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财采罚字〔2017〕14 号
当事人: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天阳,总经理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区 本局依法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对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 2017 年 8 月 16 日参加岳池县交通运输局路面清扫车、洒水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ZC-2017-137)时投标文件提供的洒水车整备质量参数为虚假参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 成 交 。” 之 规 定 。
以 上 事 实 有 你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HYS5162GPSE5 绿化喷洒车国家公告参数和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为证。本局认为,湖北鼎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列入不良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从 2017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8年 10 月 9 日止。
二、处以罚款 12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岳池支行 收款单位:岳池县财政局 账号:5100174723605073602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广安市财政局或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池县财政局
201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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