,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不全办理不了结婚证,对于这部分人,既然确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在违法生育二孩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对生育间隔问题反响较大,认为只要符合生育标准,不应该用四年的间隔来限定生育。有些群众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在没达到生育间隔怀孕后,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对群众的身心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没有终止妊娠的又无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终止妊娠,只能任其违法生育。在对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20%的违法生育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未达到生育间隔的要求,对这部分群众征收三千元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的服务;
三是在违法生育三孩的调查中,由于再婚夫妻想生育一个感情孩造成违法生育的占 50%,如果从稳定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应该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

2、征收标准高,超过违法生育者支付能力。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结案率分析,截止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提高之前,违法生育一胎征收1000-5000元;
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5000-10000元,违法生育三胎征收10000-30000元;
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37.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4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13.38%。从2003年开始,违法生育一胎城市征收5000-10000元,二胎30000-60000元,三胎6000-120000元,征收的抚养费标准一胎提高了2-5倍,二胎提高了5倍,三胎提高了4-6倍。2003年至今,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9%,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0%,未缴

2 纳社会抚养费的占51%。同2002年以前相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8.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2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7.62%,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个别违法生育者主观抵触、故意逃避拖欠外,主要原因是由于征收标准高,而我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具我省的相关资料统计,我省2006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55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逐年稳步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由于征收标准偏高,大多数收入偏低的违法生育人群无法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结案率低等现象的发生。

3、强制执行难,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从反复调查、取证到下达征收决定,需要反复几次深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下达征收决定之后,能一次性将征收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占20%,一般都需要4-6次。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费来支撑。目前,有些地区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仅用于人员开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难以保障;
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执法部门缺乏利益驱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影响了部门执法的积极性。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难题。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的无钱不怕罚(征收),有的有钱就不交。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计生部门履行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的早已隐匿、转移财产,有的更换法人代表,造成无执行能力的状况,有些群众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征收工作,甚至编理由,讲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出现了征收“三难”。在反复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执行工作量、执行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使违法生育长期得不到处理。不仅使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上来,同时还投入大量的执行费用。有的宁可行政拘留,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建议

建议一:体现法制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计划生育没有国家立法的历史,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国家要求各省、区、市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200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鉴于此,提请人大修改《条例》中不适应的部分,在制度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征收标准、对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的差异,实现法制统一。

建议二:强化制约性,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是生育调节的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家采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公民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计划生育,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标,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生育行为的一种调节机制,对于制约违法生育、平衡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违法生育行为,都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建议三:体现补偿性,明确界定征收对象。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但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他们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一种补偿性收费。从补偿意义上讲,征收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定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不是违反法定时间生育的公民。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数量多的公民,严格进行抚养费的征收。如果我们把部分缺乏认同的征收对象列入合法生育对象,会适当的缩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并且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也会大幅度增加。因此,建议取消对达到法律婚龄而未办结婚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建议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符合条件未经审

3 批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未达到生育间隔,但实际已经证明间隔对生育数量是没有影响,因此,以不够间隔未由征收社会抚养费失去了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建议在以后的修改完善或者国家的统一立法中不作为征收对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更见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建议四:体现可执行性,科学测算征收标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状况、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制约能力。我省现《条例》对各种违法生育行为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明确额度,使当事人对违法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比较直观的了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操作起来简单明了,便于执法和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不能体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几个要素,对个案特殊性考虑不够,按照一般收入水平确定的上限对高收入群体不会有制约作用。而且上限、下限的差距过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倍数确定固定数额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既能体现补偿性,又能具有制约性。

对于违法生育一孩的,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
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4倍增收;
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4倍征收 ,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4倍增收。

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8倍增收;
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8倍征收 ,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8倍增收。

社会抚养费问答

我市公安部门自今年7月17日起,新生婴儿办理户口不再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很多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儿父母,纷纷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为孩子办理户口。无论新生婴儿是否在计划内出生,只要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办理户口。为此,我市开始流传“超生的孩子上户口不要钱了”的传闻。为及时澄清市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误解,市人口计生委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近来社会上传言超生的孩子上户口不要钱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这种传言是对现行人口计生政策和户籍政策的误读。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出生登记是免费的。同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之前,有的地方为了管理的方便,自行规定了一些限制新生儿落户的规定,如将出生登记与缴纳社会抚养费挂钩,所以就出现了所谓的“上户口要钱”的说法。今年7月3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4]1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坚决反对出生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申报户口登记,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这是推进公安、卫生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这是新形势下做好计生工作的新要求。不允许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出生登记绑定,并不是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
不允许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与户口登记挂钩,并不是户口登记后就可以逃避处罚、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为什么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制约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超生的孩子已上户口,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超生孩子上户口后,仍然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生儿户籍登记和父母相关信息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落户相关信息核查工作。相关信息将作为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

4.《通知》下发前已缴纳了的社会抚养费可以要求退还吗?

答: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未缴纳的应当依法缴纳,已缴纳但未足额缴纳的应当足额缴纳。

白露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
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同时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镇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表态发言

今年以来,**镇按照省、市、县政法委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早准备,提前安排,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新措施、新思路,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建设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但是,距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

一、严格管理,夯实责任

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明确目标。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纳入全镇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健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健全组织,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督导,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严格责任。明确主要领导第一责任制,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出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考核办法,提高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平安建设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加大奖惩力度,增强各村、各部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强化宣传。坚持宣传引导,采取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全镇上下营造人人参与、支持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增强实效

(一)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度

进一步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创新信访工作新机制,切实做到矛盾排查“四早”,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排查、早化解”,切实把办信接访放在推动和服务全局中心工作的角度去统筹考虑,认真办理,向前着力源头预防,向后着力推动要事解决,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破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题,突出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主攻重点,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狠抓各项管理措施的完善落实,对流入人口特别是重点年龄段人口了解其全貌,建立档案,达到 “六清五掌握”。“六清”即:身份清、职业清、现住地清、户籍所在地清、暂住理由清、家庭成员清;
“四掌握”即:掌握交往关系、掌握活动规律、掌握经济变化、掌握现实表现、掌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三)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乡镇中、小学留守儿童“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关键在校长,基础在班级,落实靠教师”的教育管理机制,建立“四个”教育服务制度,即定点、定人联系制度、定期与不定期沟通制度、代理监护人培训制度、考核评估奖励制度,研究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失助、学习失教、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运用法制宣传周、法制教育月、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大 “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力度,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青少年对违法犯罪的自我抵御能力。

(五)加强农村青年就业服务建设,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坚持把服务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地服务,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看待社会和自我,疏导他们的消极情绪,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

(六)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切实抓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五个及时”,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个人档案;
及时进行家访,全面核实刑释解教人员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
及时签订帮教责任书,严格落实各项帮教工作措施;
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重新犯罪;
及时落实帮扶措施,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勤劳致富。

(七)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对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重点场所、特种行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食品、药品等公共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开展以“平安畅通镇”活动为载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对摩托车驾驶

人员的安全管理,在镇乡公路和乡村公路处设置和完善路标,落实安全职责,强化整顿措施,切实减少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保障,筑牢根基

强化阵地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以社会管理创新办公室为主体,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完善服务职能,实现“群众来访联接、矛盾纠纷联调、突发事件联处、治安防范联管、基层平安联创、混乱地区联治、社会管理联动”。

强化制度保障。健全“三级督导”制度,实行镇班子领导包村督导、镇综治办副主任季度督导、镇综治办月督导。建立工作讲评制度,采取集中讲评、重点讲评和专题讲评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的村和单位,坚决进行责任倒查,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等处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综合治理构建平安社区

今天党工委、办事处召开全街道政法工作会议,这将进一步推进全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城东建设工作,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围绕2009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目标责任书,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综治工作制度和措施。我们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建设纳入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综治委例会和治安形势分析会,围绕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落实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度。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建立调处回访制度,及时处置居民信访事务,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各类矛盾激化”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及时化解,立足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的矛盾积极做工作,努力杜绝群体上访、集访事件发生。

2、切实强化信访维稳工作力度,做好重点信访人员工作,随时注意沟通信息。在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对重点信访人员实行包保到人,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稳控工作,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感。积极开展社区群防群治工作,合理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党员义工充实巡逻值勤队伍;
进一步落实科技防范,完成口泰路春兰大院的技防改造;
构建以社区民警为主体、社区志愿者义务巡防队为依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治网络,形成“同居一地、共保平安”的新型治安防范格局。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坚持不懈地组织群众性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社区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五、创新服务管理措施,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

一是加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协同社区民警不定期对社区暂住人口进行核查登记,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流动人口花名册和出租房屋花名册;

二是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和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利用假期开展法制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学校周围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三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制定管理制度,定期与他们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严格考核,帮助他们在学习、工作中洗涤灵魂,重新做人;
深入开展禁毒与反邪教警示教育,加强对“法轮功”已转化人员的后续帮教工作,对重点人员落实监控措施,确保社区无新滋生吸毒人员,无邪教组织非法活动。

2009年社区将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新举措,为平安城东建设工作做出努力。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编号:
委托机关: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托机关:织金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委托机关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委托给受托机关行使:

一、委托权限:对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的义务,委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切事项。

二、受托机关行使权力的期限: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受托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受托机关所属行政区域。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织金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17年10月1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汇报(共14篇)

会上表态发言(共8篇)

养老 消防 表态发言(共9篇)

社区志愿者表态发言(共8篇)

社保工作会表态发言(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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