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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海外科技巨头的监管借鉴以及与国内互联网巨头的差异性数据管理:核心在于度的把握,疏堵结合,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资本约束:控制信贷规模增速和行业集中度,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公平性 反垄断:采取严厉处罚方式的概率小,早期监管介入,避免垄断地位的形成
他山之石:海外科技巨头的监管借鉴以及与国内互联网巨头的差异性
海外科技巨头面临较大的反垄断压力。近年来海外的反垄断诉讼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科技公司, 以美国的头部科技公司谷歌、亚马逊、 FACEBOOK 和苹果为典型代表,针对这四家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持续不断。头部科技公司已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公司,收入和盈利规模持续提升,业务上形成强大的竞争壁垒。在美国股市的总市值中,信息技术行业占据了 31%的市场份额,远高于排名第二的可选消费行业(17%),在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里,前六家都是科技公司,其中就包括了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FAAG)。FAAG 面临来自美国司法部门、欧盟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诉讼。根据北京商报的报道,自 2017 年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FAAG 在全球范围内共遭遇了 17 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调查及纠纷,共达 84 起。其中,谷歌 27 起,亚马逊和苹果均为 22 起, Facebook 共有 13 起。
日常消费品
公用事业
图表 34 :美国股票市值的行业分布
图表
35 :美国股市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亿美元)
2% 2% 3% 4%
能源
30,000.00 4%
25,000.00 7% 材料
工业
20,000.00
可选消费
15,000.00 31% 17%
医疗保健
10,000.00
金融
5,000.00 6% 信息技术
0.00 12% 12% 电信业务
注:数据截取日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
注:数据截取日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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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36 :
FAAG 的营业收入(亿美元)
图表 37 :
FAAG 的归母净利润(亿美元)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苹果公司 亚马逊 谷歌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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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苹果公司 亚马逊 谷歌 FACEBOOK
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对 FAAG 的反垄断重点有所不同,美国本土主要关注市场公平竞争,欧盟关注利益分配问题和数据隐私问题。
1、美国通过反垄断来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从美国的反垄断历史来看,之前也出现过针对 IBM、AT&T、微软等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反垄断之后往往会出现新一轮的科技创新周期,使美国在全球科技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体现了反垄断的正面作用。根据国际金融报的报道,2020 年 7 月 29 日,美国国会对 FAAG 举办了反垄断听证会,监管机构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行为,FAAG 分别为美国最大的社交网络、最大的电商平台、最大的移动设备制造商以及最大的搜索引擎,反垄断关注点集中在谷歌对搜索的操控、苹果对应用程序的控制、脸书对竞争对手的收购,以及亚马逊对第三方卖家的影响力, 预计后续反垄断监管将持续。
2、欧盟通过立法来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针对美国科技公司在欧洲的不正当竞争及避税问题。欧盟正在积极推进《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的落地,使其对美国科技公司的监管及反垄断认定有法可依。一旦反垄断事实被认定,科技公司将面临高额的罚款,或被要求分拆或出售部分欧洲业务。此外,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加征数字税的方式来应对美国科技公司的避税行为,法国已经率先开征,预计其他国家将跟进。
3、罚款是常见的处罚方式,强制分拆的可能性亦存在。反垄断诉讼周期较长,互联网巨头强大的资源优势可支持其漫长的诉讼过程。通常反垄断诉讼会以和解结束,公司缴纳相应的罚款;如果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地位持续增强,不排除监管部门会采取更加强硬的处罚手段,包括技术开源、修改算法等、甚至业务分拆。
国内互联网巨头和海外科技公司具有相似的业务属性,面临类似的反垄断监管,区别在于海外科技公司直接参与金融业务较少,而国内互联网公司普遍布局金融牌照,通过金融业务变现。从收入结构来看,美国科技公司以主业收入为主,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云服务收入等, 并未直接开展金融业务。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金融服务的渗透率较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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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卡组织为电商平台提供支付功能;另一方面,美国的金融行业较为成熟, 监管完善,大型科技公司想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的监管阻力。其实美国的科技公司也在不断尝试金融科技的布局,例如亚马逊基于电商平台开展小微金融和支付业务、以及 FACEBOOK 在数字货币上寻求突破,但整体进展较为缓慢。反观国内,互联网公司在金融科技的布局上走的较远,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金融服务不充分,另一方面也借助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技术红利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红利。头部平台通过支付打通交易闭环,再基于流量和数据优势通过借贷、理财和保险业务进行变现。
图表 38 :海内外互联网公司的金融科技布局
阿里巴巴/蚂蚁集团
腾讯
百度/度小满
三星 沃达丰
美客多 苹果公司
亚马逊
FACEB OOK
谷歌
微软
主业
电商平台
游戏
搜索广告
硬件销售
通信
电商平台 硬件销售
电商 社交媒体广告
搜索广告 软硬件服务 支付
支付宝 财付通
百度钱包 Sams ung Pa M-P esa Mercad o Pago App le Pay Amazon Pay Messe nger Pay Google Pay Micro soft Pay
信贷
蚂蚁小贷 微众银行 百信银行/度小满金融/哈银消费金融
M-P esa Mercad o Cré dit
Amazon Lendin g
测试中 Google Tez(印度)
账户
网商银行 微众银行
百信银行
M-S hwa ri
资产管理
蚂蚁财富 理财通
测试中 Mercad o Fondo
保险 相互宝 /蚂蚁保险 微保
百安保险
Amazon Protec t
数据管理:核心在于度的把握,疏堵结合,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数据是金融科技公司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和竞争力的来源。金融本身是处理数据的行业,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丰富了数据来源和数据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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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改变金融行业处理数据的种类和方式。相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与客户的交互频次更高,可以获得更多的客户数据建立用户画像,从而在营销能力、运营能力、定价能力等方面取得优势。如果仅观察金融科技公司,数据也是核心的竞争优势,流量越大、自有数据越丰富的平台,在市场竞争力上明显优于中小平台,具体体现在更低的获客成本、信用成本和资金成本。大数据的出现大幅提升了金融服务能力,扩大的金融服务的受众范围,对金融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数据是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标准持续细化。大数据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同时也带来隐私保护、数据安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竞争公平性等问题,各国都在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数据监管挑战。作为商业主体来说,本能上会趋向于尽可能多地收集客户数据, 因此监管目的是设定底线和边界。在人大立法的基础上,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会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和标准。
图表
39 :数据管理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及政策
时间 事件 适用范围 2016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通用/立法 2019 年 5 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 年 6 月 28 日-30 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迎来初次审议。
通用/立法 2020 年 1 月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就个人信息告知同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通用/标准 2020 年 2 月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 2020)金融行业标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人民科技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金融/标准 2020 年 2 月 新修订的金融行业标准《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JR/T 0068— 2020)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
金融/标准 2020 年 3 月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用/标准 2020 年 3 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并将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实施。
通用/标准 2020 年 7 月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通用/标准 2020 年 8 月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通用/标准 2020 年 8 月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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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0197— 2020)。
金融/标准 2020 年 9 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范》(JR/T 0092-2019)。
金融/标准 2020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 年 11 月 19 日。
通用/立法 2020 年 12 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知,就《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 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下称《App 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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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监管不会一刀切,疏堵结合,通过制度建设和技术手段,寻求平衡 点和社会利益最大化,打造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和良好的数据流通环境。
1、规范企业行为,对数据采集、存储、应用、流转的全流程设定基本 规则。在采集客户数据之前需要充分的告知,获得客户的同意,不得过度采集客户信息。在数据存储上要加强安全性建设,防止数据的泄露, 不得非法留存客户信息,客户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在数据应用方面不得利用数据对客户进行不合理的差异性定价,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数据流转方面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禁止客户信息的买卖,对数据的输出进行脱敏处理。
2、要求平台共享征信数据,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平台通过自身业务产生的数据属于平台,要求互联网公司共享所有数据不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但对于金融业务强相关的征信数据应该与传统金融机构产生的征信数据一样,通过征信机构实现社会共享,客户及经客户授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调用客户的征信信息,应用于金融及其他合法的业务,解决目前共债率信息缺失问题。
3、鼓励在客户隐私保护前提下的数据共享。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广泛的业务合作空间,科技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通过联邦学习、迁徙学习等 AI 技术,不同所在的数据可实现联合建模,合作双方共享数据模型的计算结果。
资本约束:控制信贷规模增速和行业集中度,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公平性
借贷业务是金融科技变现最主要的方式,头部平台凭借在流量和数据上的优势,通过轻资产模式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1、在网络微贷业务上,互联网平台相比传统金融机构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网络微贷主要面 向长尾客群,产品具有小额高频的特征,在风控模式上主要基于大数据征信而非传统借贷业务的抵押模式。互联网平台基于场景获客,根据客户画像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申请方式便捷,大部分产品可实现秒批秒贷,客户体验优于传统金融机构。2、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率水平,收入贡献大。从定价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利率定价远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平均贷款定价,虽然资金成本也较高,但整体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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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可观。头部平台的规模效应使其具有较低的获客成本和信用成本。此外,消费金融业务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相对较小,是稳定性和收益性兼具的金融业务类型,因此也成为了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重点布局的业务。
3、头部平台在借贷业务中的自有资金占比较低,能以较少的资本金实现较大的信贷规模。主要通过较低出资比例的联合贷、不出资的助贷以及发行 ABS 融资等方式进行,从而快速做大了资产规模,在细分借贷市场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资本约束的目的在于控制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行业集中度提升导致的信用风险上升。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大幅提升了个人信贷服务的便利度和易获得性,个人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带动居民杠杆率的快速上升以及年轻人过度消费情况增加,潜在信用风险的提升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头部平台集中度高、话语权强导致的金融机构风险和成本提升问题也是 监管重点。
资本约束要求已体现在金控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以及借贷业务主体融资杠杆率及出资比例要求上,后续借贷业务方面的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管理制度,平衡产业链的利益分配,资本约束也会限制互联网平台进入其他金融行业细分领域,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公平性。在持牌经营的前提下,所有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都被纳入监管范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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