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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犍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528

时间:2025-08-03 03:20:00 浏览次数:

  犍财投处〔2018〕2 号

  犍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1: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地址:保定市竟秀区鲁岗路 125 号 邮编:071000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电话:0312-3311000

 委托代理人:郝帅

 电话:13550344144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海滨城五座 802 室 邮编:610200 投诉人 2: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管塘村天府金融谷18 号公馆 邮编:610213

 法定代表人:闫斌

  电话:13908122543 授权代表:易裕翔

  电话:18683339115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米仓西路万源商业 A 座2 楼 邮编:628000

 被投诉人 1:犍为县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 地址: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文卫街 181 号 邮编:614400 联系人:钟先生

  电话:0833-4292133 被投诉人 2:成都市万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599 号航天-城上城 13 栋8 楼 812 室 邮编:610041 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028-85351572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和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犍为县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和成都市万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省犍为县芭石独立矿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一纵两横”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11232018000031)提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是被非法废除,因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而提出投诉。

 三、调查处理:

 犍为县财政局接受投诉处理后,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向犍为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万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作出说明通知书》,要求犍为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万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被投诉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争议焦点为:资格预审中认为投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资格不合格,是否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经我局调查:投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按被投诉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于 2018 年 2 月23 日 17 时 00 分前提供了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11 月、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 月《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此实缴明细特别申明: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查询专用章经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认证,与红色公章具有同

 样的法律效力。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四川省犍为县芭石独立矿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一纵两横”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PPP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1232018000031)《资格预审文件》3.1.1(11)中“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是指能够证明投标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实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有关票据,投诉人提供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能够证明投诉人四川兴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11 月至2018 年 1 月连续三月已将社会保障资金转入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3.1.1(11)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投诉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结果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废标情形。

 三、处理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废标行为(资格预审不合格)无效。

 投诉人对我局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犍为县财政局

 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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