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市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 AA 市委办公室、AA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的意见》(郴办发[2014]5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来源。
第三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注重效益。
第五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用于支持重点旅游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平台的建设,对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市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 4A 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市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五)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景区停车场及露营基地、智慧旅游系统、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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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中共 AA 市委办公 AA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郴办发[2014]5 号)执行。
(七)其它有利于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市直有关旅游企业直接向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市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市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及市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提交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旅游局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提出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自计划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拨付到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追回,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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