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事项监管管理制度
为督促已开工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暂行技术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 2 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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