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公园大门前行 50 米
邮编:621100
联系人:吴方勇
联系电话:0816-5334992
法定代表人:陈琼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816-5334992 委托代理人:吴方勇
职务:销售经理
联系电话:18780509616
被投诉人: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船山区分中心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 55 号 邮编:629000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25-2686501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 2017 年 6 月 20 日对“遂宁市船山区环保局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船山政采招[2017]6 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7 年 6 月 21 号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对我局作出的投
诉处理决定不服,于 2017年7月19日向遂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遂宁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作出撤销我局 2017 年 6 月 26 日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我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 投诉事项:
“遂宁市船山区环保局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船山政采招[2017]6 号)评审结果网上公示显示,我公司资格审查不过的原因是“年度社保、税收不完整”。投诉人认为资格审查结论“年度社保、税收不完整”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公性。
二、经审查:
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第 161 页至第 169 页提供了 2016 年各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在投标文件第 152 页至第 160 页提供了 2016 年 1 月、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10 月、11 月、12 月的纳税凭证复印件,缺 2 月份。因 2 月份为春节期间,投诉人放假无营业额并进行了零申报,故无纳税凭证,在 2 月份后接着的月份中,税务部门给了缴纳凭证就表明投诉人在正常依法纳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理如下:责
成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船山区分中心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议。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60 日内依法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201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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