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1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 2 责任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 11 ×××××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 67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70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药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公司/厂
年
月
日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清洁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1.3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确
保安全清洁生产。
1.4
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清洁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1.5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环办”)负责安全清洁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6 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安全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环办在安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7
安环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专兼职安全环保员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领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1.8 安环办按照保障安全清洁生产的要求,监督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及时购买保障安全清洁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1.9
公司实行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环保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10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2、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清洁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2.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2.2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2.3 保证公司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2.4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2.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
公司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2.3.1 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3.2 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3.3 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2.3.4 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3.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
2.4
安环办关于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职责 2.4.1 负责安全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4.2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环保事故; 2.4.3 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4.4 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5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2.4.6
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4.7
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2.4.8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4.9
实施对各分、子公司与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分、子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与各租户和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 2.4.10
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进
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2.4.11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清洁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2.4.12 负责公司及相关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 2.4.13
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 2.4.14
建立安全清洁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
2.5
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2.5.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清洁生产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5.2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2.5.3 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时”。建设项目中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5.4 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环办汇总,企业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5.5
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配合安环办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6 及时并如实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
2.5.7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环办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5.8 配合安环办和安全环保部门到本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提出的安全环保隐患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环办。
2.5.9 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5.10 配合安环办对本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由安环办负责向公司主
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2.5.11
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环保培训工作。
2.5.12
确保本部门作业管理、过程控制、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杜绝在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刺激性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及引起内外部投诉,严禁未经处理偷排、丢弃废水、废物。
2.6
直接主管在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2.6.1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清洁生产的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
2.6.2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或安环办。
2.6.3
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直接上级和安环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6.4 配合安环办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5 及时并如实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
2.6.6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6.7
配合安环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直接上级。
2.6.8
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安全环保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6.9 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2.6.10 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防止污染物泄漏,严禁未达标处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有害物。
2.7
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投资经营,由安环办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2.8 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环保知识与管理能力。
2.9 公司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10 各分、子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
2.11 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环保设施设计资质和能力,建设项目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负责。安环办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环保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2.12 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环保设计方案施工,确保符合项目安全环保性能。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产或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2.13 安环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4 各分、子公司向顾客提供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交付和服务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环保标准;各分子、公司的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环保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环保标准。
2.15 对各分、子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2.16 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环保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各分、子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环保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安环办实施监督管理。
2.17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环保规定执行。
2.18 公司各级领导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9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0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清洁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安环办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实施监管职能。
2.21 各分、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1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
3.2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清洁生产提出建议。
3.3
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清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清洁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
3.5 因安全环保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3.6 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3.6.1
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3.6.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6.3
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清洁生产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关于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员工从事的岗位应具备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环保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环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6.4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
4、宣传和教育培训 4.1
安环办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4.2
安环办应利用公司各种会议对主管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安全环保情况,布置落实安全环保工作。
4.3
安环办应利用公司信息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4.4
公司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安环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1 各分、子公司对负有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环办人员、安全主任、专兼职安全员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2
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各分、子公司的正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5.3 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5.4
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环保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5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环保制度的行为在本单位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安全环保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6.1 安环办、各级主管人员、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环办负责,并依托 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6.2 各单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如实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3 安环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各级员工应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7 7 、奖励和责任处罚
7.1
公司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制度,改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无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声誉、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7.3 安环办负责各个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的协调管理,安环办享有检查报告权、考核权及行政处理建议权等。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环办可建议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执行不力,视情节轻重,经分管副总审批后,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经济处罚原则如下:
7.3.1 部门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经上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或安环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 1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 元罚款; 7.3.2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对公司主管领导处以 500 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环办主任处以 500 元罚款,对安环办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 1000 元罚款; 7.3.3
由于存在安全环保隐患或安全环保事故使公司受到政府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环办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主管领导和安环办主任处以 500 元罚款,安全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 7.3.4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 7.3.5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50— 500 元罚款; 7.3.6
上述个人罚款由安环办通知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各分、子公
司的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7.4 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 50—100 元罚款,由安环办通知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
总经理(签名):
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月
责任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HGT-04-01
版号/修改状态:A/0
分 发 号: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 布 日 期:2014 年 5 月 10 日
生 效 日 期:2014 年月 15日
目
录
一、清水使用管理办法。。。。。。。。。。。。。。。。。。。。。。。。。。。。3 二、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办法。。。。。。。。。。。。。。。。。。。。。。。。5 三、尾矿及固体废弃物控制制度。。。。。。。。。。。。。。。。。。。。7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11 5、一般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13 四、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16 五、噪声控制管理制度。。。。。。。。。。。。。。。。。。。。。。。。。。。。18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
七、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4 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24 (1)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27 (2)危险废物管理网络图。。。。。。。。。。。。。。。。。。。。。。。。。38 2、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39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40 4、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40 5、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42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49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51 8、事故应急救援和定期演练制度.。。。。。。。。。。。。。。。。52 9、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制度。。。。。。。。。。。。。。。。。。。。。。。55 10、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56 八、环境监测制度。。。。。。。。。。。。。。。。。。。。。。。。。。。。。。。。57 九、环境保护奖惩制度。。。。。。。。。。。。。。。。。。。。。。。。。。。。59 清水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全体员工节约用水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充分缓解水处理车间系统处理压力,倡导生产系统尽可能的采用回收废水工艺,实现公司生产废水零排放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公司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车间清水表的安装及调试,不设维修人员的辅助车间水表安装由设备部统一安排机修车间安装。
(二)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水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各水表好用,生产部负责每月一次的抄表工作,并报行政部。
(三)生产部可根据各车间生产变化情况,月初制定出新的使用清水量。
(四)行政部每月负责对车间清水用量进行汇总,并根据《清水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奖惩。
三、管 理规定:
1、各生产车间,原则上使用水处理车间返回的废水。清水使用可根据车间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车间尽量采用循环水、一水多用、废水利用等综合措施,提高水的复用率。
2、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用水设备、用水管网的管理,需要维修的找设备部,杜绝跑、冒、滴、漏,各用水阀门要及时关好,(除冬季防冻水外)杜绝常流水等浪费现象。设备停车要及时停水;不得将循环水从工艺系统排放。做好水沟废水的围堵与回收利用。
3、各车间做好清水使用登记记录,每日用 OA 形式发送行政部,严禁弄虚作假。
4、生产部每月抄报水表汇总数据报行政部,并负责检查各处水表的完好情况和灵敏情况,若发现水表存有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奖惩办法:
1、行政部每月对清水用量进行一次汇总,并在全公司进行一
次通报。每月对用水情况进行依次奖惩。
2、车间使用清水量超出规定限量的,所超出的部分,按每方50 元予以处罚。
3、车间清水用量需要调整的,需上报所在公司生产部门,经分管经理同意后,报行政部备案。
4、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公司行政部。
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废水能达标处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
1)设备部负责生活废水处理的日常检查工作。
2)生产部负责车间废水的处理及处理和贮存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3)品管部负责化验室废水处理的日常检查工作。
4)行政部负责公司环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规定
1)设备部部应制定公司的废水利用计划实施,节约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力争实现污水零排放。
2)各废水产生车间,要严格控制废水的产生量,严禁超标排入
水处理车间。
3)各车间要保存好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的各类记录。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一、 目的 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以减少对空气的环境影响。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废物。
三、职责 1、行政部负责确定本公司适用的废气排放标准,并对各部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部负责委托环保部门定期对各类大气监测点进行监测。
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管理。
4、工作程序 4.1、本公司主要废气排放源为锅炉房。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4.2、设备部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因素实施监督,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4.3、品管部应按内控标准要求,控制原材料质量,防止不合格原材料入厂。
4.4、行政部制定《环保监测计划》,内容应包括大气监测点、检测项目及监测频率,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当环境目标、指标、排放标准及其他外部环境要求或重要因素发生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对监测
点、检测项目及监测频率进行调整。
4.5、行政部根据《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4.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岗位,操作工应经相应技能、环境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4.7、各车间按《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对设备产生的跑、冒、滴、漏等隐患进行有效治理,维修要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对各车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8、设备维修按检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各车间设备(包括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以减少废气的产生。
4.10、正常情况下,操作人员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和巡检,保证上述废气达标排放。
4.11、工艺参数或系统运行出现波动时,操作人员按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
4.12、当出现断水、断电、断气、火灾、粉尘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应按《应急预案》中事故处理步骤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车间负责人、集控中心,必要时通知消防队、急救中心。行政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协调、指挥。
4.13、 各部门搞好分管区域内地面的绿化管理工作,以减少沙尘的产生,净化空气、美化公司环境。
4.14、当上述控制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时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于产生噪声有关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适用范围 与厂区生产有关活动产生的噪声。
三、职责 1、 设备部负责新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组织制定噪声治理措施,综合部监督检查各部门噪声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对口管理相关方的噪声因素控制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公司主要噪声源是制冷机房制冷压缩机、烫漂锅、扒皮机、脱粒机、籽粒清洗机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2、设备部在设备选型时,应考虑先用低噪声的设备及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3、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提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由行政部报上级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验收。
4、建设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场地边界线的噪声限值按《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90)执行。由设备部部进行监督检查。
5、行政部负责制定检测计划,明确噪声监测频次、方法等;将影响重大的噪声源(超过 85 分贝)设置为环境监测点,列入《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6、行政部按照检测计划对噪声进行检测(可外委托),并保存《噪声监测报告》。
7、设备部应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加强运转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润滑,防止设备带病运转,避免因产生零部件磨损或啮合不好而造成的噪声。
8、各车间对防噪减振消音器、减振装置等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防噪减振设施不得限制或擅自拆除;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一 、目的 加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三、通则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企业在进行危险物品的运输时必须严格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四、生产和使用 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①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
(逸)散。
②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③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①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②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③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④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①公司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② 工作场所必需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
③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4、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 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
隔绝措施。
6、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0、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五、报废处理 (一)品管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登记及储存工作;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仓储处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行政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2、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由所在部门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四、采购 1、外出采购危险物品时,首先向生产单位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无“两证”不予采购。
2、采购危险物品时应检查包装是否符合国家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规定,否则不予购买。
3、采购物品时要向生产企业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对采购物品外观质量要进行检验,发生变质等情况,不予采购。
5、对采购的危险物品要严格按道路运输规定执行,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安监部门报案。
6、对采购的物品要及时入库,并办理好相关的手续。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使危险废物管理达到标准化,特制定以下相关制度。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责任制。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乙腈、乙酸乙酯、正己烷、硝酸等。
二、职责分工 (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环保负全面责任。
(二)行政部部长和品管部部长分管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外购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
(三)行政部负责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
1、监管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
2、建立完善各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3、按照危险废物信息季报制度,每月对公司产生及利用的危险 废物进行上报,并建立好产生的和利用的危险废物台帐。制定年度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以及联单的领取及报送。
4、根据培训教材的内容,每年对从事危险废物的员工进行培训。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污染防治措施
1、 产生、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使用的制度。
2、 公司品管部对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在专用场所进行
存放。
3、 公司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具备适应的技术、场地、设备和污染防治能力。
4、 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运至贮存和处置地点,产生、运输和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产生、运输和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保存3年。
6、 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具有处置能力和资格的单位代为处置。
7、公司分管人员,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8、 在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和居民,并应向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 禁止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或稀释等方法处理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混合排放。
10、处理危险废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防止造成污染。
11、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
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1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或决定关闭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使用或关闭。
四、经济处罚 :
对有下列行为人员给予 100-1000 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非危险废物内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3、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4、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混载的; 5、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及其他物品未经消除污染处理转作他用的;
6、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7、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设施的。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安全承诺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及时解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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