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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司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02 19:29:48 浏览次数:

 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承揽工程的检验、试验管理; 2、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物资进货验收程序》 3、实施职责 3.1.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管理; 3.2.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3.3.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3.4.建筑材料检验、试验管理由项目部资料员委托试验; 3.5.最终检验、试验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检验; 4、工作流程 4.1 进货检验和试验 4.1.1 所有采购物资均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试验,根据结果进行标识。

 4.1.2 未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外购件、加工配制件等)不准投入使用。

 4.1.3顾客提供的物资,使用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试验。

 4.1.4 如因工程急需,来不及检验、试验而放行时,应对该物资做唯一性标识,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处理。

 4.1.5 进货检验和试验,主要包括:

 <1>供方质量文件 <2>物资外观检查 <3>有规定时抽样检验和试验 4.1.6 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均应办理检查验收签证。

 4.1.7 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报验及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4.2 过程检验和试验 4.2.1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负责编制质量检验的有关要求(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

 4.2.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由项目资料员负责实施。

 4.2.3建筑材料检验和试验由项目部委托外部有资质实验室负责实施。

 4.2.4 外委检验、试验时由项目部资料员负责外委委托,并负责将试验结果存档,因资料员取样因素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出现试验报告无法使用的,所有试验费用由资料员承担。

 4.2.5 在所要求的分项或分段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工作未完成之前,或必需的试验报告未收到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2.6如果施工急需来不及在检验试验报告完成前就要转入下道工序,则必须有可靠的追回程序,例外放行需项目负责人提出,工程技术部审议,总工批准,并应在相应的产品上做出明确唯一的标识,做好记录。

 4.3 最终检验和试验 最终检验和试验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安排与监理、设计单位等配合完成;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移交相应资料。

 4.4 检验、试验记录 4.4.1 检验、试验记录是证明采购物资、在建工程、竣工工程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客观证据,所有检验和试验均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

 4.4.2 过程检验、试验记录按工程行业规范要求的验收记录表格执行,每发现一次表格不符合新规范要求,对资料员处罚 200 元/每次。

 4.4.3 最终检验、试验记录(即分部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存档;验收记录缺少时对资料员处罚 100元/每次。

 4.4.4 检验、试验记录内容应完整,且真实可靠,并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4.4.5 检验、试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用合格的书写材料亲笔签字,不得代签字或使用打印机打印,每发现一次对资料员处罚 200 元。

 4.5 不合格 检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质量问题处理制度》规定处置。

 4.6 监督检查

 检验、试验控制,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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