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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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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家岩煤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魏家岩煤矿

 X 20XX 年 年 2 2 月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员,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包含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 3 条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 5 条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 18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正当证件。

 第 6 条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需是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如实正确填写《职员简历》,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7 条职员应聘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协议证实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员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 8 条企业加强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协议管理

 第 10 条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员录用之日起 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立案一份。

 第 11 条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3 条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

 长短,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不满 6 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试用期 1 个月;协议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试用期 2 个月;协议期限满 3 年以上,试用期不超出 6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

 第 14 条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除职员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企业和职员一律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1)职员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2)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职员没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续订劳动协议。

 第 15 条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含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

 第 16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订并公告工作制度; (4)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 1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员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不能达成协议。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 20 人以上或淘汰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 10%以上,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能够淘汰人员:

 (1)依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 (4)其它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淘汰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和本单位签订较长久限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2)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3)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 19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要求第 17 条、第18 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3)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 20 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协议:

 (1)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3)未依法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情形致使劳动协

 议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其它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职员劳动,或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职员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通知企业。

 职员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21条职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职员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企业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 22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 (2)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3)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职员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外,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 23 条企业违反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应该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赔偿标准二倍向职员支付赔偿金。

 第 24 条职员违反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对企业造成损失,职员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本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企业和职员双方对职员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员劳动协议未推行期限,每满未推行 1 年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 1 年满 6 个月赔偿 1个月工资;不满未推行 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 25 条企业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并在 15 日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员应该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 26 条经济赔偿按职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标准向职员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不满 6个月,向职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27 条企业实施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职员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职员天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早晨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 29 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 30 条其它休息休假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 31 条职员基础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是职员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受工资酬劳。

 第 32 条企业实施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另外包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公式:

 式中:G 是计件单价;Ga 是当地政府要求最低工资标准;Gb 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 和 168 是常数,2 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中间值,168 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 是以小时为单位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 33 条安排职员加班,企业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 35 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职员资;本月工资于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职员资。

 第 36 条非职员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根据国家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员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职员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 37 条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够要求职员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员罚款,可从职员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实施,但每个月扣除不超出职员基础工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8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职员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3)扣除职员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 39 条企业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员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 40 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

 第三章职员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 41 条职员必需遵守以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打卡,不得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必需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论处; (7)未推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 30 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员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42 条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需按要求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

 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珍惜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偷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立即开始工作,下班以后无尤其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 43 条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

 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操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5)工作场所和仓库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足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和处罚

 第 44 条为增强职员责任感,调动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彰、晋升、奖金三种。

 第 45 条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员标兵者,给通报表彰。

 第 46 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报表彰外,另给晋升、奖金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5)其它应该给奖励。

 第 47 条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协议四种。

 第 48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5 至 20 元:

 (1)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 (2)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 分钟以上); (3)擅离职守或串岗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5)非机械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8)在禁烟区吸烟; (9)违反企业要求携带物品进出厂区; (10)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 49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 1 次,并罚款 20 至 50 元;30天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 (4)将企业内部文件、帐本给企业外人阅读;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 (6)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 50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1)连续旷工时间超出 15 日,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 30 日; (2)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企业录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 (4)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 (6)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 51 条职员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要求处罚外,还应赔偿对应经济损失。

 第 52 条对职员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员所在车间主任依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员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需包含职员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出 30 日。

 第 53 条职员对企业处理不服,享受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和理由,总经理室作出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 54 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

 第 55 条本要求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企业依法律要求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负担保密义务事项。

 第 56 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包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 57 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含用户名单、用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 58 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 59 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相关要求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 60 条职员调职或离职时,必需将自己保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要求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 61 条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保密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 62 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营业。

 第 63 条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员从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其它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赔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赔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出 2 年,竞业限制赔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员离开企业前十二个月从企业取得酬劳总额 1/2 按月支付,职员违约金为赔偿金 2 倍。

 第五章附则

 第 64 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要求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 65 条本制度和劳动协议有抵触,以劳动协议为准。

 第 66 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 67 条本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并和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员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员发放本手册,职员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 68 条本制度自 20XX 年 1 月 1 日生效。

 (单位公章)

 20XX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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