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定居在中国的王某在新加坡银行和保险机构均有账户,同时还在新加坡拥有房产和收藏品等,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王某可因自己为巴拿马国籍,要求新加坡不向中国报送其在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信息 B、如中国未提供正当理由,新加坡无须向中国报送王某的金融账户信息 C、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特定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 D、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新加坡的房产和收藏品信息 【答案】D 【解析】
CRS 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住地而不仅仅依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来作为识别依据。其所针对的是,纳税人应该在哪个国家纳税,其金融信息就会被发送到应该纳税的国家。A 项中王某的国籍理由不能成立,错误。CRS 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而进行的,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 CRS 是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这种信息交换每年进行一次。B 项错误。CRS 覆盖几乎所有的海外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特定的保险机构的账户都在覆盖范围内。“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在 CRS 的覆盖范围之内,C 项错误。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不需要申报。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
2、甲准备去盗窃渔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 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
首先,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因为甲事实上侵害了乙的法益(财产权),即使是乙的财产,也能成为甲的犯罪对象,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另外,乙构成盗窃罪预备。乙主观上有与甲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支持了甲的盗窃行为,乙构成盗窃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但由于乙的财产不是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换言之,乙的盗窃对象应不包括自己本人所有的财产,故乙构成盗窃罪预备。由于本案中,甲并没有着手盗窃他人的渔网,故乙的行为也仅认为是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成立盗窃罪预备。亦有观点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没有实质上侵害法益,从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的角度看,不构成犯罪。该题来源于张明楷《刑法学》2016 年
版,第 407 页。与单个人犯罪的本质一样,共同犯罪的本质也是侵害法益。单独正犯是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共同正犯是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间接正犯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教唆犯与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换言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本案中,乙的法益不是乙的犯罪接造成法益侵害。本案中,乙的法益不是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因此,乙不构成犯罪既遂。同时,乙已经在为犯罪作准备,至少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预备。综上所述,A、B、C 错误,D 正确,本题答案为 D.
3、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是国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管理员,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王某为了给朋友李某公司获取资金,王某让李某以高息存款为由,吸引多名客户到王某银行存款,王某在客户存款时调换客户 U 盾,通过客户 U 盾将客户网上银行存款转移到李某账户名下,使李某非法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银行存款,构成贪污罪 B、王某吸引多名客户到银行存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C、王某盗取他人银行存款,构成盗窃罪 D、王某欺骗他人到银行存款,构成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A 错误。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而成立盗窃罪。贪污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王某获取财物的关键在于,其调换了客户的 U盾,而保管、调换客户 U 盾的行为,并不是其职务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D 错误。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亦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即放弃对财产的占有而交给犯罪行为人。本案中,被害人(客户)并没有放弃自己财产的意思,被害人是想将财物(存款)交给银行,仍由本人持有 U 盾而占有该款项。C 正确。本案成立盗窃罪,前述已经表明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实际上,当时王某拿的 U 盾并非其本人经手、保管的 U 盾,U 盾仍然在客户的占有之下,其秘密窃取了客户的 U 盾,进而转移了财产,被害人对财物的转移并不知情,故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4、 5、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 100 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 100 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遂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答案】A 【解析】
首先,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 100 万元,是其职权行为的对价,仍然不反对,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会给行贿人传递出“权钱交易”的信号,应认定为受贿罪。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其次,陈某虽然是给刘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但其行贿的目的也是想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故意,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并没有将财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也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会让刘甲收受 100 万元,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具体而言:
第一,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二,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
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行贿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只有行贿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行贿人构成行贿罪。综上所述,A 正确、BCD 错误,本题答案为 A.
5、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骗患者之后,使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经调查发现,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伤。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 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 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 【答案】C 【解析】
A 错误。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乙非法行医本身已经构成非法行罪。事后,乙又销售假药,应另外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与之前的非法行医,是独立的
两行为,应并罚。B 错误。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 141 条)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即便实施了生产与销售两行为,也仅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C 正确。甲、乙二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甲、乙二人是通过非法行医的方式销售假药,但非法行医与销售假药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高度伴随性,二者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D 错误。销售假药,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同时亦触犯了诈骗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二者非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是偶然的竞合,而法条竞合是必然的竞合。换言之,销售假药行为是以假充真的行为,必然会触犯诈骗罪,因此,二者之间是法条竞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6、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乙非常气愤,后乙把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答案】B 【解析】
首先,2019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乘客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司机乙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乙将车停到路边,并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的行为并非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司机乙的行为确属处置不当,主观上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亦持过失心态,成立交通肇事此题改编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中的案例,审判实践中亦做出了相同的处理。综上所述,ACD 错误,B 正确,本题答案为 B.
7、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 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 4000 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
【答案】A 【解析】
A 正确。加重规定与特别法条的区别在于,特别法条是一独立的罪名,例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独立于诈骗罪的特别规定(法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害法益较之诈骗罪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可以认为保险诈骗罪是特别法。保险诈骗罪除了侵害财产权之外,亦破坏了保险秩序。而普通强奸与轮奸,就侵害的法益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均是女性的性权利,二者之间是普通情节与加重规定的关系,罪名也都是强奸罪。轮奸加重构成,因而存在未遂形态。(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875 页)B 错误。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如果对象是普通财物且是单纯的销售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但是,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限于普通意义上的销赃行为,而是完全脱离于销赃的诈骗。换言之,针对盗窃的普通财物,如果销售价格约等于被盗财物本身的价格,可以认为这种销售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如果销售的价格几倍高于被盗物品的金额,这就不属于销赃,而是欺诈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诈骗罪并罚。C 错误。钱某的两次入户抢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亦成立抢劫罪。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入户抢劫,还是持枪抢劫,均是抢劫罪,而不是独立于抢劫罪之外的罪名,故钱某的各次行为均是构成抢劫罪。可以认为,钱某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无须数罪并罚。换言之,如果钱某分别三次,杀了三人,也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D 错误。周某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理由在于:其杀人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不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不构成
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该杀人行为应独立于抢劫行为单独评价,另成立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
8、周某在民营银行办理银行卡和 U 盾,该银行郑经理趁指导周某使用时偷换了周某的 U 盾,并骗其 U 盾需要一周后才能使用,周某信以为真。后郑经理用 U 盾将周某银行卡内 3 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关于郑经理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职务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D 【解析】
A 错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银行)的财产,而本案中,受损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财产,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 错误。本案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周某只是将自己的 U 盾交给郑某保管,并没有处分 U 盾内财物的意思。类似的是,周某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郑某保管,并不代表周某处分了自己家中的财物,郑某用该钥匙取走了周某家中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并且,本案中,郑某仅仅是指导周某使用 U 盾,U
盾并没有脱离周某的占有,也难以认为周某处分了对 U 盾的占有。B 错误、D 正确。该案的定性存在争议。网络银行 U 盾是一种交易工具还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盗窃 U盾并使用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罪?观点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系信用卡诈骗。关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2009 年 12 月 16 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 5 条中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的 U 盾工具、身份证号码、网络银行密码和 U 盾密码均属于该解释中规定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故盗窃 U 盾的行为,骗取身份证号并使用,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观点二: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认为:U 盾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不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盗窃 U 盾与盗窃信用卡卡片具有同等价值和功能,二者无实质差异,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认定更适宜。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评判U 盾这一新型网络交易媒介”,U 盾是否属于“两高解释”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若回答是肯定的,郑某的行为即属于信用卡诈骗,若否定,则定盗窃为宜。笔者认为“盗窃 U 盾并使用的”,符合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这一规定。首先,U 盾是网上银行交易工具。其使用功能与其信用卡片相比较具有同等的、独立的账户转账、交易、支付功能,一个在网络银行上使用,一个在实体银行或商户 PD、S 机上使用。盗窃在实体银行使用的信用卡片明确系盗窃犯罪行为,而若盗窃在网络银行上使用的 U 盾却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这里就会出现同质行为,却有不同的罪、责、刑的不合理的现象。其次,U 盾工具并不依附于信用卡卡片
而独立存在,根据 U 盾的使用说明、使用方法,U 盾依附于银行签约客户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而在网络银行上独立使用,可实现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的功能。打个比方,U 盾和传统的信用卡片就好比通向一个金库的两扇不同的大门,不论选择打开哪一扇大门,都可以走进金库。再次,U 盾的物理外形特征属于工具,是一个物理媒介,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一解释范畴。U 盾外形是电脑 U 盘,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两高解释”中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 U 盾工具与此解释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内涵明显不符,信息资料更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一定思想内容或特殊意义的文字、符号或者数据等,一般不应解释为一个物理媒介。质言之,U 盾应被解释为是“信用卡”,而非“信用卡信息资料”。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答案为 D.参见吕治平:《盗窃他人网银 U 盾转账取财行为如何定性》,《中国检察官》2016 年第 22 期。
9、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C、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答案】D 【解析】
A 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甲、乙二人在菜市场的“嬉笑打闹”行为,并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B、C 错误,D 正确。本题的考点为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而过失则是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即使认为甲主观上预见了危害结果,但其主观上对该结果并没有放任的心态,题干中用的“不小心”也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D.
10、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罪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
首先,甲交通肇事将乙造成重伤后,对乙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对乙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乙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刑法》第 133 条将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其次,对于甲的后续的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亦属于“不法侵害”,并且是重大不法侵害。丙对于甲的不法侵害(不作为犯)实施制止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从这一意义上看,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包括不为犯的不法侵害。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
11、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二人携赃而逃。下列关于共同犯罪正确的是? A、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 B、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C、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D、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 【答案】B
【解析】
杜某不需要对朱某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负责,朱某的行为属于共犯过限。朱某转化为抢劫,系抢劫致人重伤。杜某仅需要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还需要搞清楚两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朱某殴打被害人吴某的行为确实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杜某对于该伤害行为毫不知情,不需要对该伤害行为负责。相反,朱某既需要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负责(二人是盗窃罪的共犯),又需要对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负责,故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第二,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基于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畸重,对入户抢劫进行了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包括转化型入户抢劫,要求犯罪行为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及后行为(暴力)均发生在户内。本案中,朱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基于上述认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杜某构成盗窃罪,不对朱某实施的重伤行为负责。(2)朱某成立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不构成入户抢劫。(3)杜某、朱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该题原型为《刑事审判参考》第 322 号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1.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所述,A、C、D 错误,B 正确,本题答案为 B.
12、根据 WTO 规则,下列关于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A、磋商是成立专家组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除非相关专家提出了该种主张 C、上诉机构有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D、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同意,专家组的报告才能通过 【答案】A 【解析】
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A 项正确。专家组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有关职责,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也不能作出裁决。B 项错误。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C 项错误。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即只要有一票赞成该报告,报告即得通过。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 项。
13、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若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 C、商务部有权建议但不可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征收 【答案】C 【解析】
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对 A 项所言情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错误。B 项所言“司法协助途径”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商务部是行政机关,不能使用该途径。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 项错误。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 项正确。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
14、中国甲公司与非洲某国乙公司签订 CIF 合同出口一批瓷器,货物运到该国附近时因遭遇战争而部分损毁,中国与该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及相关国际惯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不承担毁坏货品的付款义务 B、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投保一切险和附加战争险 C、乙公司在没有办法验货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付款义务 D、若没有特别约定,甲公司只需要负担平安险 【答案】D 【解析】
CIF 术语,按照《2010 年通则》,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按照《2000 年通则》,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 年通则》,该通则才能得以适用。没有明确选《2010 年通则》,则适用《2000 年通则》。题中瓷器是“运到该国附近时因遭遇战争而部分损毁”,属于风险转移以后的险造成的损失,该风险应该由买方即乙公司承担,买方承担风险并不影响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故 A、C 两项错误;CIF 下卖方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该保险义务为最低要求,即:保险金额,合同价格的 110%;保险险别,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即可。如买方需要更高保险的话,则需双方达成协议。据此,B项错误,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
15、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 FOB(2010)合同出口红葡萄酒,因法国甲公司的酒庄到装运港有一段陆地需要陆路运输,现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至我国法院。中法两国都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和相关国际惯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中国乙公司应承担包括陆路运输在内的所有运输工作 B、法国甲公司将货物交给陆路运输的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C、法国甲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即完成了交货 D、法国甲公司在目的港完成交货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 2010 通则,该通则得以适用。FD、B 贸易术语之下,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本题法国甲公司为卖方,中国乙公司为买方。因为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故 C 项正确。B、D 两项错误。贸易术语中的运输,一般指“主要运输”,可以简单理解为连接进出口国的运输。FD、B 术语下,买方安排主要运输、支付主要运输费用。本题,中国乙公司负责找船并支付主要运费。但因该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故对酒庄到装运港之间的陆路运输部分,应由卖方负责安排。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
16、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乙公司进口珠宝饰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意大利乙公司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意大利安排丙航运公司运输,后因飞行
故障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导致货物受损。根据《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1980 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条款,则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B、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C、因货物于航空站外降停发生损害,丙航空公司可免除责任 D、乙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 【答案】B 【解析】
卖方对本案中货损是否负责属于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1980 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 67 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据此,只要货物已经交给承运人,本案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对之不用承担责任。A 项错误。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因为航空运输速度快,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单证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因此,B 项正确。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
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题中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仍然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丙公司要承担货损责任。C 项错误。卖方是否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要看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题中只表明“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并未谈及有关投保的约定,D 项说法无根据,错误。本题答案为 B.
17、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使用其某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 10 年,标的额 3.6 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给予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B、有丰富经验的希腊法学家西蒙可以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参与本案审理 C、如果双方无异议,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无须提交中文译本 D、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只要经公证和认证,即可采用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第 1 款:“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 16 条第 1 款:“当
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据此,A 项正确。《规定》第 4 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另外,根据《法官法》第 12 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故希腊法学家西蒙是不能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的,B 项错误。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规定》第 11 条提及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最高院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与促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而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可以由外国人担任。不要将两者混淆。《规定》第 9 条第 2 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此指英文证据材料,且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是不满足该项条件的,C 项错误。《规定》第 9 条第 1 款:“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
18、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 1 亿美元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纠纷由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下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可直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调解 B、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败诉方不能上诉
C、若双方达成合意,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D、因为违反级别管辖,合同中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的约定无效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但并非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即可直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 7日内,须经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A 项错误。根据《规定》第 15 条第 1 款,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败诉方对之不服不能上诉,B 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2 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因此,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案件必须用汉语和汉字。C 项错误。只不过根据《规定》第 9 条第 2 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对于两者,不要混淆。《规定》第 2 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 3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题中,当事人一中一美属于国籍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国际商事案件,标的额 1 亿美元,超过 3 亿
人民币(1 美元大约等于 7 人民币),因此是可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D 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B.
19、Y 国人朴某与中国人杨某在 Y 国诉讼离婚,杨某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 Y 国法院的判决。中国和 Y 国之间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议,也没有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两国既无双边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拒绝承认 Y 国的离婚判决 B、若 Y 国离婚判决是在朴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应拒绝承认 C、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朴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得撤回其申请 【答案】B 【解析】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即使该外国与我国既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对之也可以承
认。本题即为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例外情况,A 项错误。外国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唤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B 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 项“应当受理”错误。根据《规定》第 21 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D 项“不得撤回其申请”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B.
20、越南人阮萌萌在中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其要回国生活,于是把该房产卖给了中国人熊毛毛,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熊毛毛并未支付价款。阮萌萌在越南法院起诉熊毛毛,要求其支付价款。现熊毛毛来到中国某法院起诉阮萌萌,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知中越两国并未签订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某法院若受理熊毛毛起诉,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B、对于熊毛毛起诉,中国某法院可予受理 C、中国某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其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 D、若越南法院作出判决且已先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亦可以受理该起诉 【答案】B
【解析】
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阮萌萌与熊毛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越南法院已经受理,中国法院亦可以受理。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A 项错误,B 项正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 项错误。如果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理在于,外国判决已获承认和执行的,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争议已经解决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要受理,就是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D 项错误。
21、马某购买了幸福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为了修建高铁需要将该幸福小区予以拆迁,区政府依法及时给予马某补偿金,这体现了哪项基本原则? A、高效便民 B、程序正当
C、诚实守信 D、权责一致 【答案】C 【解析】
诚实守信原则由“诚”(别撒谎)和“信”(别反悔)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中“信”(别反悔)指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区政府颁发许可证后,因为公共利益(修建高铁)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回,小区予以拆迁,政府给马某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体现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题 C 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 C.
22、甲省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环境资源管理局与国土资源局合并,应当报哪个机关予以批准? A、国务院 B、甲省政府 C、乙市人大常委会 D、甲省人大常委会
【答案】B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乙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甲省政府,所以,B 选项正确。本题从理解的角度也较为容易解释,机构改革所涉及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等内容是较为专业的行政事务,自然要由专业的懂行政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此外还要注意,本题未涉及但可能考查到的是,“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三项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我国宪法,同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有资格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任免本级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所以,如同本题这样的将旧机关撤销、合并为新机关,如果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那人大如何监督、如何任免呢?但人大常委会负责的是事后备案,上一级政府负责的是事先批准,主体和方式是不同的。综上,本题答案为 B.
23、法国公民马克龙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众合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适用中国法、法国法和尼日利亚法律中有利于马克龙的法律
B、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众合公司主营业地 C、适用法国法,因为马克龙是法国人 D、适用尼日利亚法律,因为尼日利亚是工作地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地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尼日利亚法律。D 项正确。A、C 两项于法无据,错误。本题并非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形,故 B 项错误。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制度,根据劳动者劳动所在地的不同,分为涉外派遣和境内派遣。我国目前的涉外劳务派遣更多的是中国的劳动者被派遣到国外的单位工作,因此劳务派出地的法律(即中国法)是劳动者相对较为熟悉和易于把握的,也是劳动者据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成本较低的选择,所以立法规定“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有人看到本题中有“派遣”两个字,认为本题考查的是劳务派遣的法律适用问题,实属定性错误,本题就是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本题答案为 D.
24、经常居所地在南京的德国人汉斯的爱犬被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李佳佳打死,汉斯为了报复怒将李佳佳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后汉斯在南京起诉李佳佳,李佳佳提出反诉。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汉斯和李佳佳的诉求均可协议选择要适用的法律 B、汉斯和李佳佳的诉求均适用中国法 C、汉斯的诉求适用德国法 D、李佳佳的诉求适用新加坡法 【答案】D 【解析】
爱犬被打死,汉斯在南京起诉李佳佳,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法律适用法》第 44 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据此,对于汉斯的诉求,汉斯和李佳佳首先可以协议选择要适用的法律。因此,C 项错误;而汉斯对李佳佳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中的网络方式侵犯人格权。《法律适用法》第 46 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题中,李佳佳的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故对于李佳佳的诉求,应适用新加坡法。故 D 项正确,A 项错误;基于以上分析,汉斯的诉求,双方首先可以选择法律。李佳佳的诉求,应适用新加坡法。故 B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D.
25、中国人王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桥本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王某未向桥本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桥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已知王某和桥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 A、中国法 B、日本法 C、韩国法 D、最密切联系地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无因管理纠纷。《法律适用法》第 47 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题中,双方没有选择法律,但当事人都定居上海,共同经常居所地是上海,故该案应适用中国法。A 项正确,其余于法无据,为凑数项。本题答案为 A 项。
26、挪威甲公司研发了一个计算机软件,中国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该软件,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适用挪威法,因为甲公司不同意适用中国法 B、适用中国法,因为法院地在中国 C、适用挪威法,因为软件开发地在挪威 D、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被请求保护地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法》第 50 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可知,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法院地法,若无此选择,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题中表明挪威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则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知识产权权利在何国被使用,知识产权人请求保护何国的知识产权,该国就是被请求保护国。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本题被请求保护国即为中国,故 D 项正确,其余于法无据,为凑数项。本题答案为 D.
27、关于公务员,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留党察看的李某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B、被行政拘留的夏某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C、对派出所民警的考核有定期考核,年度为一年 D、年度考核不称职则辞退 【答案】C 【解析】
(1)最基本的要求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曾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细节 1]只要受过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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