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党团工作 > 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5篇

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5篇

时间:2025-08-02 04:18:21 浏览次数:

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5篇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从辽代皇位继承制度看契丹族的汉化 一、辽朝皇位继承制度的变化辽朝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建立辽朝的契丹族在它的历史发展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5篇

篇一: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代皇位继承制度看契丹族的汉化

 一、辽朝皇位继承制度的变化 辽朝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建立辽朝的契丹族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注意吸收汉民族的先进文化,倾心汉化,从而使辽国走上了富强之路。契丹族的汉化过程从它的皇位继承制度的变化上就可见一斑。受到契丹族汉化的影响过程的反复,辽朝在皇位继承制度的变化上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原始选举制度时期 第一时期是原始选举制度时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要想得到稳定长久的发展,领袖人物的继承制度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发展的有效保障。在建立辽朝之前,契丹族跟其他民族一样,实行的也是氏族公社部落联盟时期的原始选举制。在契丹族的早期,作为各种部落的综合联盟,契丹族的统治者实际上只是契丹各部落的联盟首领。契丹族每三年都会举行仪式,从这些部落的统领中推举一位首脑性人物,然后举行燔柴礼,之后这个人就正式成为契丹族部落联盟首领——可汗。在这样的选举制度选出来的领导者,无疑是经历了血与火的斗争之后才诞生的。但这位首脑性人物作为实际领导者,他的控制力实际上却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他很多时候只是契丹族名义上的首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有实权的统治者。而在选举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内斗问题。例如耶律阿保机在选举可汗的过程中,就曾经发生了诸弟之乱。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契丹政权内部的消耗,不利于契丹族的发展。因此改换学习中原汉族封建政权的皇位世袭制,实现政权的平稳过渡,也就成了当时那些契丹族有眼光政治家们的共识。

 辽朝开国皇帝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为契丹族可汗。耶律阿保机一开始也是通过部落选举的方式成为契丹族可汗。在耶律阿保机的领导下,契丹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逐渐在北方草原地区崛起。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耶律阿保机的雄心壮志尚未全部实现时,三年可汗任职期限就到了,心有不甘的耶律阿保机不愿让出汗位。在他看来,三年一选的原始部落首领选举制已经有些不太适合此时的形势。因此,在耶律阿保机身边的一些有知识的汉族谋士看来,契丹族的可汗继续采取这样的方式已经变得不合适了。怀有大志的耶律阿保机在这些汉族谋士的影响下,就开始想改变这种选举制度。

 耶律阿保机开始寻求一种新的方式,一种能够推动契丹政权发展、对实现自己的雄心壮志有着积极作用的方式。于是,耶律阿保机通过发动盐池之变,除掉其他契丹部落中的反对势力,统一原来分为八个部落的契丹族,正式建立封建帝制政权。也就是从这时起,对于辽朝皇权的稳固有着充分积极作用的封建帝制世袭制逐渐取代了原始部落的选举制。原始社会部落的选举制从此被时代所抛弃。一种新的方式、一种被耶律阿保机所谋求的方式,也是契丹族吸收汉族先进文化后,契丹政权发展之成为一个封建帝制政权后所必然要采取的继承制度方式——世袭制度从此登上辽朝政治舞台。从这时候起,契丹族作为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开始向在文化上处于先进地位的汉族的取经。受其影响下的契丹政权的继承制度也就正式开始从原始部落时期的选举制向封建社会的皇位世袭制度转变。

 (二)新旧两种继承制度交替混乱时期 第二时期是新旧两种继承制度交替混乱时期。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仿照中原政权的模式,确立了皇位世袭继承制,这在契丹族的发展历史中是个划时代的创举。早在几千年前就已实现了皇位世袭制的中原王朝此时已经将这一制度发展成熟并且深入人心。但是不得不说,在此时的契丹族政权内部,世袭制的继承方式还并没有被广大契丹族民众所接受,原始部落时期所产生的选举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掌权者的思维。新旧两种继承制度的思维互相影响着辽朝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种政治势力,这就导致辽朝建国初期在皇位继承上的内斗不断发生。这样的内斗之事从耶律阿保机驾崩后就发生了。

 耶律阿保机驾崩后,本来应该由长子耶律倍继位。因为他是耶律阿保机生前仿照中原王朝嫡长子继承制而亲自选定的皇太子。但是,在耶律阿保机驾崩后,掌握实际权力的是他的皇后述律平。一心想要永久把持辽朝最高权力的述律

 平不喜欢耶律倍,她一直想让自己最喜欢的三子耶律李胡继位。只是因为耶律李胡名声不好,述律平才退而求其次,改立自己的次子耶律德光。在执掌实权的述律平的操纵下,耶律德光继位,是为辽太宗,耶律倍被迫出走。身为嫡长子,又是耶律阿保機生前就已确立的皇太子,耶律倍却没能在耶律阿保机驾崩后顺利继承皇位。皇后述律平利用自己的权力,强行改变耶律阿保机的遗愿,立耶律德光为帝。确立的皇太子不能继位,述律平凭借自己喜好就可以随意更换继承人这一点就不难看出,契丹族此时的汉化还不深,中原王朝的嫡长子继承方式的世袭继承制还并没有被广大契丹族人从心底接受。

 述律平掌权后,不但根据自身喜好随意更换继承人,而且由于她本身从心底并不是十分仰慕中原汉民族文化,所以在她掌权后,契丹族传统势力略有回升,契丹族的汉化也因此有了一些曲折,嫡长子继承方式的封建王朝继承制度的推行也因此面临很大阻力。

 辽太宗耶律德光驾崩后,仍然执掌辽朝实权的述律平在耶律德光也有孩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立三子耶律李胡为帝。从述律平的这一想法上就可以看出,述律平自身的汉化程度还不深,中原王朝世袭制度仍然未能被她所接受。只是述律平的再次根据自身喜好随意立继承人的行为,因为受不堪忍受她的专政的契丹贵族的抵制而失败。这些不堪忍受述律平专政的契丹大臣另起炉灶,一致推选了耶律倍的长子耶律阮为帝,是为辽世宗。述律平不能忍受除她之外的另一个掌权者,立即出击要消灭耶律德光。两派差点兵戎相见。后来幸亏在契丹族中素有威望的惕隐耶律屋质出面居中调和,辽朝才幸免了内战,述律平才承认耶律德光的帝位。辽太宗有子却未能继位,辽世宗被契丹贵族推选为帝的举动,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契丹族汉化程度不深,世袭制度还未能被契丹族所接受的事实,原始部落联盟时期的选举制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

 辽世宗耶律阮在出兵援助北汉的途中,遭遇察割之乱,被叛军杀死。忠于辽世宗的大臣在寿安王耶律璟的帮助下出兵平定了叛乱。察割之乱平定后,由于辽世宗的儿子年纪还小只有四岁,契丹贵族大臣怕他继位不能迅速稳定局势,所以一致推选了出兵平叛的寿安王耶律璟为皇帝,是为辽穆宗。虽然辽世宗儿子幼小,而推选耶律璟为帝,从稳定局势的角度出发情有可原。但由此证明,契丹族的汉化水平仍然不是太高,世袭制仍然不能在辽朝政治中实行。

 辽穆宗因为残暴被身边厨子杀死后,辽朝皇位问题再次被提上日程。因为辽穆宗是辽太宗耶律德光的儿子,他没有孩子,辽太宗这一脉无人能继承皇位。所以契丹大臣们只能从继承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皇位的另一脉,也就是辽世宗的子嗣中找寻继承者。于是辽世宗的长子耶律贤被选为皇帝,是为辽景宗。辽景宗的皇位仍是推选出来,虽然这次皇位继承是因为辽穆宗无子,辽太宗一脉绝嗣,只能从辽世宗一脉挑选,但毕竟是经过了大臣推选。所以契丹族的漢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嫡长子继承的世袭制度的推行仍然需要时间。

 从辽太祖耶律阿保机逝世到辽景宗继位的几十年间,每次遇到皇位继承之时,辽朝都要经历一次动乱,新皇帝都要经历困难才能继位。这几十年的动乱史实证明,契丹族在这一时期的汉化程度还不高,汉化还需要时间发展,传统势力思维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就导致原始部落时期的选举制和中原汉王朝封建政权的嫡长子继承的皇位世袭制,这两种制度的思想同时存在于辽朝政治生活中。两种继承制度思想交替碰撞,受其影响,辽朝多次发生动乱。这就说明契丹族的汉化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在这种背景下,嫡长子继承方式的世袭继承制度是很难在辽朝的政治生活中推行下去的。

 (三)世袭皇位制度正式确立时期 第三时期是世袭皇位制度正式确立时期。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动荡时期后,随着辽朝政权封建化、契丹民族生活汉化的发展,皇位世袭制在终于辽景宗时期被正式确立下来。这是因为辽朝发展到了辽景宗时期的时候,随着契丹族和中原汉族封建王朝的交往日益频繁,契丹族的汉化已经不断深化。辽景宗本人就深受汉族先进文化思想的影响。特别是辽景宗的皇后,辽朝历史上著名的契丹族萧太后掌权后,大力推行契丹族汉化改革,汉族先进文化日益深入契丹族的日常生活中,中原汉族封建王朝的各种思想对辽朝的影响也不断加深加大。从原始社会时期以来的部落联盟式的首领选举制度越来越不适合辽中期的政治情况。而诞生自中原封建王朝先进汉族文化的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思想的发展和这一制度的推行到辽景宗时已是大势所趋,成为契丹族政治生活无可阻挡的一股时代潮流。嫡长子继承形式的皇位继承制度终于在辽景宗时被辽朝君臣上下所普遍接受了。

 从辽景宗时起,辽朝皇帝驾崩后都会由嫡长子即位为帝。比如,辽景宗驾崩后就是由嫡长子耶律隆绪继位,是为辽圣宗。虽然耶律隆绪即位时只有十二岁,皇帝年少,一些有野心的契丹贵族因此蠢蠢欲动,但是在掌权的萧太后主持下,很快就平定叛乱稳定局势。皇帝年少,但无人能够撼动他的帝位,虽有叛乱发生但很快平定。哪怕是位高权重的萧太后也无心改变。这就说明从萧太后掌权时开始,嫡长子继承方式的世袭继承制度已经逐渐而且也是彻底被辽朝君臣从心底所接受,契丹族的汉化也从此走上了稳定且迅速而又深入的道路。

 辽圣宗驾崩后,她的皇后萧菩萨哥无子,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就由从元妃萧耨斤过继过来的耶律宗真继位,是为辽兴宗。辽兴宗继位后,虽然生母萧耨斤叛乱,意图废掉辽兴宗皇位,但叛乱很快就被平息。因为契丹族的汉化已经很深,嫡长子继承制的世袭制度已经被辽朝君臣接受。所以在不少辽朝大臣心中,辽兴宗是真命天子,萧耨斤是逆天行事。因此在萧耨斤叛乱时,支持她的辽朝大臣并不多。萧耨斤之乱的迅速平息就可以证明,嫡长子世袭皇位继承制度已经深入契丹族人心了。

 辽兴宗驾崩后,按照嫡长子继承制,皇后萧挞里所生的嫡长子耶律洪基继位,是为辽道宗。辽道宗在位,虽然发生了辽朝第一奸臣耶律乙辛的叛乱,受其影响皇后萧观音含冤被害,她所生的嫡长子耶律浚也被废除死。但是辽道宗驾崩后,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逝世,嫡长孙继位。所以继承皇位的是皇后萧观音的嫡系后代——嫡长孙耶律延禧,也就是辽朝末代皇帝天祚帝。嫡长子继承制在这一时期得到顺利且彻底的实施,虽然也发生了一些动乱,但都被很快平息了。这充分证明了封建王朝的世袭制已经在辽朝扎根,契丹族的汉化此时也已经深入契丹族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政治制度方面。

 二、从辽代皇位继承制度看契丹族的文化 在辽朝历史中,随着契丹族的不断发展,契丹人要想强盛,学习中原王朝先进文化就是必然趋势。契丹族以后的封建化过程的就是无可避免的。因为随着历史发展,辽王朝已经不再是当初那个松散的部落联盟,而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既然在向着封建政权发展,封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重要的皇位继承制度的解决就成为了必须面对的问题。

 契丹族在初步建立政权时,仍然沿用的原始部落时期的选举制,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后,其实是徒具其形的,早已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在这个时候,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作为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敏锐地意识到,原来的由原始社会形态中诞生的选举制已经不适应辽朝政治社会。辽朝要实施封建化,契丹族要汉化要发展,就必须实行世袭制。所以耶律阿保机生前就仿照封建王朝的世袭制,指定嫡长子耶律倍为皇太子,这成为辽朝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开始。

 但是耶律阿保机此时尚未掌握嫡长子世袭继承制的真正内核,契丹族的汉化也是刚刚开始。所以在当时的契丹族内部,来自中原封建王朝的嫡长子世袭继承制度还没有为广大契丹族人民所接受。在契丹族内,传统势力、传统思想的影响仍然是非常巨大的。辽太祖耶律阿保机驾崩后,皇后述律平擅自废除长子耶律倍的太子之位,坚持立次子耶律德光为皇帝,契丹族内公开站出来反对的大臣并不多。这就足以证明,在辽朝早期,在契丹族尚未彻底汉化的时期,嫡长子世袭的皇位继承制度是实行不了的。新旧两种继承制度也就注定要共存一段时期,在这种情况影响下的辽朝也就注定要在发生皇位继承时要经历一段动荡时期。

 嫡长子世袭的皇位继承制度虽然在辽朝早期未能得到有效实行,但契丹族的汉化是历史的必然,随之而来的辽朝的封建化也是历史的必然。从耶律阿保机驾崩到辽景宗继位的这几十年里,嫡长子继承方式的世袭制度,虽未得到良好贯彻,但它的思想的影响却已经随着契丹族的汉化而逐渐加深。经历从耶律阿保机的驾崩到辽景宗继位的这几十年的动荡时期,嫡长子继承方式的封建皇位世袭制度终于在辽朝稳定下来,并成为了固定的皇位继承方式而成为辽朝封建制度不可更改的一部分。

 以嫡长子继承方式为主要形式的封建王朝皇位世袭继承制度在辽朝的稳固,它背后所反映的最深层次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契丹族的彻底汉化。契丹族的汉化在辽景宗继位时,已经到了比较深入的程度。契丹族在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下,创建了文字,完善了法律规章制度,并且逐渐从原来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方式向定居生活方式转变,许多契丹人也都开始学习中原王朝先进的文化知识。这一切的变化为嫡长子世袭制度在辽国的确立奠定了深刻的基础。所以从辽

 景宗时期特别是在他的皇后萧太后的大力推动下,来源于中原汉族封建王朝的嫡长子世袭继承皇位制度,在经历了同维护原始部落时期的选举制的契丹族传统势力的长期斗争后,终于在辽国稳定下来并得到了彻底有效地贯彻实行。辽朝皇位继承方式从原始社会时期的选举制度到封建王朝的嫡长子世袭制度的变化,深刻体现出了契丹族倾心汉化,认真学习汉族先进文化知识,并用之以改造自身不足的地方,从而使契丹族不断前进发展的民族特点。

 参考文献:

 [1][宋]叶隆礼.《契丹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2][元]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篇二: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 第一,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家族宗法权力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宋明理学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之法。”宗法制度与观念所支配的 第二,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稳定某些特殊世袭职业传继的重要手段。明代的宗祧继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家庭,且延展于社会。明代初年《大明律》中将宗祧继承规定置于《户律》的“赋役门”之 中,就是突出了宗祧继承所设立的家长对于履行国家赋税义务的社会意义。特别是明代建立了某些职业的世袭户籍制度,例如“军户”和“匠户”皆为世袭职业,需要世代服兵役或履行特定的徭役,“军户、匠户等沉重的劳役负担,因而人们会千方百计地逃避,因此必须强调‘应继’,以确保军户及匠户的存在与继续。”明代邱浚也曾感慨道:“若其人系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可见,保证国家钱粮的稽征、军职的履行与徭役的加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明代规范立嗣制度、扩大立嗣范围的重要动因。

 2/3

 第三,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特定世袭权力的继承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宗法制与明代勋爵、官职世袭制度彼此相互依存;血统是家庭关系的纽带,也是世袭权力进行传承的基础。明代对于勋戚爵位、武官职事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继承体系。《大明律》中规定了官职袭荫的继承原则:“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对于无嫡长子孙的情况,《大明律》还具体规定了“嫡次子孙一庶长子孙一弟侄应合承继者”的袭荫次序。由上述规定可见,勋戚官员的袭荫基本与民间宗祧继承的次序一致,家庭中“宗子”的地位与社会中袭荫官职的身份具有同一性,所不同者是可以弟承兄之职事,其原因在于官员袭荫并不发生承嗣关系,无需晚辈血亲或拟制血亲承奉亡人。明代学者王樵对这一区别评价日:“今军官世绝,虽伯叔兄弟皆得承袭,盖以其始初立功之祖为重也,则本统与所生元自分明。” 第四,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保证皇室血脉传承、宗枝分明、皇权合法稳固的重要基础。依 其二,宗祧继承中“刚性的”法律因素逐渐淡化,体现当事人意志的“人情”因素逐渐得到了认可。在传统立嗣观念与立嗣制度中,“血缘”远近关系被考虑为核心要素,但血缘纽带,并不能真正等同或替代家庭情感本身。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过继近支亲属,有的仍然无法真正融进所入继的家庭,常各有打算,产生隔阂与纠纷。有的嗣子得到财产之后不赡养嗣母,甚至“踞其屋”而不代偿嗣父丧葬所借银两,可谓“不母其母”;有的嗣母在“茕茕无依?,“二麦未收”的年景下,嗣子“逡巡有待”,而嗣母却“求之未得”,“以致讼意”。还有的趁儿子承嗣

 2/3

 兄长之际“荡费兄产”,被官府认为: “空负入继之名,真无赖之徒也。”在这种情形下,许多绝嗣者更愿意选择自己认为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并能够善待自己者作为嗣子。在不违反法律所设定的“立嗣”基本规则(昭穆相当)的前提下,出现了“爱继”(也称择继)的情况。一种“爱继”是在血缘关系亲疏相同的情况下,绝嗣者择立自己喜爱的晚辈作为嗣子;另一种“爱继”是在血

 3/3

  缘关系亲疏不同的情况下,绝嗣者舍近求远,根据自己的喜爱择立远房晚辈作为嗣子。这两种情况在明代中晚期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例如有的寡妻根据自己的偏爱,以远房为继,“虽在服外,而伦序相应”,则官府认为“为茕茕未亡人所钟爱……舍此谁属耶!”故准予入继。还有的绝嗣者在血缘次序较近的“应继”之人存在的前提下,仍根据意愿另选,形成了所谓“并立二嗣”的情况,官府则认为两个嗣子一为应继、一为择继,各有名分,判令将遗产在两个嗣子间均分,并认为如此“杜日后无穷之讼端矣。”呵见,照顾“人情”已经成为宗祧继承中一种重要的观念。

 至明代中后期,根据社会观念与现实的变化,特别是司法实践的总结,以条例的形式对宗祧继承中的“人情”因素予以确认。《问刑条例》曰:“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该例条打破了严格的立继次序,承认了嗣父母不依血缘远近而根据个人喜好择立嗣子的权利,并明确了义子、女婿可以成为绝嗣者的生活依靠。这使得“立嗣”被限定在了严格的宗法层面,而在经济生活层面,则留给了绝嗣者更多自主选择家庭生活模式的余地。明朝的条例大多数源于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得到朝廷的认可,具有了一定的反复适用性,从而成为“法例”。《问刑条例》的上述规定,正是明代中后期宗祧继承实践与观念的变化在法律上的反应。

 3/3

篇三: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么朝鲜不认可抗美援朝 原因有哪些

 按照朝鲜说法,战争导火索为李承晚政权的不断挑衅。但实际上是金日成为完成统一大业,主动发起的战争。刚刚经历过国共内战的中国,自然不愿意被金日成拖进战争泥潭。朝鲜战争爆发前,为了维护苏联在东北亚的利益的斯大林,和雄心勃勃、志在统一的金日成达成一致。面对老大哥苏联的表态,中国不得不接受了战争即将爆发的事实。

 为什么朝鲜不认可抗美援朝

  1 朝鲜不认可抗美援朝的原因 当年,美国战略轰炸朝鲜,朝鲜每天都要死 300 到 400 人,这样下去,死的人要超过俘虏了。于是,朝鲜要求答应停战协议。中国可不干,二者起了争执,矛盾可不小。再者,当年不少朝鲜同志也参与了中国革命,朝鲜认为二者谁也不欠谁。

 2 抗美援朝的原因 1、中国人民抗美援朝的原因

 首先是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越过三八线入侵朝鲜,并向朝中边境推进、轰炸中国丹东地区,严重威胁新中国的安全。“唇

 亡则齿寒”、“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这是中国出兵朝鲜最主要的原因。

 其次美国第七舰队开进台湾海峡,对中国的国内统一战争进行武力美国一意孤行,不仅“侵朝犯台”,触及到了中国领导人的参战底线。干涉。

 此外,中国政府应朝鲜朝鲜党和政府的请求,派兵参战。

 2、目的

 一、为了稳定军心,团结内部,透过朝鲜战争铲断旧中国与美国的根。

 二、战争是人类的灾难,但是战争是国家树立榜样的机会;战争有是非之分,但是战争可以强国强民;战争给人类带来了无尽的伤痛,战争也是树立权威的工具。因此国家领导人希望利用介入朝鲜战争来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同时也取得国际外交上的主动权与苏联的信任。

 三、中国决定出兵朝鲜夹杂着借朝鲜战争来提高中国的大国地位,希望美国在台湾独立问题上有所让步,放弃支持“台独”的政策。

篇四: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谈论当前继承系统的缺陷和完善继承 是一个古老而经常是新的话题。由于人类社会有剩余财产,继承作为一种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继承作为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众多民法法律制度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制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我国的继承法是上世纪 1985 年颁布的,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民营经济尚未得到承认,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私有财产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够重视。这一历史背景决定了 1985 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和制度建设。

 1985 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1993 年 11 月 14 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999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合法权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和引导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流动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使绝大多数公民的合法财产

 达到一定数额。相应地,由于属性的增加,成分的组成也越来越复杂,人们会更加关注传承的问题。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继承规律得到体现和服务。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十几年都一成不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该对现行的继承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为加入 WTO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一、现行继承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采用有限继承原则,又称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范围内为继承人清偿债务,无需对继承人负责。继承人的债务与自己的财产。该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独立人格和自主责任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但显然是保护了死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死者债权人的利益。作为法律制度,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平等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并未对继承人与死者债权人的权益给予同等保护 。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死者死亡开始。这意味着当死者去世时,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般会转移给继承人,死者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死者的债权只能对继承人行使。

 ;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清偿继承人。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止一个,这就需要在合理期限内确定继承关系,才能尽快清偿继承人留下的债权债务。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无说明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其实是不确定的,继承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另外,继承法没有规定处置继承的时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状态有可能无限期存在(现实中这种无限期的情况很多)。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对继承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是不利的。有的继承人长期对遗产置之不理,不配合其他继承人进行管理或财产分析活动,使遗产的管理或处置受到很大影响。几十年后,由于经济变化等原因,遗产价值升值,遗产才出面继承和分割遗产,遗产贬值纠缠其他继承人。按照现行的继承法,他(她)的主人应该得到支持,但实际拥有和管理它的继承人认为,继承人长期忽视继承,应该被视为放弃继承。因此,这样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弊端都很明显: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阻碍财产的利用和改良;二是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也难以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三是埋藏继承纠纷隐患。

 2、死者的债权人缺乏救济,其利益难以保障 ,以至于人死后,有两方面的财产关系需要处理。一是谁有权获得财产以及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财产。

 ;二是如何保护死者债权人的利益。现行《继承法》对第一方面作出了明确、完整、合理的规定,而第二方面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第 33 条规定,遗产应当缴纳死者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仅限于遗产的价值。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同时,没有制度限制继承人欺骗债权人。现实生活中,继承人转移、躲藏、挥霍、浪费,或者经营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因偿还自身债务而任意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经常遭受严重损失。但是,债权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追索权外,几乎没有其他权利和救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的安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公德。法律此时不应保持沉默。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阻碍物资流通。

 按照现在的制度,遗产很长一段时间是不能分割的。这样,两个人、三个人甚至多人将拥有同一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根据联名制的原则,处置这些财产时需要征得其他联名所有人的同意,这势必会影响财产的流通速度;比较严重 是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以前的共有产权往往在死者死亡时处于财产登记长期维持的状态,即仅是合法的、事实上的共有产权,但未进行登记和公示(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势必对维护交易安全非常不利。

 4. 继承与共有的界限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

 ,视为接受继承,不分割继承的,为共同所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不仅进一步暴露了现行继承法的前 1、3 条,是一种缺陷,模糊了继承法律关系和共有法律关系的界限。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即同一财产的所有权由几个人同时共享的法律状态。共同对象是特定的同一财产。共有人享有占有、使用、以财产为客体的利益和处分。共有的内容包括权利和外部的双重权利和义务。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限制,必须反映所有共有人的意愿。死者对有权享有财产和权利的人的利益。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精神,《继承

 法》采用继承的一般原则,即充分接受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您一生中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对比两者的客体,可以明显看出区别:共同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是对世界的权利,不包括义务,而我国的继承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前作出。分开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受其他继承人的限制。这是共同所有人对外界的双重权利和义务的巨大差异,受到其他共同所有人的限制,体现了所有共同所有人的意志。这种模糊性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人为地增加了继承纠纷。

 2.完善我国继承法制的建议 可以用来打击玉。笔者认为,应取他国之长,补己之短,即在我国国民已经习惯了现行的直接继承制度后,大胆地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重建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制度。为使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服务。

 1.将无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改为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这里的无条件是指无条件的,除了继承人的条件和现行继承制度中的继承条件。附条件是指继承人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和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因此,可以这样界定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利益。有限继承的选择与继承权的放弃,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承认继承人有权在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之间进行选

 择。

 ,添加了一个选项 - 无限责任继承。

 1、建立遗产清点制度 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应保护继承人自己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清偿死者的债务,同时保证死者的债权能够优先于死者的债权。遗产。赔偿。显然,其核心是确定遗产的地位及其独立性。为了维护遗产的地位和保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多数大陆国家的做法——建立遗产名录制度。即继承人应当开展下列活动:

 (一)向公证处、基层自治组织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遗产登记;

 (三)进行房地产盘点; 继承人 进行财产清点、清点财产时,应当诚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隐瞒、不报、虚报债务等骗取债权人的行为。继承人不履行上述行为或者不履行诚信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其有限责任继承资格,按无限责任继承处理。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笔者认为规定 5 年为宜。

 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死者死亡三个月后开始清算遗产,并在开始清算遗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遗产清点。无正当理由未在三个月内开始清点遗产或者未在六个月内完成遗产清点的,视为同意无限责任继承。遗产清点完成后,继承人对遗产有了全面了解,有权做出理性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放弃继承。

 规定时限是为了保证遗产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不受限制,系统可能会变得无用。如果遗产复杂、不可抗力、负责清算的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包括重病和长期治疗),需要确定具体的遗产清算人等,难以确定

 三个月内完成房产盘点任务。期限届满前应当说明原因,并请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延长期限。是否准予延期,由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When starting to make an estate inventory, if there are three or more heirs, an estate liquidator shall be elected or an estate liquidator shall be hired.遗产清算人代表(代理人)全体继承人开展活动,对全体继承人负责,接受全体继承人的监督。清算人自身的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给其他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举、聘请遗产清算人或者担任自己的遗产清算人,监督、督促遗产清算人依法清点遗产,或者隐匿、挪用遗产,骗取遗产的债权人。死者,或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前处置和消费遗产,即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必须为死者清偿全部债务。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死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损害诚实继承人的利益。让继承人隐匿、挪用、诈骗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让其以自己的财产为死者清偿债务。

 继承人不能就清算人的确定达成协议的,由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必要时,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担任清算人。

 “必要时”是指下列情形:

 (一)全部或者大部分 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互相不信任;

 (三)所有继承人在财产清算前书面放弃继承;

 (四)遗产清算可能对当地经济、文化、稳定等产生较大影响;

 (五)其他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担任遗产清算人的。

 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担任清算人的,因自身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给死者的继承人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始清点遗产时,遗产清算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按照清算清偿程序予以公告,并督促死者的债权人和其他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个月。同时,遗产清算人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逾期未申报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

 继承人知悉权利人,但未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遗产清算人的,权利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知道的,继承人将在债权人还款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补偿。

 原则上,继承人和遗产清算人在所有遗产债务清偿之前不得处置和消耗遗产,这意味着应保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但是,管理遗产以及为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限于此限制。这些费用一般是指以下项目:

 (一)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及相关费用,如就医所欠的交通费、护理费等;

 (二)死者赡养人的生活费;

 (三)遗产清算人为管理遗产支付的费用;

 (四)遗产清算人为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支付的费用 ;申请遗产清算所支付的费用;

 (六)遗产清算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遗产清

 算人将遗产分配给死者债权人所 支付的最低费用;

 (八)遗产清算人为继承人 3、建立放弃继承的明示制度。笔者认为应在一定期限内 明确 明确接受继承。在本文前面,笔者曾 阐述过现行继承法的种种弊端,“从继承之初到遗产分割,继承人可以表示放弃继承,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因此,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确定继承关系,不能长期悬而未决。明示放弃继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放弃继承的选择期限和方式是...

篇五: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么不建议你给领导回复“收到”? 面对领导的通知,到底该如何回复呢? 第一,领导是在工作大群上发布通知类信息。

 如果有心细的领导,在通知后面附了要求,说“收到请回复”,或者“此信息无需回复”的,那不用多说,你遵照指示就行。领导不做要求的,你不要马上回答。一来秒回会让领导误会自己,没有认真阅读要求,二来领导可能会以为你随时都在玩手机,才能响应迅速。最好跟着大部队,别人发你也发,别人没发的你也尽量不要去做出头鸟。想想自己之前另辟蹊径主动回复领导,原来这个科室里是有历史渊源的,回复意味着担责呀。

 第二,领导在大群上发布工作类信息。

 职场上常讲“责任落实到个人”。因此,工作类的信息你务必要看清要求,在人多的群里,还要明确分工。我的案例便是个反面教材。事后,我反思自己其实可以做得更好。在领导布置出 12345 项任务后,我应该这么回答:“收到,1、2、4、5 点的要求已经了解完毕,我明天开始会分批整理数据,拟好报告后还请领导审核。”领导看到第 3 点被遗留下来,自然会找人负责。如果确实是我的活,他会进一步明示我处理。这就避免了先前那样,单纯回复一个“收到”,领导和同事都默认你把所有的任务包圆了。

 第三,领导与你点对点的工作通知。

 领导私下给你发消息布置任务,你务必要给对方一个回应,闷不吭声可是一个非常让人恼火的表现。还有,这个回应不应该只是一个简单的“收到”,职场老手推荐的是这样一个模板,即“ 收到+ 具体举措+” 完成期限”。那份送合同的案例中,你可以这样答复领导:“收到,我手头有个客户的方案着急修改,我改完后就把合同送到您的办公室,大概 20 分钟,您看可以吗?”来不来得及,领导自会定夺。如果他觉得不合适,一定会打电话让你十万火急先送去。

 不要怕自己的举措不得当。领导要的不一定是聪明的下属,但一定是能掌控住的下属。你跟领导沟通得越明确,事情一定是进展得越顺利。而这种沟通肯定不是仅仅“收到”二字能搞定的。

 萧伯纳说,“沟通最大的问题,在于以为沟通已经发生”。

 同理,你以为收到领导要求,其实,你又真的理解了多少要求呢? 以终为始,去琢磨自己的回复方式吧。

相关热词搜索: 朝鲜领导为什么采取继承制度 朝鲜 继承 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