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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心得体会(共7篇)

2025-09-06人已围观

破产管理人工作心得体会(共7篇)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 (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

  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

  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四)财务与保障

  1.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

  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2.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 (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

  (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

  (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 (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 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 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四)财务与保障

  1.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 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2.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 (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

  (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

  (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六、工作纪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 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 ****** 破产管理人, 负责全面清 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

  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 为了使 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 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 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立足于 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 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 责任落实到每个 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 成立相应的工作 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 并向管理人长或 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

  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 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 理人的工作;

  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 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客观而公正。

  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 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 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 个方面

  ( 一) 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2.

  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

  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 并

  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 3.( 1.2.

  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 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审查或编制债务 ( 应付款)清册;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

  ; ;

  ; 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

  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 三) 审计、评估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 并完善与清

  ; 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 2.

  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 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在最快的时间完

  成财务审计工作 ; 3.4.

  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

  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

  废的处理工作 ; 5.

  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 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

  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 四) 财务与保障 1.

  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 并负责对企业所

  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 ; 2.

  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 3 .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

  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 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 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

  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 7.保护企业资产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 阶段

  ( 一) 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2.

  :

  ;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

  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4.5.

  通知已知债权人

  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 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 ( 二) 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 1.

  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 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的审查或填报工作, 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 并同时进行评估立 项工作。

  2.3.

  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 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 能够

  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 及在职职工和离 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5.

  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根据资产构成, 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

  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 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 1.2.3.4.

  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 四) 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 1.2.3.4.

  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

  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 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 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

  (二)按时间规定

  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 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 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 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

  (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 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

  (五)对 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 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

  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

  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 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

  人员应恪尽职守, 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六、工作纪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 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

  员,做好保密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 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_____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受理申请人_________申请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破产还债一案,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报》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见附件1: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经审理,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裁定(见附件2:裁定书),__________裁定破产还债,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报》刊登破产公告(见附件3:破产公告)。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同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见附件4:《指定破产管理人函》),承担法定清算职责。

  破产管理人被指定后,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进驻企业开展工作,历时十个月,清算工作基本结束。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__________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破产原因分析:

  __________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__________为区人民政府,由____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资设立。____领取“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附件5: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所地:________区________号。____注册资金____元。主营:____法定代表人:____。

  ________系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以来,该公司是作为______区政府对下属企业的投资及管理公司存在的,其资产主要由下属企业股权构成,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资产及经营业务。可以说,________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经济体制结构性调整的产物,其诞生和经营不可避免的有着“先天性不足”。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加快及深化,________及其下属企业深层次的、结构性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其下属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继恶化,现已大都停业或清算。作为投资方和下属企业的融资担保方,________形成高达________人民币万元的巨额担保债务不能偿还,造成债务缠身、官司不断。________主要资产均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或处置,________且并无盈利点。________法院判令履行的债务高达人民币________万元,仅判决项下逾期利息(按计)一项,每日便新

  1 增加损失人民币________万元。

  ________本身亦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败,导致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以至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____________银行分行申请破产还债,终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二、破产清算工作概况

  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法院________宣告公司破产还债后,破产管理人成立即依法全面展开清算工作。截至目前,破产管理人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设立管理人账户,接受破产财产;

  2、接管________文件、印章等,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清理_______本部资产、清理银行账户,以保全资产不致流失;

  4、完善企业员工的安置工作;

  5、审核破产债权;

  6、审核、催收________在外债权;

  7、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

  8、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

  9、调查________下属企业及资产状况,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10、编制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

  11、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做好筹备工作。

  三、接管破产企业情况

  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破产管理人正式进驻、接管破产企业。

  管理人当日依法接管了________公司全部印章、重要证照、文件。

  为使清算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资产流失,破产管理人制定了《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公司印章使用办法》、《破产企业员工须知》等一整套文件(见附件6:清算工作管理文件),供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执行。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监督指导下完成监管及前期清算工作后,于____年____ 2 月____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与会者包括破产管理人成员、全体债权人、________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

  破产管理人向会议书面报告了监管、前期清算工作情况,并就破产企业财务基资产情况向与会债权人专门作了通报: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账面资金________总额为万元,负债____万元,净资产额____为万元,严重资不抵债,且,其不能清偿债务已持续多年,其主要资产、权益均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各债权人对此一审计结果无异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还讨论、审查了破产债权,各债权人对债权人资格、债权金额均无异议。

  会议还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下一步清算工作作出安排。

  以上会议内容详见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记录。

  五、破产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破产管理人会计师对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_____号”《审计报告》(见附件7:《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显示:截至止审计基准日,____资产____总额为____万元,负债总额为____万元,净资产____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另外,________公司对外担保债务________总额为万元,截至审计基准日,尚____有万元未还。对于法院已判决________应承担连带责任的________万元,审计时已调整入账;

  对于尚未判决的担保债务_______万元,审计时未作调整。经了解,该担保债务的被担保人(主债务人)均已停业或经营难以为继,若债权人提起诉讼,________亦会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若计入此类或有负债,则____净资产为____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会议,已向全体债权人做过了详细通报。

  六、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工作

  ________存在劳资关系的员工共____名(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月____日)。____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应破产管理人要求,____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以下简称“___区国资办”)出具了书面意见,承诺将该_____名员工妥善安置(见附件8:《关于____公司破产后员工安置的几点意见》)。为确保 3 ____员工安置工作落实到位,破产管理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再次致函____区国资办(见附件9:《关于尽快落实员工安置事宜的函》),函请该办出具详尽的员工安置计划,将安置计划具体到每一位员工之安置岗位,并要求____区国资办落实员工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安置费用。

  经破产管理人协调,____区国资办对员工安置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调拨专项资金,按照《国有企业关闭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的标准发放补偿金、安置费。____名员工均已妥善安置;

  ____名员工自愿选择领取补偿金、安置费后解除劳动合同,____名员工调入____投资发展公司再就业,____名领导由区委另行安排工作(见附件10:《关于____公司破产员工安置的函》)。

  七、破产债权申报及审查

  ____年____月____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号《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并于次日于《____报》发布公告,要求____的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到法院指定地点申报债权。公告指定的期限内,共有____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另有法院移送两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就破产债权情况已相适应作出了通报。对于各个债权人的资格及债权金额,全体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破产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以下十二点原则,审查、确认作指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

  (五)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作为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 4 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破产管理人审核确定的破产债权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已申报的债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破产债权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会后破产管理人会计师又与各家债权人做了逐一核对,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如下:

  1、____支行,申报债权____万元,该笔债权性质为银行贷款。经审核确认金额____万元,减少原因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该笔贷款已清偿完毕。债权人已书面通知破产管理人,不再向担保人____主张债权;

  2、____支行,申报债权____万元,该笔债权性质为银行贷款,经审核确认金额____万元,减少原因为:核减多计利息。

  

  八、催收破产企业应收款情况

  根据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应收款共计____项,金额合计人民币____元。

  破产管理人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个案进行催收。经查实及催收,情况如下:

  1、____的借款3000元实际上系为报销款,应予以核销。

  2、因____下落不明,有关债权无证据材料支持,故该笔应收款无法催收。本着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对于法律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破产管理人坚持向债务人书面催收,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但由于社会公众可能已知悉____的现状,债务人均拒绝偿还拖欠________的款项。另外,由于____公司档案保管不齐备,部分账面记载的债权无任何证据支持,加上由于诉讼时效问题破产管理人无法通过诉讼、仲裁法律的手段进行催收,催收工作遇到极大的难度,尽管破产管理人付出了艰苦的劳动,除____欠款____元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得到实现外,其余催收工作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

  九、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变现

  (一)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

  1、_______房产

  ____商贸大厦位于____路口,地处繁华地带,该大厦系由____办公室牵头,会同____区商业局及其他一些区属企业、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集资兴建,现由____区物业管理办公室____物业管理所负责物业管理(见附件11:《经贸大 5 厦分配集资表》)。

  破产管理人派员赴国土局对商贸大厦房产产权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国土局档案资料中现存的“报建表”、“建筑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均记载:该房产建设单位为“____发展办公室”,该大厦报建面积____平方米,为框架结构,总造价民____万元。(见附件13:“报建表”、“建筑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

  综上,至本案受理时____商贸大厦第五层东____平方米现仍属于____工贸公司所有,并由____使用。

  经破产管理人会计师审计____账目,____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已代____工贸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____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经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偿,将该房产抵偿上述债务作为破产财产处置。

  经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万元,评估机构建议拍卖底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见附件14:____号《评估报告》)。

  该项房产已作为破产财产拍卖成交。

  2、____公司股权

  ____区投资管理公司下属企业____区____公司以____公司____%股权向____公司抵债人民币____万元,经向____了解,该商城尚在经营,但未有分红(见附件29:《股权抵押协议》)。

  破产管理人会同中级人民法院赴____该公司经营场所调查,该公司尚在经营。

  经赴____工商局____分局调查,该商城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投资中方为____公司、____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投资中方____公司变更为____,____的出资比例占____%。(见附件30:工商登记资料)。

  前述股权属破产财产,经委托评估,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万元(见附件31:____号《评估报告》)。

  上述股权已作为破产财产拍卖成交。

  (二)破产企业其他账面财产权益情况

  1、____法人股____万股

  经破产管理人派员赴____公司持股企业____公司登记机关——____工商行 6 政管理局查询得知该公司现仍存续。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从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处查询之____公司____年度《年检报告书》显示,____在____年时仍为____股东,持有该公司____法人股,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见附件50:工商登记资料)

  为查明公司股东变更情况,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分公司进行查询得知,____持有的____有限公司____万法人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中级人民法院交付拍卖,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51:自证券登记公司查得之《民事裁定书》)裁定过户给____有限公司所有。

  2、其他下属企业、参股企业资产清理情况

  对于____的下属企业、参股企业破产管理人作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____的下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大多处于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无财产的状况,对于尚能找到财务资料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审计、评估。

  (1)下列企业已停业、停产、无人员、无财产,投资权益无法追收 ①____有限公司

  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册资本____元。____出资额____元,出资比例____%(见附件61:《工商登记资料》)。经向____相关人员调查得知,该公司已与____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派员赴该公司注册地址____区____路____大厦实地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现为____公司,其对____有限公司情况毫不知情。工作人员在向该大厦物业管理处询问后,仍无法取得与____有限公司有关的任何线索(见附件62:现场照片)。

  因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有关财务资料留存于____公司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破产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向整顿办调取相关财务资料,评估公司作出评估,该企业净资产为人民币____万元(见附件63:____号《评估报告》)因该公司目前已无人员办公,破产管理人无法对整顿办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甄别。

  ②

  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及召开

  在法院指导下,前期清算工作基本完成、可变现破产财产已经拍卖成交。经 7 报请法院批准,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第____次债权人会议,由破产管理人向会议报告清算工作情况,并由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已提前15天向全体债权人逐家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见附件91:通知);

  向____原法定代表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到会;

  向____上级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等。破产管理人已经完成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十一、清算收支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破产管理人受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以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共实现变现财产____万元(其中拍卖变现收入____万元,利息____万元,原销户转入____万元)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共计支付破产费用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

  1、支付刻制破产管理人公章、公告费____元;

  2、支付档案查询费____元;

  3、支付调查破产企业资产、催收破产企业债权的差旅费____元;

  4、支付评估费____元;

  5、支付拍卖佣金____元;

  6、支付法院诉讼费____元;

  7、支付仓储费、搬运费____元;

  8、支付破产管理人律师清算酬金____元;

  9、支付破产管理人会计师审计费用____元;

  10、预留费用____元;

  以上费用支付,均有凭证和财务记录,请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优先支付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人民币____万元,受偿率为____%。所有债权人在本次分配方案通过后均可获得等比例的分配(见附件93:《分配一览表》)。

  十二、今后工作安排

  破产管理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将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项;

  2、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3、完成其他法院交办及法定职责事项。

  ____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

  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

  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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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

  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

  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1.收案分配制度

  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

  2.履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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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

  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

  4.账户管理制度

  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

  5.报告制度

  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

  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

  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

  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 8.信息公布制度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

  (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 1.特色规范制度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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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

  在承接案件后,捷华所依执业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核,严格遵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回避制度。若承办律师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则主动告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另行调整;

  若事务所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则及时以事务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通过以上审核制度,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向高院申请回避案件1起。

  捷华所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当由本所律师担任。需聘请本所以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团队成员时,均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由管理人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及时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受理法院。

  此外,管理人执行职务出具的文书,也严格按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进行制作。

  (2)遵照破产案件自有特点,加强与受理法院间的联系,及时报告、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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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沟通,接受法院的工作指导。

  根据破产案件自身特色,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时刻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这是捷华所在破产清算案件履职过程中总结出的较为有效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

  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各阶段随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若遇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的,管理人会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人立即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也尽到了随时报告的义务。如: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有必要制作财物接管方案的,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管理人会将该方案向人民法院报告;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事项、决定停止或者继续债务人营业等事项时,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

  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时,捷华所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做好沟通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3)严格规范管理人内部行政、财务制度 关于专用印章的管理。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承办律师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印章,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正式启用。

  捷华所建立了《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确定由专人保管各枚印章。同时,制作了《印章使用登记表》规定,规定如需使用管理人印章的,应根据使用事由完整填写用印日期、文件名称、印章类别、用印人信息,并经印章管理人审核签字;

  印章仅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时使用等条款。

  同样,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印章销毁手续,携带刻制印章所留存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及拟销毁印章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进行印章销毁手续。

  关于指定账号的管理。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规定,必须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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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的民事决定,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所开设的账户名称应与所刻制的管理人印章名称一致。债务人的所有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均应通过管理人开设的管理人账户结算,每笔款项须提供一一对应的有效票据或支出依据,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由管理人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同时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审慎决定,节省相关费用支出。

  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销户手续。

  (4)管理人在履职规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依法公示,接受监督。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捷华所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会将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报,并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工作。债权申报材料、编制的债权表由专人保存,可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从而保障其合法知情权。

  在履职规程中,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捷华所会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分配。若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在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时,均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5)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会先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具体承办律师前往现场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人员签章确认,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同时,承办律师还会及时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逐笔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严格依法审查。当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保管的,管理人会及时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要求移交相关财物的接管通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物,管理人一并接管。若当遇到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承办律师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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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说明具体原因,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若确有必要,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

  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对各类资产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进行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在履职过程中,如需借阅相关债务人的材料或文件的,均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完整登记所借阅文件的名称、借阅时间、借阅人等信息,以免债务人财物流失。

  (6)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 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实行分期、分批接管,有效推进了破产案件的有效开展。

  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中还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审核后实施,并严格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区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支出,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审慎决定。

  企业破产案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需深入调查,理清头绪。结合捷华所以上介绍的几项特色工作制度,坚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单凭主观判断代替客观的事实,依法履职,从而协调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结合典型案件举例,简述捷华所履职情况

  (1)(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为捷华所加入上海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后承接的第一起被随机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承办该案的团队负责人沈建山律师对该案件作了简要回顾及介绍。

  在承办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首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刻制了破产管理人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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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专用账户。

  清算期间,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分析、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清理与核查;

  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审计、评估;

  并拟定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

  在整个破产清算工作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始终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依法、有序、规范地完成清算工作。管理人在清理诉讼案件中,逐一整理诉讼法律文书,核实2件涉诉案件情况。经管理人会议讨论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对债务人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评估,初步确定了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等金额。

  经过清理核对后,管理人确定了债权人,对凡能查明地址的已知债权人均通过发函要求其申报债权;

  对未知债权人和虽是已知债权人,但无法查到地址的,则通过法院公告让其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债权登记。

  管理人依照具体案件情况,将该案的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受理法院公告和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发出的通知,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接受债权登记,并在登记时对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债权人的资格证明及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编制了债权申报表,对所有申报的债权列表造册。

  第二阶段,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标准,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制作了详尽的债权审查表,对每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写明依据及计算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因债权构成复杂,债权金额较难确认的,联系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三阶段,管理人按照债权人寄回的《债权审查结果回执》确定了最终的债权金额。有些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复审,确定最终的意见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管理人经过清理核对债务人财务账册后,发现该案绝大多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形成时间久,基本均在5年以上,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一较为特殊地方。但是,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负责的原则,仍通过翻阅大量财务帐册、上网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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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地调查催讨等一切手段,依法积极催讨应收帐款。首先,通过账面原始记载和上网搜索查询到地址的,管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

  其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组分四组人员上门催讨,本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到上海市内包括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闸北、虹口、杨浦、长宁、普陀、嘉定、浦东、金山、以及奉贤在内的13个行政区域进行上门催讨。外省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顶着风雨寒流,不辞辛苦赴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贵州省、江西省、湖南省、河南省、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云南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2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三十多个城市上门催讨。管理人承办团队在负责人带领下,克服了种种困难完成了催收单位的调查取证。由于催讨单位分散,交通不便,承办律师自行驾车,每天行驶里程均在800公里至1000公里,对外省市1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做到全部上门催讨。在进行实地催讨时,管理人团队成员不放过一丝线索,至当地所属工商局调取其注册信息,确认债务人现状;

  至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地址进行上门催讨;

  对已人去楼空的单位拍照取证的同时,寻找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民等向他们了解情况,并对催讨过程进行记录,对催讨结果制表造册。

  管理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注销工商登记以及债务人单位已人去楼空等无法催讨应收款情况,拟予以核销处理。对于证据确凿的应收款以诉讼方式追索催讨。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账面未记载有车辆信息的,秉承严谨尽职之态度,依旧到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实了车辆信息。

  关于债务人不动产的核实,管理人经过查询得知其办公场所及注册系租赁使用,故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管理人还就债务人之无形资产进行核查,经中国商标网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有一商标,已到期且未续费;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得知,债务人厂名下无专利。

  此后,管理人在查清以上债务人情况后,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继续审查债权人资格和金额,并编制债权表;

  将评估结果履行国资备案手续;

  保管好破产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财产变现;

  根据债务人清理的资产状况,预计破产财产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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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如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表决通过。

  以上为破产清算案件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办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勤勉尽责地完成了破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2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

  (2)(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件为捷华所作为随机指定管理人参与的另一起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也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该案中管理人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向承办法官了解了本案详细情况,并与申请人沟通了其与被申请人诉讼及申请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

  其后,管理人前往上海市工商新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调阅了了债务人的工商档案。2015年7月,管理人按公司注册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送达(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告知其本管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营业执照、账本、印章及其他法律规定应予移交的材料。但该信函被退回。

  随后,管理人按照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披露的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送达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但该信函也被退回。

  此后,管理人前往上海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址房产信息。经查询,无该注册地址的房产登记记录。

  管理人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执行案件情况。经查询,债务人于2008年在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该执行案后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该案执行申请人即本案破产清算申请人。

  破产管理人经多番调查获悉,债务人两名股东联系地址已变更。管理人随即通过EMS快件向新地址再次送达前次被退件的民事决定书、告知函。但该信件仍被退件。

  管理人通过中国商标局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知识产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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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所属知识产权财产。

  管理人还前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债务人名下所属车辆情况,也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所属车辆财产。

  基于该案件既找不到股东从而管理人无法获取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又无法查获可供分配的财产这一特殊情况,故管理人向受理法院提出了以“无法破产清算”为由,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报告。受理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结被申请人的破产程序,该案件由此终结。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3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

  (3)(2015)徐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案件(强制清算案件) 该案为捷华所作为随机管理人参与的一起强制清算案件,案件现已终结。该案债务人系1994年4月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注册资本达20万美元。股东分别为上海XXX有限公司(出资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意大利XXX有限公司(出资9万美元,占45%)和XXX香港有限公司(出资2万美元,占10%)。

  经管理人查阅得知,债务人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应依法清算。200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三名股东未能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1月,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其中一股东的营业执照。由于另一股东长期无法与另外两股东取得联系,遂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2012年10月,受理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解散了上海XXX有限公司。因另一股东上海XXX有限公司无法与其他股东自行清算,遂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受理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案。2015年4月,受理法院作出决定,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并明确了清算组组长。2015年10月,受理法院作出裁定,依法终结了赛意公司清算程序。

  待清算程序终结后,该案件随即进入注销公司阶段。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50000元,由股东支付。

  七、捷华所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及采取的对策 鉴于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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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具体案件实践办理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大致总结如下:

  1.有些破产清算企业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空壳”企业,多年未进行实际经营。公司的财物及帐册管理、保管制度也极其混乱,甚至出现账册及财物遗失等现象,这就给管理人着手接管破产企业造成了很大麻烦,往往需花费管理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询相关资料凭证、账册及财物,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

  捷华所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也同样遭遇到此类困难,管理人此时就需要积极和法院保持沟通交流,向法院如实反映此种实际出现的各类困境,要求法院协调或进行适当协助。在经历了与法院积极沟通后,经法院多方协调和大力协助后,还是克服了这类困难,使得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的履职过程继续顺利开展。

  2.有些破产企业的股东往往出资不实,有自身或协助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此种相互勾结、层层抽逃资金的“连环套”关系,给管理人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带来一定困难,导致可供分配财产总额无法确定。

  此时就需要管理人尽职尽责,耐心细致,抽丝剥茧地进行调查,理清这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去向,确定实际抽逃出资的情况和抽逃出资的金额,从而确定破产企业资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如果有些破产清算案件中出现了涉诉情形,就极有可能使得原先对企业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时效而失去效力。

  捷华所在作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也遇到了此种情况。此时,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及时和法院及评估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得到评估公司理解,承诺待诉讼终结后,由评估公司再重新出具一份有效评估报告从而解决面临的窘境。

  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第三方有意接盘,愿意接受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于各方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出发,又会产生有意接盘的第三方与申请破产企业均顾虑重重,不敢决断的尴尬局面。有意接盘的第三方往往害怕在接盘后新增债务;

  申请破产的企业若结合股东出资不实这一情况,该股东也会产生宁愿做清算彻底了解也不愿将来继续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情形。

  捷华所在承接的案件当中,就此种情况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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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同时经过多方、多次商谈,设计出一套较为合理的方案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债务限度,打消双方顾虑,合法合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同时也给面临破产的企业寻求一条最为适合的出路。

  5.在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破产企业各股东间矛盾激化的情形,甚至有些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企业最终走向破产。当各股东的权利不相上下,而意见又针锋相对时,往往难以达成一个有效决议。此时,作为管理人为了有效解决案件的顺利进展,将清算组人员内管理人成员安排达到绝对多数,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破产案件进展中出现的各股东僵持局面的有效办法。

  6.此外,对于债务人无可供分配财产的一些破产案件,破产费用由谁支付也面临着最为现实的困难。在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接的破产清算案件中,两个已结案件破产管理人收取的报酬均由债权人垫付。但现实案例中,更多的是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往往并不愿意对相关破产费用进行垫付,这也直接导致破产案件进展的现实阻碍。

  八、对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希望法院能协助管理人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希望各方积极配合重视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受理法院也能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希望法院能协助管理人切实解决破产债权清收、破产资产变现等问题。 针对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遭遇的破产企业资产缺失等问题,希望受理法院加强指导管理人及时清收债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等培训。同时,能和管理人共同商讨研究资产处置方案,从而以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

  3.希望高院都更好地协调法院生效裁定书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衔接。 在管理人办理的(2015)徐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案件中,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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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作出了生效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书。但当管理人拿着此份生效裁定书前往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却被告知不能凭此份裁定书而办理相关注销登记,从而造成了此案件虽已完成了实质审理的所有步骤,但却因为无法办理注销登记而迟迟不能结案归档。

  3.希望上海高院等相关机构能继续不断强化对管理人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更新及操作能力的实务培训,并建立起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在履职破产案件时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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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全面了解债务人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

  2、基于对债务人的全面了解,初步确定清算工作中的重、难点事项;

  3、分析清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如职工安置、员工上访等);

  4、针对以上问题制定预案,寻找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

  5、制订全面工作计划,应征求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破产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 ,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

  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许多事项都有时间的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的时间限制制定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作的计划。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张,清算工作的时间又比较长,各种开支也较多,因此,管理人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的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的名义刻制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有收支均应通过该临时账户,不得座支。

  六、确定留守人员

  (一)债务人的留守人员通常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根据债务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二)留守人员一经确定,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和擅离职守。留守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擅离职守或以其它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破产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诉法》第10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留守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回答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询问;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协助破产管理人看管债务人财产;

  4、协助破产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

  5、协助解决业务上的遗留问题;

  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

  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可以提请法院外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包括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报告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拟聘请期限、拟聘请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

  (一)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

  1、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5至7人,可以兼职;

  2、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破产管理人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各成员按拟定的计划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并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

  3、破产管理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管理人内设机构的日常事务,并对组长负责汇报工作;

  4、破产管理人其他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的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破产清算的常设机构:

  1、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额。编制资产明细表,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等事项。并负责有关资产的清理、保管、评估、变现,以及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负责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的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监管工作,保证未了事宜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协助办理资产评估审计、鉴定等事项。持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的清户手续。

  5、文秘组: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的接管,并负责有关清算文件材料的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运行。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工作纪律制度。 (二)召开会议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费用报销制度 (五)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门卫管理制度

  十、债权债务核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及职工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在核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二)核查破产企业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核查,并根据职工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管理人应当将核查结果报告人民法院,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营业状况说明;

  (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公司涉诉、涉执行及公司财务保全情况等;

  十一、提请表决或者批准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债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上报人民法院的报告应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的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应当选择合适的媒体(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企业破产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包括:

  1、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日期、文号;

  2、破产管理人地址、电话、邮编;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限,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人寄发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存所有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加由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申报债权状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五、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管理人认为需要召开的;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拟定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讨论内容;

  3、必要时可邀请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列席会议,解答债权人的有关咨询;

  5、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十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3、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接受债权人询问;

  4、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5、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管理人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6、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十七、管理人报酬的异议处理

  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规定的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预测的基础上,包干确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或包干金额及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委托审计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评估

  破产财产变现前,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地评估资产价值,力求评估结果准确地反映实际价值。

  三、委托拍卖

  破产财产评估后,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取买受人应缴的拍卖成交价款,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的移交及不动产过户手续。

  四、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管理人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评估价为参考,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变现及追缴对外债权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5、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分配方式、分配步骤、分配提存等);

  6、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五、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仍不能通过的,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七、公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债务人办公地点进行张贴。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严格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列明的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将分配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

  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最为复杂,在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职工安置费用发放的准备工作

  管理在发放职工安置费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核实领取安置费用的职工人数、金额等,制定职工领取安置费用须知,在管理人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张贴,主要是在破产企业公示栏内。

  (二)发放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用应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不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发放安置费用前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清算组现场核对、签字后交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去银行逐一办理个人账户。

  在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上岗事宜。

  破产企业职工在确认个人安置费用数额后,在《安置情况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以便管理人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三)职工异议复核

  职工对安置费用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安置费用的异议应及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

  (四)对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释明工作

  对于经法院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逐一寄发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裁定书,并做好事后的释明工作。

  第五章破产终结

  一、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分配执行情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终结审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执行全过程及破产程序执行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

  三、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履职情况

  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及分配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清算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由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债务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解散管理人,文书、资料、账册归档

  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解散破产管理人,交回破产管理人公章,在清算期间形成的帐册、文书、资料等也一并交回人民法院。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7日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一、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

  新破产法出台之前,我国1986年曾有一部《破产法(试行)》,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中所谓的破产实际上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主要是在政府干预下实施的,并不符合国际破产法的通行做法和市场规律。当时各地企业为了从政策性破产中获得一些好处,争相申请破产。据最高院当年的统计,最多时年达一万多件破产案件。为了控制数量,不得不设置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只有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被受理。

  新破产法出台之后,由于我们借鉴、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的破产制度,全国破产案件骤降。人们对新型破产制度敬而远之,甚至“谈破色变”。各级政府、法院对企业破产也是非常谨慎。政府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化后的企业破产,有很大的维稳压力,必然要增加维稳投入以及面对难以控制的不安定局面。对法院来说,受理破产案件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甚至可能把企业与债权人的矛盾转移到法院。因此,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法官不愿审理破产案件成为很多地方法院的实际状况。

  上述情形归根结底反映了我们在破产问题上存在很多的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企业申请破产等于企业就要倒闭。

  基于对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我们很多人认为一个企业申请破产,就意味着要倒闭关门了。因为旧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只有一个原因,即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若是资不抵债,即可宣告破产;

  同时,破产程序也只有一个,即破产清算。所以,申请破产的企业最终的结局就是清算还债,最后倒闭消失。

  但是根据新破产法,我们不仅在破产原因上有了不同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破产程序的设置上已经与国际接轨,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三个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其中,重整与和解都是为挽救企业并使企业走出困境而设置的,适用该程序的结果是可能让企业再生。在破产原因上,我们也不再仅仅是资不抵债一个,二是增加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个原因。特别对申请重整的,甚至只要其具备“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即可。换句话说,新破产法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仅路径增加了,而且门槛降低了。这至少反映出一个观念的变化,我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只有等到企业资不抵债时,再来操办后事,而是应该“早发现早治疗”,以避免发生企业病入膏肓无法挽救的局面。

  只有对那些实在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为了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利益,才宣告其破产,进入清算还债程序。

  第二个误区:挽救企业主要靠政府

  在过去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下,毫无疑问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且也只有依赖政府。但是在我们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再也不能什么事都还要依靠政府了。这从近几年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到国家各项经济立法,都在表达同一个理念,即主要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当然,企业所在地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协调帮助和扶持,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不能让人产生完全依赖政府的想法。我们应该树立以市场为依托,以法律为手段挽救危困企业的理念,树立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理念,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到市场、法律的轨道中去解决。

  第三个误区:把法院当医院,讳疾忌医

  众所周知,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所以不愿去法院,视法院为畏途。当一个企业出现问题遇到困难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和债权人、客户、职工甚至政府去沟通协调。即便困难重重,也硬着头皮死撑,这样往往会让事情变的越来越糟。直到情况已经无法控制走投无路了,才迫不得已想到找律师咨询或去找法院。这跟中国人生了病一样,不到不下去的时候不会看医生上医院。

  中国人的很多纠纷(包括其他事情)其实都是可以早发现早解决,扼杀在摇篮里的。但就是由于中国人这种讳疾忌医的民族性格,导致纠纷或某个问题愈演愈烈,最后无法收拾。

  一个企业走到破产境地,一定是长时间来很多问题域矛盾的积累。管理者往往在企业发展顺利或者说速度过快时,很难发现这些问题与矛盾,或者即便发现,也认为问题不大,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避免。而当这些问题与矛盾开始显现甚至爆发的时候,又不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病急乱投医,结果耽误了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时间。

  基于上述认识上的误区,反映了我国还缺乏破产文化,人们头脑中还缺乏破产理念。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博士所讲的,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很容易的,但是要养成破产文化却是很难的,我们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法律人要形成破产思维就更难,而把破产案件处理好、系统性解决各方面矛盾和问题,那就是破产艺术的高境界了。刘博士指出,我们要推广破产文化,宣传破产理念,真正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从个人到企业,再到政府和国家,都是可以破产的。否则的话,当企业需要破产制度来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法院都不愿受理,法官都不愿审理,那么这样的破产制度,无异于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易言之,《破产法》可以破产了。

  二、重整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重整制度的性质和优势

  重整制度说到底,就是一项谈判制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可能还有第三方,比如外部投资人),是借助于法院这个平台的谈判。重整制度中最重要的重整计划,就是各方谈判之后的一个商业安排,是一个结合了法律、经济、管理、金融等多方面内容的协议。其目标是通过执行这样一个计划安排,使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

  法律上的重整和人们常说的商业术语重组是不一样的,因为它依托《破产法》,通过法院相关程序,从而具有一系列独特的优势。

  (1)债务人可获得充分的受保护的空间,如停止计息;

  (2)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取回权限制等;

  (3)自动冻结措施,保护债务人不受干扰的继续经营(诉讼、执行的中止、保全的接触等);

  (4)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可选择有利的合同履行;

  (5)减债机制;

  (6)风险降低:经过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可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好的谋划企业生产经营;

  (7)谈判成本低:分组别谈判,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需要和债权人一个个谈判,通过的决议、计划草案等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2、重整中债权人分组的学问

  根据《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需要对债权人先进行分组。债权人组一般可划分为:担保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税款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中还可以设小额债权组。同时,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即便有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也可以根据第87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批。但强批的前提是,必须有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申请重整,由于政府一直很支持其重整,很多工作都是政府出面协调,在对债权人分组时,银行的工作已经做通,所以他们觉得可以不设组;

  职工工作也做通了,也没设组;

  税务部门工作也做通了,同样没设组,最后只设了一个普通债权人组。结果投票表决时,该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也就意味着没有一个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就不能适用上述第87条第二款的强批程序,结果法院只好根据第88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是一个教训。

  3、管理人制度问题

  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特别对于重整程序而言,意义更非一般。正因为如此,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后,又特意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种立法形式在我国是非常少见的。

  (1)管理人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主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个人以及清算组担任。实践中,中介机构管理人较为常见,个人管理人较少。至于清算组,当时在制定破产法时,有人提出应该拿掉,因为清算组的实质就是政府代表,那么在市场化的新型破产制度下,就不应该再由政府正面直接的参与企业破产程序。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破产法还是将清算组列入破产管理人范围内。既然法律里拿不掉,有学者建议,就在司法解释中限制清算组的指定适用。似乎清算组不清除出管理人队伍,我们的破产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破产法似的。

  客观的说,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起来之前,政府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影响力、作用还是无法忽视的。尽管我们一再减少审批、减政放权,更多的让市场规律说话,但是这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不是说完全由市场主导一切。之前我们曾提到的凯恩斯主义就宣扬要扩大政府机能,不能任由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实际上,我国也好,西方国家也好,都在市场竞争与政府管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只有两者达到平衡,一个国家才能发展的更好。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去除掉政府因素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根本离不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也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背景的清算组还是必须的。

  (2)管理人产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首先是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而且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具体的办法是,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破产指定管理人的,还规定了竞争方式。确有必要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根据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基于上述规定,管理人的产生虽然要求公开,似乎也很公正,但其实是很随机的甚至是随意的。实践中,往往由于被指定的管理人对企业不是很了解,而使得其很难开展管理人的工作。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应该采取推荐加评审的制度。即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三)讨论稿中,拟规定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可以推荐管理人,然后由法院组织评审予以确认。

  (3)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内容

  成立工作团队、向法院了解有关情况、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确定管理人办公地点、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确定接管财产的归属、决定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管理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无担保财产进行清偿、对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主张无效、请求法院对可撤销行为予以撤销和对无效行为确认无效并追回上述行为取得的财产、要求出资人缴纳欠缴出资、追回企业管理人员非法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经法院许可,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管理营业事务、依法取回质物或留置物、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审查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从法院获得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与法院共同筹备及配合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回答债权人询问、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申请法院对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向债权委员会或法院报告重要行为的实施、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行使抵消权等等。

  三、破产事务律师的专业化及未来发展方向

  1、破产事务律师的专业化及其前景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业内人士就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律师业务应实现专业化分工,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所谓专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如房地产律师事务所,海事商事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为专门行业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这是社会化分工所要求的;

  二是指律师个人的专业化,现代社会分工需要律师专门熟悉、钻研某项法律,如证券法、投资法、知识产权法等,成为某一个领域内的专家,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分工专业化的效果是专业化程度提高,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化要求每个律师在法律服务范围内有所侧重,有一两个甚至三四个“拳头产品”,每个律师的业务专长应有所侧重,要有自己的“看家本领”。

  如今20年过去了,我国律所和律师的专业化建设效果如何呢?可以说差强人意。除了在北上广深设立的一些大型律所外,大多数地方、大多数律所和大多数律师,还基本上是那种综合型的,各种业务无所不做。我们贤和所近几年来正在努力探索专业化律所的建设之路,着力打造若干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团队,已经初步有了一些成绩,但离真正的专业化和团队化还有有很长的路要走。

  就破产法律事务而言,可能很多人觉得其专业化之路过窄。原因可能是:

  一、破产法是小法,也不深奥,无所谓专业化;

  二、破产业务量少,走专业化,赚不到饭吃;

  三、破产案件收费可能有一定难度,怕做无用功。所以,不如由做公司事务的律师兼做破产事务,或者说把破产事务纳入到公司事务这个大的专业方向上。上述观点虽有道理,但也有偏颇之处。

  破产法是小法不错,在商法部门里,是不太起眼,深究起来也确实不太深奥。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其专业化的理由。我以前接触过一个北京大所的高级合伙人,他只做信用证方面的法律业务,并做成了该领域的权威。那你说信用证这东西能有什么,它只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放在整个国际经济法里,恰如沧海一粟。其次,破产业务量少,这只是相对而言。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业务量非常多。那么在我们江西,在上饶,有没有前景?我觉得还是有的。随着两条高铁的贯穿通车,上饶的经济发展将驶入快车道,企业会越来越多。企业多了,涉及清算、重整的事务也必将增多。而且,斯尔摩案件将使我们贤和所走在上饶企业重整法律服务的最前列,这个优势可能会成为我所未来专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所以,我在南宁培训时,当我提问时说我们所接受委托为上饶可能也是江西第一例重整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主讲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尹正友博士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恭喜你们。言下之意,不言自明。第三,关于破产案件的收费。拿斯尔摩案件来说,收费确实有一定困难,我们刚介入的时候,它账上只有几万块钱。但后来还是交了10万块钱,我们也正在催收余款。当然,我们当初在草拟法律服务合同的时候,由于是第一次没有经验,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确定收费阶段和标准的时候,考虑不够仔细。将来,我们再接受此类业务时,应该更有经验。话说回来,如果我们能够以管理人身份参与到企业重整中,那么管理人会有报酬,而且标准不低,这笔费用是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的。何况它是重整,不是清算。重整的话,费用更有保障。新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将催生一个新兴的职业。我们律师应该积极参与,从这块蛋糕里面分走属于我们的那一部分。

  此外,破产律师除了做管理人(一般以律所名义),还可以做管理人(当其是其他中介机构时)、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政府甚至法院的顾问,业务前景是很广阔的。

  就我个人而言,在斯尔摩之前,也很少接触破产法。我在师院讲商法的时候,其中的公司法就基本上要上一个学期,其他的法律根本没有时间讲,也就没有做更多的学习和研究。介入斯尔摩案件以后,才开始认真学习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到南宁培训之后,又有了更多的了解和体会。我觉得我应该以斯尔摩案件为契机,让自己成为破产法领域的懂行者,也欢迎有志青年加入。因为我们本身就要搞团队化,靠一个人是不行的。

  2、破产事务律师的专业化要求

  首先是法律本身的要求。要求精通破产法,熟悉公司法,了解证券法。

  其次是法律之外的要求。比如,与政府、法院、债权人沟通的能力;

  懂得一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识。当然,作为一个服务团队,应该是各有分工的。有负责沟通的,也有负责专业事务的。

  再就是务实和敬业的工作精神。虽然说这本来就是对律师的要求,但我觉得在破产法律服务这块,这个精神更重要。就斯尔摩来说,从我们前期的工作来看,如果只拿我们已经收到的费用和付出的工作来对比的话,那是远远不能成正比的。我们去广丰的次数,我们所写材料的字数,跟任何一个收费10万的案件来说,那简直是超过10倍都不止。甚至我们所做的某些工作已经超越了法律,或者超出了服务合同的范围。但我觉得不能过多考虑这些,首先这是第一例重整案件,我们是在为以后打基础,再一个就是本着挽救企业的初衷。挽救了企业,就等于挽救了债权人,挽救了职工,挽救了银行,这背后是多少家庭啊?按主任话讲,就是做件善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那如果我们的工作对斯尔摩起死回生有帮助的话,那得是多少级浮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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