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认定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龙门县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针对旅游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认定、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认定等;本办法所针对旅游休闲项目认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餐馆等级认定、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认定、文化主题旅游饭店认定、精品旅游饭店认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厕所是指全县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等旅游活动场所的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共厕所;本办法所指城市旅游集散中心为游客(主要是散客)提供旅游集散、咨询、换乘,同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组织实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餐馆为配有餐饮设施及服务人员为旅游者提供餐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本办法所指旅游购
物场所主要为团队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的场所;本办法所指的文化主题饭店以某一文化主题为中心思想,在设计、建造、经营管理与服务环节中能够提供独特消费体验的旅游饭店;本办法所指的精品旅游饭店为地理位置优越、设计风格独特、文化内涵丰富、品质精良、运营专业的小型精致旅游饭店。
第五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县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创标办”,下同)对获得认定的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进行择优扶持。
第六条
对已获认定的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实行三年一复评的办法,从认定之日(以文件通知为准)起满三年的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要进行复评,不参加复评的或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降级或摘牌处理;对通过复核并升级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将在原定的扶持额度上增补新旧核定的等级标准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财政扶持。同时,每年对已获认定的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进行诚信抽查,每年累计投诉核实超过 5 次有责投诉、造成重大影响的及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的,则进行摘牌处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参与认定的龙门县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参与认定的主体必须在龙门商事登记,在龙门县
纳税,开业满一年以上; (二)
参与认定的主体应符合以下认定依据,尤其应符合其认定的基本条件,否则不能参与认定:
认定类别 认定依据 基本条件 旅游厕所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
旅游厕所的建设应符合公共厕所的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应注意对文物古迹、自然环境和景观景点的保护。
城市集散中心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1381-2015)
——应设置在机场、车站或客运码头、主要景区及城市商业中心等,交通便捷,易到达;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筑及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配备旅游专线交通工具,经过当地车辆监理部门年度检验合格; ——证照齐全,具备客运
认定类别 认定依据 基本条件 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应有相关部门认可的旅游专用票证,所出售的旅游套票应记载日期、班次、发车时间、座位号、乘车地点、到达站名及提供的服务内容等; ——旅游线路的设计应方便、安全、合理。
旅游餐馆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GB/T 26361-2010)
(参照本标准最低等级铜盘级要求)
——建筑结构良好,装修装饰美观大方,布局和功能划分基本合理,并应有符合仓储条件的原材料库房; ——一般不少于 50 个餐位,就餐环境室温适宜,应有真实介绍餐馆特点、风味的广告宣传牌或宣传
认定类别 认定依据 基本条件 品,应有适当的艺术布置装饰,应提供消毒毛巾或纸巾,餐具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厨房布局基本合理,各种炊具、设备应整洁卫生,厨房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有:合理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餐具清洗、消毒和储存设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备;独立的冷菜加工场所;单独的粗加工间,并设有相应的水池和加工台面;应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消杀蚊蝇、蜘蛛和老鼠等虫害措施; ——公共区域应该应按GB/T 10001. 1 和 GB/T 10001. 2 设置公共信息
认定类别 认定依据 基本条件 图形符号和标志,并应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洁净,通风良好,无异味,符合卫生标准;应有应急照明设备,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应为宾客提供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应有订餐服务,应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旅游购物场所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
设施齐备、服务规范、安全有序、卫生良好、特色鲜明。
文化主题旅游饭店 《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
——饭店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在安全、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饭店应正式开业一年
认定类别 认定依据 基本条件 以上; ——客房数应不少于 15 间(套);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经营者应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精品旅游饭店 《精品旅游饭店》(LB/T 066-2017)
——建筑规模较小,硬件设施精良,运营管理精细,服务专业精心。
——建筑外观独特,服务内容新颖,文化创意鲜明,住宿体验别致。
——地理位置优越,环境氛围高雅,消费体验尊贵,市场美誉度高。
——员工培训到位,管理手段科学,管理体系完善,
认定类别 认定依据 基本条件 运营能力高效。
——倡导绿色消费,合理利用资源,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节能减排的措施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
参与认定的主体必须有规范的项目名称;必须是诚信经营户,无旅游消费纠纷,无诚信污点;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必须符合认定类别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另行公布);认定主体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并按要求上报旅游统计报表。
(四)
原则上项目投资主体作为认定的申报主体,填写《龙门县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机关法人可以作为旅游厕所、城市集散中心等公共设施的申报主体参与申报。
第三章
认定申报 第八条 对获得认定的主体根据不同认定等级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扶持原则。
第九条 各乡镇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表表进行核实把关。
第十条 县创标办委托龙门县旅游协会(简称“协会”,下同)为龙门县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认定主体。协
会组建工作小组,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认定各主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可申报。在申报周期内,择优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应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
龙门县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
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
机关法人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须提交上述材料(二)、(三)、(四)。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认定工作按申报材料审核、实地勘察、工作小组评分和结果公示四个步骤进行:
(一)
自行申报:由项目业主将认定申请表报所在乡镇初审,经各乡镇旅游办审核后报协会进行审核,并抄送县创标办。
(二)
实地勘察:对通过申报材料审核的项目,由协会组织现场勘察,形成相关材料,得出初评分数,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秀纳税户优先入选;
(三)
工作小组评分:协会综合初评情况,出具评审意见书,报县创标办审定,并由协会向社会公示结果,公示期10 天; (四)
公告:最终评审结果由县创标办公告。
第十四条 竞争性扶持资金的拨付按照相应认定等级进行拨付,拨付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认定的等级,给予颁发对应的等级牌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对参与认定项目的申请人不得有意刁难,不得无正当理由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成员或单位不得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龙门县旅游公共设施和休闲旅游项目认定申请表 企业(单位)名称 (盖章)
项目法人
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开业时间
从业人员人数
项目经营范围
经营和接待情况
办理证照情况
拟申报类别
拟申报级别
申报时间
所属镇(乡)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龙门县旅游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龙门县创标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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