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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站自助设备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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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站自助设备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6050
  - 1 -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名 称 :

  不动产登记站自助设备

  项 目 编 号 :

  zjg2019122756

  中国 2四川(泸州)

  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2019 年12 月

  目

  录

  共同编制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和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4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九章

  评审方法39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6

  第一 章

  磋商 邀请

  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不动产登记站自助设备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jg2019122756。

  2.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站自助设备。

  3.采购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 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980000 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更好地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自助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发 布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sichuan.gov.cn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 泸 州 市 )(http://www.lzsggzy.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站 ( www.ccgp.gov.cn )、“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站(www.ccgp-sichuan.gov.cn)和“信用泸州”网站(www.creditlz.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

  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磋商文件 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

  (http://www.lzsggzy.com)提供免费下载,请潜在供应商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 月 6 日 10:30 前(北京时间)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获取磋商文件(不提供现场购买或邮寄等其他方式)。磋商文件不收取费用。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0 20 年 年 1 1 月 月 7 7 日 日 10: : 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和 磋商 地点: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开标室(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 2 号)。

  十、 磋商 时间:0 2020 年 年 1 1 月 月 7 7 日 日 10: : 30(北京时间)。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磋商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的“场地查询”栏目“开标前状态”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报名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不组织接收响应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8148048865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 2 号。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

  黄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01788

  2019 年 12 月 27 日

  第二章

  磋商 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 附表 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980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980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 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10000 元。

  2.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使用企业基本户转入指定虚拟子账号(若账户有多个,供应商可选择任意一个账户缴纳磋商保证金。转款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转款账号必须与供应商网上注册的银行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3.保证金缴纳方式:电脑在线划转,手机划转,柜台划转(不能通过现金直接存入)。

  4.核对保证金缴纳信息。可在系统内“保证金缴纳查询”处查询自己的入账信息。供应商完成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后,应在系统内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至开标现场。

  5.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1月6日10时30分。

  9 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方式及金额:由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履约保证金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

  收款单位:泸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泸州市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250000000072833。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01788(受理科负责)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56825(组织科负责)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四楼交易受理科领取成交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01788。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 2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8148048865。

  地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邮编:646000。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所有质疑均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回复,供应商如有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8148048865。

  地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2282871。

  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 47 号。

  邮编:646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备案。

  17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8 “政采贷”相关政策 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政策法规”栏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二 、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2. .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3 3. .

  合格 供应商 (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4. .

  磋商 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5.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

  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自助打印证明、证书、发证一体机。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6. .商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采购活动)

  (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

  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7. .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8. . 响应文件 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9. .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

  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 、 磋商 文件

  10 . 磋商 文件的构成 (实质 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

  磋商 文件的澄清 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 、 响应 文件

  1 13 3.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磋商。供应商应分别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自编目录后装订成册,缺少下列任何一项文件,供应商将承担其磋商无效的风险,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 13 31 .1 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3.1.1 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八章”)。

  13.1.2 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3.1.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八章”)。

  13.1.4 报价函(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八章”)。

  13.1.5 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13.1.6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材料要求见“第四章”)。

  13.1.7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性证明文件。

  2 13.2 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3.2.1 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

  式见“第八章”)。

  13.2.2 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3.2.3 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八章”)。

  13.2.4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八章”)。

  13.2.5 商务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八章”)。

  13.2.6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偏离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八章”)。

  13.2.7 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3.3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它应答和承诺。

  14. . 响应 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 15 5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 16 6. .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 17 7. . 响应 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 18 8. .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和副本

  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 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不属于本项目 磋商小组 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 撤 回 (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 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 封和标注 ”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

  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 22 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 事项

  23.

  成交通知书

  23.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或放弃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可视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 . 行贿犯罪档 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 合同 事项

  2 25 5. . 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 26 6.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 27 7. . 合同转包(实质 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31 1.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2 2. .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3 3. . 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3.2 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将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33.3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为: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9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 5%。

  八 、 磋商 纪律要求

  3 35 5. . 供应商 不 得具有的情形

  35.1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5.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 、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

  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 三 章

  供应商和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 供应商 资格 、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 所投 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通过节能产品认证; 注: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

  贰 万元 。

  2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 供应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2017 或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如为 2019 年新成立的公司,则提供承诺函,承诺建立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盖公章)。

  3.2017 年 1 月至今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证明复印件(如为 2019 年新成立的公司,则提供承诺函,承诺要依法缴纳税收)(加盖公章)。

  4.2017 年 1 月至今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复印件(如为2019 年新成立的公司,则提供承诺函,承诺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加盖公章)。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加盖公章)。

  7.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二、 应当提供的 所投 产品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提供市场监管总局(2019 年第 16 号)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注:1.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 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 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 供应商 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 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 响应 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 供应商 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

  第 五 章

  采购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 1. .

  项目概述

  更好地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自助服务。

  2 2. .

  项目清单 (实质性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自助查询机终端

  2 台

  2 自助打印证明机

  1 台

  3 自助打印证明、证书、发证一体机

  2 台

  4 人脸识别设备

  6 台

  5 高速扫描仪

  2 台

  3 3. .项目要求 3 3. .1 1 :

  技术要求:(本包进口产品不可以参与竞争)

  一、自助查询机终端 序号 设 备 名称 指标类型 响应文件响应性能及指标 1 触 摸 显示屏 *屏幕尺寸 ≥21 英寸 规格 有源矩阵真彩液晶屏 分辨率 ≥1920x1080 对比度 ≥9000:1 响应时间 ≥5ms 触摸技术 红外多点触摸 2 工控机 *CPU i5 内存 满足双通道 DDR3 DDRAM,容量≥4 GB 硬盘 ≥64G 固态硬盘 *操作系统 支持 Windows 10

  外部接口 8 个 RS-232 接口, 且支持自动数据流控制;USB 8 个;网络接口 0/100/1000 Mbps;VGA接口集成声卡,2G 独立显卡,工业主板 3 主机柜

  材料及工艺要求 *冷轧钢板,厚度为≥2.0mm,机身喷漆处理 易维护,打印机、主机等各层设置导轨进行抽

  拉式维护 电源线、数据线全部在布线槽内走线 4 支脚及滑动轮 设置偷窥反光镜片,保护个人隐私 4 自 动 盖章机 *盖章个数 1~3 个/A4 每分钟盖章个数 ≥156 个 盖章定位精度 ±3mm 过厚能力 0.1—1mm 单次注油 ≥5080 页 接口 RS-232C 电源要求 24VDC±5% 噪音 ≥65 分贝 5 二 代 证身 份 识别 射频技术 符合 ISO14443 Type B 标准,以及《GA 450-2003 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需支持 64 位 SDK 保密模块 身份证核查系统专用模块 接口 RS232C 接口 最大读卡距离 1-3cm 读卡速度 ≤1 秒 6 人 脸 摄像头 成像传感器 黑白 coms 传感器+彩色 COMS 传感器+红外传感器 像素 ≥200 万像素 固定镜头 f=2.3mm 最低照明度 0.1 Lux *功能特性 人脸识别;面部追踪;手势控制; 数据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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