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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居)宣传文化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5-08-02 09:28:34 浏览次数:

 村(社、居)宣传文化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围绕打造“文化强县”这一目标,实施“传统文化传承、文艺精品创作、文化阵地建设、文化驱动创新、文化市场净化、人才培养带动”六大工程,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切实解决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有人办事”问题,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进一步维护和使用好基层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好基层文化活动、做好最基层的文化宣传等工作,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旅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居)设立公益性村级宣传文化员岗位。

 第二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惠及群众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聘原则方法 第三条

 从 2019 年 7 月起全县每个行政村(社、居)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立不少于 1 个宣传文化管理岗位(文化辅导岗位)。

 第四条

 招聘对象条件:本地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本行政村(社、居)热心文化工作且

 有文艺方面一技之长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女性 40-50 周岁内,男性 50-60 周岁内)年龄条件的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残疾人员。

 第五条

 招聘人员必须达到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长期居住本村(社、居),年龄控制在 18--60 周岁以内。

 下列人员不在招聘之列:现任村委会(社、居)干部、学校及幼儿园老师(包括代课老师)、已享受过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长期在外务工,不能及时到岗的,家住县城的。

 第六条

 人员招聘:招聘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新旅局、县人社局和各镇(乡、街道)协助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应聘人员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不得突破和扩大范围安置其他人员,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才艺展示、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招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旅局、县人社局。杜绝简化程序、暗箱操作、人情聘用,确保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岗位需要。

 第七条

 录用人员确定后由各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等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视其工作考核情况续聘续签,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工作目标任务 第八条

 抓好政策法律的宣传。做好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九条

 强化阵地设施的管理。维护村(社区) 文化广场、宣传栏、体育健身器材、农家书屋、戏台、音响、电脑、文艺器具、投影设备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作,确保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长期、有效和持续运行。

 第十条

 着力群众文体活动组织。围绕中心大局,策划、组织和开展本辖区内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根据辖区内历史文化特点,配合上级文化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辖区舆情上报和数据统计。加强与宣传文化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每周一统计,每月一上报,每年一总结,做好有关文化活动的宣传推广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开展市场监管和“扫黄打非”工作。通过文化市场的不断净化和“扫黄打非”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全社会树立和形成自觉抵制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迷信、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及非法出版物和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取向。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三条

 协调融入理事会、老年体协、文明实践站、妇代会、中小学。做好协调统筹,发挥各其职能,相互融入对接,努力把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新时代理论宣讲的阵地、传播农村文明新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地以及引领致富和脱贫攻坚的坚实平台。

 第四章

 人员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宣传文化员人事档案资料、人员花名册报存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旅局、县人社局。

 第十五条

 所有宣传文化员由各镇(乡、街道)综合文化站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站长建立本辖区服务中心微信群,及时掌握中心动态。

 第十六条

 所有宣传文化员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时间正常到岗上班,坚守工作岗位,杜绝“铁将军把门”。对擅自离岗外出、时常不上班、工作不尽心尽责或者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的,一经被省、市、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监察等部门发现的要立即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对发现设空岗、挂空名、他人替岗或者人岗分离,特别是“只领钱不上岗”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并追回所发年度全额工作补贴。对因不执行规章制度,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新旅局和县人社局共同参与制定宣传文化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由乡镇综合文化站按季度具体负责辖区内宣传文化员的日常考核工作,并公示和通报季度中心运行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旅局将不定期派人深入全县行政村(社、居)实地对宣传文化员在岗和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贴发放、人员是否续聘、年终评优评先和能否推荐重用的先决条件。

 第五章

 奖励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绩效考核补贴。原定的 500 元工作补贴作为补贴底薪,2018 年开始增加部分作为绩效考核补贴,按百分制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二十条

 开展评优评先活动。2019 年开始,每年度末按乡镇大小类别进行一次等级评选活动。一、二、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获奖人数在总人数的 10%左右。对获奖人员给予全县通报表彰、新闻媒体宣传、颁发荣誉证书等精神鼓励,同时从县农村文化专项奖补资金中划出 10 万元用于个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到村任职。对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的将每年推荐一批宣传文化员到行政村(社、居)任职。以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从而让更多想做事而又能做成事的人有更大的施展平台,同时也为党的事业输送可靠后备力量。

 第二十二条

 采取变通方式破例续聘续用。对能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的宣传文化员每个聘用周期满后(三年),经本人申请,可变通使用方式保留全县 195 人总数 20%的人员续聘续用。以确保农村文化工作的连续性和发挥优秀人才的传帮带作用,避免出现因村级宣传文化员队伍的整体更换而产生基层文化阵地作用的周期性缺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村(社区)宣传文化员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种重大会议精神,协助做好基层理论宣讲工作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文明实践站工作。

 2.围绕中心大局,策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村办春晚”、腰鼓军鼓健身表演、广场舞比赛联赛等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全年自办活动数量不少于 6场(次),总活动数量不少于 12 场(次)。

 3.维护村(社区) 文化广场、宣传栏、体育健身器材、农家书屋、戏台、音响、电脑、文艺器具、投影设备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作,确保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长期、有效、持续运行。

 4.建立村(社区)“宣传文化微信群”,自任群主。将辖区内每户主要成员纳入群内,及时发布信息,扩大宣传。

 5.了解所在村(社区)的基本情况;了解所在地(社区)的民风、民情和民俗情况;对当地文化历史进行梳理挖掘,收集和编制好村史馆、文化墙资料,组织开展家风家训,移风易俗工作 6.培育群众文艺爱好者、文化骨干和带头人、积极组建基层文艺团队,发现并挖掘基层文化人才、文艺作品、文化创新等各类资源。

 7.根据辖区内历史文化特点,配合文化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8.协助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9.发现、引导、培养并举荐当地文艺人才。发展一批村民志愿者,组织成立相关文艺协会。

 10.加强与宣传文化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有关文化活动的宣传推广和信息上报工作。

 11.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在实践中提升宣传工作水平和文化服务技能。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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