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农惠农和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按照关于扩大云南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要求,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6-2018 年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农办[2017]3 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金[2017]1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 2017 年度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的通知》(云财金〔2017〕114 号)、《德宏州农业局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 2017-2018 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农发[2017]217 号)文件要求,结合 AA 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服务“三农”为宗旨,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基本方针,坚持支农惠农、因地制宜、风险可控、多方共赢、操作简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区域优势产业特点,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保险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济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制糖企业、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保障适度。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灾为主,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五)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动员农户积极参加保险,保障受灾农户尽量减少损失,维持正常生产,增加收入。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决定成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姜加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根香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余顺团 县财政局局长
许庆龙 县农业局局长
王树龙 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经理
成 员:周立强 县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贤章 县审计局局长
杨世向 县气象局局长
廖光辉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加如 县农业局副局长
吴庆寿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徐国贤 县农业局副科级干部
欧荣华 英茂公司副总经理、弄璋糖厂厂长
尹明成 盏西糖厂厂长
冯祝杏 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副经理
15 个乡镇乡镇长及农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许庆龙兼任,副主任由黄加如、吴庆寿、徐国贤、王树龙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保险内容
(一)农业保险险种
我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类主要是养殖业和种植业,具体指:能繁母猪、奶牛、水稻、玉米、甘蔗。
(二)投保数量
1. 能繁母猪:符合农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畜龄在 8 月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的能繁母猪要做到应保尽保。
2. 奶牛:符合农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畜龄在 1 周岁以上(含)7 周岁以下(不含)的奶牛要做到应保尽保。
3. 根据 AA 县 2017 年大春生产计划表,2017 年度 AA 县水稻保险计划投保面积27.9 万亩、玉米保险计划投保面积 17.8 万亩,最终投保面积以种植户签字确认的实际种植面积为准。
4.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 2017/2018 年度蔗糖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德政发〔2017〕110 号)文件精神,2017 年度 AA 县甘蔗保险计划投保面积 20.5 万亩,最终投保面积以种植户签字确认的实际种植面积为准。
(二)保险期限
1.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
2. 水稻、玉米:
保险期限自 2017 年 6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3. 甘蔗:
保险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1. 养殖业: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2. 种植业: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为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 保险金额: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
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种植保险金额(也就是理赔的最高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
⑴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 1055 元。
⑵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为 6613 元。
⑶水稻每茬每亩保险金额为 448 元。
⑷玉米每茬每亩保险金额为 485 元。
⑸甘蔗每亩保险金额为 605 元。
2. 保险费及组成
⑴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 60.00 元。其中:中央财政
补贴 50%,即 30.00 元;省级财政补贴 27%,即 16.20 元;州级财政补贴 0.9%,即 0.54 元;县级财政补贴 2.1%,即 1.26 元;养殖户承担 20%,即 12.00 元。
⑵奶牛:每头保险费为 360.0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50%,即 180.00 元;省级财政补贴 36%,即 129.60 元;州级财政补贴 1.2%,即 4.32 元;县级财政补贴 2.8%,即 10.08 元;养殖户承担 10%,即 36.00 元。
⑶水稻:每亩保险费为 19.5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40%,即 7.80 元;省级财政补贴 25%,即 4.89 元;州级财政补贴 7.5%,即 1.46 元;县级财政补贴 17.5%,即 3.41 元;农户承担 10%,即 1.95 元。
⑷玉米:每亩保险费为 16.5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40%,即 6.60 元;省级财政补贴 25%,即 4.13 元;州级财政补贴 7.5%,即 1.24 元;县级财政补贴 17.5%,即 2.89 元;农户承担 10%,即 1.65 元。
⑸甘蔗:每亩保险费为 47.5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40%,即 19 元;省财政补贴 25%,即 11.875 元;州财政补贴 4.5%,即 2.1375 元;县财政补贴 10.5%,即 4.99元;种植户承担 20%,即 9.5 元。
(五)保险机构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016-2018 年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农办[2017]3 号),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为“2016-2018 年云南省农业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项目”的主承保公司,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作为 AA 县域本项目落地服务公司。
(六)赔偿处理
1.定损办法
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委托农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2.赔偿办法
⑴养殖业赔偿标准:保险动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具体赔偿标准为能繁母猪每头赔偿金额为 1055 元;奶牛每头赔偿金额为 6613元。
⑵种植业赔偿标准: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具体赔偿标准为水稻保险每茬每亩赔偿最高限额为 448
元,玉米保险每茬每亩赔偿最高限额为 485 元,甘蔗保险每亩赔偿最高限额为 605元。
五、操作流程
(一)承保方面
1.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
⑴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及填制投保清单。各乡镇兽医站
在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要填制好养殖户投保清单,且投
保清单必须要有参保养殖户的签字确认,严禁为养殖户垫付
自担保费或者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强迫养殖户投保。各项工作完成后汇总交至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
⑵承保公示。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应将完善后的投保清单张贴在各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
⑶签订保险合同。根据能繁母猪养殖户自担保费收缴情况,以乡镇为投保人与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签订能繁母猪保险合同;根据奶牛养殖户自担保费收缴情况,以县农业局为投保人与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签订奶牛保险合同。
2. 水稻、玉米保险
⑴收取种植户自担保费。各乡镇根据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分户清单及时收取种植户自担保费,并完善种植户投保分户清单(填写种植户实际种植面积、投保面积、种植户本人“一卡通”卡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分户清单必须要由种植户签字确认,严禁为种植户垫付自担保费或者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强迫种植户投保。上述工作完成后,须
在种植户投保分户清单上加盖乡镇府公章和村委会公章,并将种植户自担保费、投保分户清单交至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向各村委会出具收款收据。
⑵承保公示。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应将完善后的种植户投保分户清单张贴在各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
⑶签订保险合同。根据种植户自担保费收缴情况,以乡镇为投保人与人保财险 AA支公司签订水稻、玉米保险合同。
3. 甘蔗保险
⑴承保方式。县农业局作为本县政策性甘蔗保险统一投保人。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为本县政策性甘蔗统一出具保险单,各种植户为被保险人,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⑵鉴于甘蔗种植户分散,为节省经营成本,发挥制糖企业与种植户资金往来结算作用,种植户承担的保险费通过制糖企业将核对好的种植户清单提供给县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乡镇、村(村民小组)有关人员逐户进行签字确认保险的面积、保险费,形成清单,县农业局汇总提供给制糖企业作为代扣依据,在收购甘蔗时在应付蔗款中代扣。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组织农户投保。
⑶承保公示。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应将完善后的种植户清单张贴在各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
片。
(二)报案、查勘、定损方面
1. 报案程序
⑴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灾农户应向各乡镇或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报案。人保财险AA 支公司报案服务电话为*******。
⑵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接到报案后,要详细记录事故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案信
息的登记工作。
2. 查勘定损程序
⑴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和被委托农业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到查勘到户、定损到户。
⑵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和被委托农业部门应根据理赔操作办法及时完成查勘报告、损失分户清单缮制工作,损失分户清单必须由受损农户签字认可。
⑶定损公示: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应将损失分记清单在各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
3. 赔款支付方面
⑴损失分户清单公示期结束后,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应及时计算保险赔款。
⑵理赔公示。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应将理赔结果在各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
⑶赔款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必须直赔到户,通过“一卡通”直接赔付给受灾农户。
六、工作经费
根据省、州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 AA 县实际,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委托 AA 县农业局(AA 县畜牧兽医局)、各乡镇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并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有效开展。工作经费按照如下标准支付:
(一)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经费
按参保能繁母猪、奶牛的头数支付给县农业局工作经费,标准为 7.00 元/头。
(二)水稻、玉米保险工作经费
1. 按水稻、玉米保险签单保险费的 1.5%支付给县农业局工作经费。
2. 按水稻、玉米保险签单保险费的 4%支付给各乡镇工作经费,各乡镇投保水稻、玉米面积达到实际种植面积 90%(含)以上的,工作经费增加到保险签单保险费的 5%;达到 100%的,工作经费增加到保险签单保险费的 6%。
(三)甘蔗保险工作经费
1. 按甘蔗保险签单保险费的 4%支付给县中央政策性甘蔗保险领导小组,其中 3%由农业局专账管理,用于开展甘蔗保险相关工作;1%用于植蔗乡镇开展甘蔗保险工作经费。
2. 按甘蔗保险签单保险费的 2%支付给制糖企业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成
立相应工作机构,根据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参保投保,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在赔损工作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本乡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保险赔款。
(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全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1.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省、州、县财政配套的保险费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监督检查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财务核算,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和沟通工作。
2. 县农业局:负责牵头拟定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保险政策宣传,灾害现场鉴定办法,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宣传、监督等日常事务,做好参保数量、财政补贴资金的核实。
3. 县气象局、消防支队负责有关业务工作。
4. 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做好工作经费、宣传资料、签订保险合同、定损理赔等服务工作,对投保清单、定损清单和赔付清单必须在村委会公告公示,公示期为 5-7 天,接受群众监督。
5. 制糖企业:负责提供农户甘蔗种植面积的分户清单;组织农务员配合参与乡镇、村、组和人保财险公司做好辖区内参保种植户的签字确认工作;做好甘蔗出险时的损失资料收集、丈量核实甘蔗损失面积、现场初步查堪、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级理赔小组等甘
蔗保险各项工作;开榨后负责对火灾、霜冻甘蔗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优先砍运入榨;签发保险单时按时垫付种植户应交纳的保险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和人保财险 AA 支公司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农户的风险意识,让农户自愿、积极参保,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
(四)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农户)自担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农户)的保险金。
(五)认真做好审查检查工作。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做好承保理赔统计工作,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县农业局、财政局等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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