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组织设置规定
第一条 三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1)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400 平方米; (2)床位不少于 150 张;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4)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2.人员结构 (1)专业技术人员在 6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5 增加编制; (2)必须配备经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 75%,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 1:2。
3.科室设置 (1)业务科室:
①一级科室:
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急诊科。
②二级专业分科:
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
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口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心理卫生、儿童营养、培训指导科、妇科内分泌、生理产科、高危产科、MICU、新生儿科、NICU、中医儿妇等专业。
(2)医技科室及其他:
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醉科、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图书馆等。
第二条 二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1)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2)床位不少于 100 张;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4)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6.5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2.人员结构 (1)专业技术人员在 4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4 增加编制; (2)配备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 80%。
①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不少于 8 人。
②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 1:2。
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之比为 1:3:5:7,护师以上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率不少于 20%:
3.科室设置 (1)业务科室:
①一级科室:
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
②二级专业分科:
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键、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口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培训指导科、生理产科、高危产科、新生儿科、中医儿妇等专业。
(2)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醉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
第三条 一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1)住院床位数不少于 30 张; (2)保健用房面积不少于 800 平方米,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45平方米; (3)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6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2.人员配备 (1)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少于 2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3 增加编制; (2)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全院职工的 80%以上。
(3)卫生技术人员中从事群体保健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30%。
(4)有两名以上副主任医师。
3.科室设置 (1)业务科室:
婚姻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
(2)医技科室:
检验科、药房、手术室、消毒供应室、B 超心电图室、放射科。
相关热词搜索: 妇幼保健院 设置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