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考研民法笔记 参考用书:《民法学》,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考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
(二)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06 简答)
1.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
2.表现形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
3.能对民事社会关系起到直接调整作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对社会关系发挥直接调整作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特征(98、02 简答)
1.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2.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对象是
私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名解、简答、论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私人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自我利益。包括自然人或私人团体的私利,也包括公共团体为服务其职能作用立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独立自我利益。
至于主体地位问题,并不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独立的一部分。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是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对民法最基本的调整要求,决定了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为其基本的调整方法,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的一部分。
民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方面确立主体相互地位的平等,将主体间的关系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轨道;另一方面将私人之间的以其自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划定为私人生活领域,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其干涉,并排除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侵害。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结论+对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的解释)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征:1.与人身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只调整私人之间和私团体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人身关系。
特征: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他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静态)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特点: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要求体现主体自主自愿;3.以直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07 简答)
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
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
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
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
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
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前四点的概括)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重点)
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
一、民法是私法 1.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同)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 3.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 4.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简答:权利本位)
①民法是私法,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是以规定主体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法性质的法。
②其主要以授权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筑民法制度,如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产生、变更与消灭,行使、种类与保护等内容。
③它也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宣言书,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物权与债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④它贯彻主体地位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是民法权利法特性和私权神圣理念的体现。
⑤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民法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具体
法律制度。
98 论述:结合民法理论与实务谈谈民法为何称之为权利法……)
2.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行为准则;(规定了法律事实、关系、责任)
3.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正确评价当事人民事行为、判断是非争执和选择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条文。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05、06 名解):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1.独立人格指民事主体相互间各自独立、互不隶属,都是各自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2.实质在于强调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从事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 3.是民法调整的民事社会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关系根本要求的反映,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解):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实质是民事法律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对其民事生活的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由选择; 2.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民事社会秩序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有所限制的。(如物权法领域当事人对物权的行使及变动要受物权法定原则、相邻关系限制)
三、公平原则(尚未考过,注意下):民法以社会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基本准则。(权益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1.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 4.实质在于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Ps: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08 名解,了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帝王条款)
五、守法原则 六 Ps:不能举继承权的例子,因为其中的主观继承不属于期待权。
(三)保护 1.自我保护(私力/自力救济):权利主体自行采取法律允许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①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措施,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②自助行为(08 名解):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来不及
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手段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与侵权有关的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并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保护方法。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国家机关(行政、审判、仲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一)概念:对应于民事权利的,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利要求,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受法律约束的负担。义务的来源是法定或约定,种类是作为或不作为。(98 名解)
(二)分类――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的义务。
附随义务(06、08 名解):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促进基本义务充分实现权利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不利益的义务。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而被法律强制承担的以补偿受害者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简答)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发生的依据;
2.以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 3.确定和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
(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07 论述)
1.法律属性不同:私法责任;公法责任。(最根本)
2.内容的性质不同:补偿性质;惩罚性质。
3.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民法规范或约定;行政法或刑法的严格规定。
4.强制性程度不同:较弱,自行决定是否追究,可以协商、调解和和解;较强,强制追究,不得自行和解。
5.构成要件不同:民责可以要求主体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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