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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5-08-01 18:07:24 浏览次数:

 医院 科技成果 转化 管理办法

 一、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职工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有效利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科改“25 条”,以及《同济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进修生、博士后等)在执行医院临床科研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

 (一)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医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

 第四 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 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医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医院所有。成果完成人不得擅自将上述性质的发明创造用于申请非职务专利或其他类型的排他性权利,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医院合法权益。若有必要,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可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 条 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申请转化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管理,督促和协调解决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科技成果形成与保护 第七 条

 专利未申请之前,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展览、参观、发表论文、咨询等,应对涉及专利的技术予以严格保密,否则将失去新颖性而丧失专利申请的条件。

 第八 条

 成果完成人在申请阶段,需填写《医院科研成果申请书》(见附件1),至科研处登记备案后,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所有权人为医院。非职务发明创造由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出具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经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审核,符合非职务条件的,按照非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

 第九 条

 医院派遣出国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己进行有关前期研究,而在国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 条

 科室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医院与对方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就有关专利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

 第十一 条 医院鼓励成果完成人以临床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通过医院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加以培育。医院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可对申请的专利或其他科技成果展开评估,及时发现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对外进行重点推介。

 三、转化程序

 第十二 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成果完成人、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医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1、向他人(包括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包括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科技成果; 3、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包括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实施转化;

 第十三 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

 (一)由医院或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二)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负责专利价值评估及专利转让相关工作的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

 (四)医院与成果完成人可以在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配合下,通过专家评议、专利分析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价格评估、挂牌交易或拍卖的过程与结果提交科研处备案; (五)由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递交科研处,在 OA 上进行经济合同审核,成果完成人根据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 (六)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在医院统一工作平台内进行院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 15 天,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如异议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研处提出异议。科研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八)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医院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医院方面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代表签署转化合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九)由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成果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

 第十四 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费用、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费用、拍卖佣金等费用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如有)先行垫付,并在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后从转化收益中予以扣除。若科技成果未转化,相关费用从成果完成人科研经费中支出。如无科研经费或经费不足,可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处论证后可由医院支出。

 第十五 条

 涉及跨境转化或者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四、收益分配 第十 六 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医院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费用、税金、第三方服务费和中介费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其中第三方服务费和中介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确定。

 如无特别约定,净收益按成果完成人 80%、医院 10%、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 10%的奖励。医院 10%的收益部分,按国家规定用于科学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跟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 七 条 各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据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大小确定,由科研处会同科室、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决定;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决定。参与分配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执行。

  五、责任和义务 第十 八 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照成果转化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

 转化的顺利实施。科研处加强检查落实,确保成果转化合同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医院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 九 条 如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应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六、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医院科研处 2019 年 年 4 月 月 11 日

 附件 医院 专利申请表 申请专利名称

 申请专利英文名称

 申请专利类别 (可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权利人 医院 发明人 第一发明人科室

 第一发明人职称

 第一发明人手机

 第一发明人邮箱

 联系人 成果简介(500-1000 字)

 专利基本内容(要求写出专利主要技术要点,尽可能详细,如果有必要还需附相关照片)

 科主任 签字

 科研处 分管副处长 签字

 件 附件 2 :

 成果转化重要贡献收益分配表

 分配人 收益分配比例 收益分配 金额 签名 成果完成人

 重要贡献者

 其他

 总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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