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推进市、县职能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郑信联办[2016]16 号)的有关规定,对照河南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行政确认 1.具体投诉请求 (1)确认中标、成交无效。
(2)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
(3)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A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三)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9)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理。
(1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1)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理。
(1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13)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14)被监督的单位阻挠、拒绝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15)财政监督检查对象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16)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17)单位和个人违反票据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18)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9)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20)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
(21)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23)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25)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26)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处罚。
(27)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28)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9)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30)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1)对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处罚。
(32)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非法获益的处罚。
(33)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的处罚。
(34)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理。
(35)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的处罚。
(36)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
(37)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38)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39)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40)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四)行政强制 1.具体投诉请求:加处罚款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理。
(2)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处理。
(3)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理。
(4)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理。
(5)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处理。
(6)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理。
(7)财政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参加第一部分第三项所列 40 类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
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条第 1 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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