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两办《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涪陵委办发〔20**〕43 号)文件要求(以下简称 43 号文),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全系统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我局公务车辆均属国有资产,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处理一律按43 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各事业单位符合处置条件的车辆,需申请区局审核同意后,再按 43 号文规定程序办理。
(二)车辆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驾驶原则。各事业单位需明确一名车辆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报销加油费用,应根据单车核定的定额标准和实际里程数、加油详细清单审核报销。
(三)严禁违规驾驶公车及公车私用。非本局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局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职工,无论有无驾驶执照,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否则一律视为公车私用,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辆使用
坚持用车审批制度。全局车辆一律由各单位车管人员按先派后用原则统一调度,保证全局公务用车需要。我局车辆仅用于下列九种情况:
(一)领导干部工作用车;
(二)中层干部到市局或下乡镇工作用车;
(三)各事业单位工作用车;
(四)机关职工两人以上到市局或下乡镇,由各科室负责人申请的工作用车;
(五)机要通信用车;
(六)接待公务用车;
(七)单位存取款 5**元以上或单位购物、取物数量较大的用车;
(八)职工上下班和离退休干部集中活动用车;
(九)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用车。
三、日常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和核算用车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一)全系统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重要政务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由局办公室集中安排用车,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
(二)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外借。需因工作原因,外单位借用我局公务车辆,需经各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派;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派。车辆外借期间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借车单位承担。
(三)因工作需要,局机关可调用各事业单位车辆,由局办公室主任与事业单位负责人衔接,事业单位管车人员派车。
(四)用车单位或用车人在使用车辆之前,需向车管人员提出申请,并由车管人员按批准权限调派。车管人员派车,要向驾驶员明确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抵达区域,驾驶员按车管人员的安排出车。
(五)在不影响公务用车情况下,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因病、病故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可申请在重庆行政区范围内借用公务车辆。用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用车人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对用车人所受一切损失,单位一律不承担责任。
(六)公务车辆无法保障的特殊情况,确因工作原因急需使用其它车辆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使用其它车辆产生过路过桥费及油耗,财务科予以报销。但该车辆行驶安全自行负责,如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一切损失,单位不承担责任。
(七)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政务值班车辆或特殊情况车管人员工作派车外,所有公务用车一律按指定地点停驶封存,车钥匙上交车管人员。
四、驾驶人员管理
(一)局机关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凡因工作原因需招聘驾驶员的,由单位负责人向局人事科申请,经局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招聘,并报局人事科备案。
(二)驾驶员必须服从车管人员调派,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按时出车。驾驶员未按派车时间出车,迟到一次扣发当月驾驶补助**元;驾驶员有事(包括车辆维修保养等)需提前向车管人员请假,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或找不到人,一律视为拒绝调派,一次扣发当月驾驶补助**元;上述情况累计出现 3 次,暂收车辆钥匙,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视情况处理。
(三)未出车的驾驶员必须到各单位坚持上下班,并纳入工作考勤。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驾驶员事假或休假,应在事假和休假前将车钥匙交车管人员。
(五)驾驶员报帐原则上每月一次,经车管人员审核后,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账。
(六)因工作需要添置车内用品的,由驾驶员先向车管人员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视为私人购物,一律不予报销。
五、车辆的保险、维修和节油
(一)车辆的保险、维修,严格要按政府统一采购规定,实行定点管理。定点保险、维修单位以区财政每年发布的中标单位为准。严禁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
(二)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由局办公室每年公开招标中标加油站,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根据每台车辆实际情况核定单车燃油定额,提倡节油。报销加油费用,根据单位核定的定额标准和实际里程数、加油详细清单审核,按账务报销程序报销。
(三)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状况良好,需修理时先向车管人员报告修理项目,车管人员查实维修项目和修理费数额后按维修审批权限办理。
(四)车辆维修的审批权限:**元以内维修由车管人员审批,500-1**元以内维修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1000-5**元以内维修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10**元以下的维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10**元以上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凡纳入采购中心在编车辆维修,国产车 1**元以上、进口车 2**元以上另需报采购中心审批。
(五)出差途中修理车辆发生费用,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签字,交车管人员登记后方可报销。
六、车辆租赁
确因工作原因,现有公务车辆无法保障,需要临时租赁用车的,由用车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明确租赁时间和租赁费用,预计费用 5**元以内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5000-10**元以内由主要领导同意,10**元以上由局党组集体研
究决定。费用报销时,财务科依据相关意见方可核报。
七、责任追究
(一)车管人员越权派车,出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管人员承担,按每50 公里(以 50 公里为单位)扣奖金**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车管人员负责,另局党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二)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单位一律不予以报销。
(三)公务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经济损失在 5**元以下,扣发当年绩效目标奖的**%;次要责任者减半扣发;损失 5**元以上,扣发当年绩效目标奖。
(四)未经车管人员调派的用车,或未经管车人员同意超出调派出车时间和区域,以及未经批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的,一律视为驾驶员公车私用,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后果由驾驶员承担。超出涪陵行政规划区的用车,按每 50 公里扣当月驾驶补助**元。招聘人员公车私用达两次即解聘。
(五)领导干部、各单位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职工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外,另局党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是否办理保险,比照第(三)条进行赔偿。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违反规定的,还将依照涪区纪发号文件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因驾驶员管理不善,车辆工具配件丢失,根据情况按购置进价折价赔偿,在驾驶补助中扣除。
(七)工作时间以外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公务车辆的,发现一次扣当月驾驶补助**元,并按驾驶员公车私用处理,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和丢失的,一律由驾驶员负责。
八、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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