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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2025-08-03 06:45:03 浏览次数:

 江津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深化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7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2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42 号)精神,结合江津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行政监管方式,建设和维护好对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按照国发〔20**〕7 号和渝府发〔20**〕2 号、渝府发〔20**〕42 号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

 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

  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行业,不得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

  (二)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制度

  4.市场主体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市场主体需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

  5.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于第二日将名称、住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批有层级要求的,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在本区无对应承担许可或监管职责部门的,由工商部门直接抄送相应重庆市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抄告信息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催办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于受理申请后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6.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本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7.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用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

 可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8.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等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9.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改革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10.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要求,将本部门实施的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及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逐项细化,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即予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11.推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登记审批流程,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五)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个体工商户网上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运用统一格式和数据标准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管理系统,如期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及时按规定公示市场主体年报信息。

  (六)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

  13.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14.建立市场抽查监管制度,加强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15.工商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或批文的市场主体,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责令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批文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16.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监管内容等,并报送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17.由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息交换管理系统平台,通过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

 罚等信息,实现“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许可信息自动抄送。

  18.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和企业自报信息向社会公众的开放。

  19.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区政府将成立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江津工商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江津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局、区农委、区文广新局、区交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江津工商分局。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实施。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做到统筹推进,协同配合,同步实施改革。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引导投资创业者理性投资,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

  区监察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和督查,对存在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审批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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